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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十九大丨檢察監督到底忙些啥?看完這篇你就懂了

從一定意義上說, 公平正義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線, 司法機關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政法戰線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義之劍, 以實際行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摘自習近平總書記2014年1月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社會公平正義是人民的嚮往、幸福的尺度。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 要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 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決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群眾感情、損害人民群眾權益。

黨的十八大以來, 全國檢察機關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 忠實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 各項法律監督工作取得新進展、新成效, 讓人民群眾看到了實實在在的公平正義。

強化偵查監督

守住公平正義第一道“閘口”

偵查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能,

對於打擊犯罪、保障人權具有重要作用。

2014年2月, 河北省順平縣北朝陽村村民王偉被人用鈍器擊打致死, 在證據明顯不充分的情況下, 當地公安機關將報案人王玉雷刑事拘留。 但在審查逮捕階段, 順平縣檢察院依法排除了非法證據, 並引導公安機關抓獲真凶王斌。 王玉雷被無罪釋放。 “王玉雷案”的公正辦理, 讓公眾真切感受到了來自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的正義之光。

“王玉雷案”再次警醒檢察人員:逮捕作為刑事訴訟中最為嚴厲的強制措施, 猶如一把“雙刃劍”, 用之得當懲治犯罪, 用之不當侵犯人權。

嚴密制度規範是執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 也是提升逮捕品質的重要尺規。 2015年10月,

最高檢與公安部聯合制定了《關於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進一步明確了逮捕的證據收集和審查認定, 嚴格了逮捕的適用標準。 同年, 最高檢偵查監督廳組織全國偵監系統精幹力量, 編寫了《刑事案件審查逮捕指引》, 對50個常見罪名審查逮捕證據基本要求提出指導意見, 成為偵監幹警提高辦案品質的“藍寶書”。

偵查是開啟刑事訴訟程式的鑰匙。 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偵查的水準, 關係著後期提請逮捕及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的品質, 進而影響案件的品質。

對偵查活動進行監督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重要內容。 黨的十八大以來, 為強化偵查監督, 各級檢察機關進行了不懈的探索。

廣東檢察機關順應資訊化運用的大勢所趨,

研發偵查活動監督平臺, 並以該平臺作為提升偵查監督能力的有力抓手和新興載體。

2015年12月16日, 偵查活動監督平臺正式在廣東省上線運行, 該平臺將偵查監督環節常見監督事項精細分解為25類111項, 內容涵蓋偵查辦案全過程, 為開展監督提供詳細指引。

偵查活動監督平臺的運行, 實現了每案必監督, 用硬性的程式約束防止就案辦案、忽視監督的傾向, 提升了偵查監督的剛性和品質。 2016年1月至11月, 廣東檢察機關通過該平臺發現存在品質問題的案件3988件, 存在品質問題的監督事項5130項, 監督糾正了一批偵查違法行為。 “偵查活動監督平臺的上線運行, 強化了檢察機關對公安執法和偵查活動的監督,

對切實提高刑事案件辦案品質具有重要意義。 ”廣東省副省長、公安廳廳長李春生對此高度評價。

目前, 偵查活動監督平臺“廣東經驗”已經成為品牌, 被最高檢推廣, 成為各地提升偵查監督品質的“利器”。

堅守正義之源

向冤錯案“亮劍”

凡法事者, 操持不可以不正。

“從一定意義上說,公平正義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線,司法機關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政法戰線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義之劍,以實際行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習近平總書記對包括檢察機關在內的執法司法機關充滿信任與期待。

“本院認為,原裁判認定原審被告人陳滿殺死被害人鐘作寬並放火焚屍滅跡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應予以改判糾正。檢、辯雙方要求撤銷原裁判,宣告陳滿無罪的意見成立,均予以採納。”2016年2月1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浙江省高級法院再審的陳滿故意殺人、放火申訴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判,宣告陳滿無罪。

“陳滿案”是近年來發生的一起典型的冤錯案。從殺人放火案的死緩罪犯到23年後沉冤得雪,“陳滿案”是最高檢首次對原判有罪的案件提出無罪抗訴。

2016年6月,最高檢發佈第七批指導性案例,于英生申訴案、陳滿申訴案兩起案件入選其中。

“我們把這兩個案例作為指導性案例,更重要的意義在於讓各級檢察機關深刻認識造成此類冤假錯案的原因,研究思考如何從源頭上防範和避免冤假錯案的重複發生。”最高檢有關部門負責人如是說。

冤假錯案的發生嚴重影響全面依法治國進程,嚴重影響社會公平正義。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臺《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對加強防止和糾正錯案機制建設作出規定,明確不能作“留有餘地”的判決。

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把辦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作為重中之重,綜合運用抗訴、檢察建議等多種方式開展監督,刑事申訴檢察的監督屬性和糾錯功能得到彰顯。

近年來發生的安徽于英生故意殺人申訴案,海南黃家光故意殺人申訴案,海南陳滿故意殺人、放火申訴案,新疆譚新善故意殺人申訴案,均是最高檢向最高法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後得到糾正的。與此同時,最高檢加大對下指導力度,先後指導下級院監督糾正了浙江張氏叔侄案、貴州王元松案、雲南錢仁風案、天津李松案、吉林劉吉強案、甘肅沈六斤案、安徽楊德武案等一大批有影響的冤錯案件,提振了百姓對司法公正的信心。

2014年,最高檢對原有的《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從多方面強化了對申訴權的保障和規範,突出了刑事申訴檢察的監督屬性和糾錯功能。

2015年,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制定下發了《關於建立監督糾正重大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通知》,明確規範重大冤假錯案的發現受理、審查辦理、內部溝通協調及監督糾正等工作,有效體現檢察一體化工作優勢……在完善辦案程式上,檢察機關緊跟時代步伐,建立監督糾正重大冤錯案件工作機制,監督手腕愈加剛硬,努力守護著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公正執行

正義光輝普照“大牆”內外

刑罰執行是刑事訴訟的最後階段,確保刑罰得到公正有效執行是讓人民群眾從每個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多次對刑事執行檢察工作作出重要指示,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也都要求檢察機關加強對刑事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曹建明檢察長深刻指出,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事關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公正、事關監管秩序穩定、事關被監管人合法權益保障。

2014年初,媒體曝光了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違法減刑系列案,老百姓對這些“假立功”“花錢買刑”等高牆內的腐敗現象反映強烈。

同年1月,中央政法委出臺《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要求規範各司法機關在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中可能出現的自由裁量以及違紀違法行為。

近年來,檢察機關緊緊圍繞刑罰執行關鍵環節和重點部位,全面在糾正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有錢人有權人“以權贖身”“提錢出獄”,加強對刑罰變更執行、刑罰交付執行、社區矯正以及刑罰執行過程中司法腐敗等的法律監督方面,取得了不俗的成效。

2014年3月至12月,最高檢在全國部署開展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監督糾正了“減假暫”不當2萬餘人,同時也查辦了大量違法“減假暫”背後的職務犯罪案件。

在制度層面,2014年8月,最高檢制定下發了《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對修改後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新職責予以明確和規範。該規定的下發對於加強和規範減刑、假釋法律監督工作,確保刑罰變更執行合法、公正,意義重大。

在取得辦案、制度成果的同時,檢察機關在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中發現一些罪犯判決前被取保候審,沒有羈押,判處實刑後未坐牢,長期流散社會,有的甚至重新犯罪,不僅影響了刑罰執行的公平正義,而且給社會穩定帶來了安全隱患。

為解決上述“頑疾”,檢察機關再揮利劍——2016年5月至11月,最高檢會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在全國範圍內聯合部署開展集中清理判處實刑罪犯未執行刑罰專項活動,核查判處實刑罪犯未執行刑罰案件底數,並予以清理糾正。7個月的專項活動中,全國檢察機關共核查出未執行刑罰罪犯11379人,督促糾正6381人,其中收監執行5062人。

修改後刑事訴訟法明確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事訴訟法的第二條。如何保障在押人員合法權益,也是檢察機關關注的重點。2013年初,在中央政法委統一領導和支持下,檢察機關牽頭,對政法各機關羈押3年以上仍未辦結的案件進行集中清理;最高檢對羈押8年以上的案件掛牌督辦,逐案提出處理建議,特別是會同人民法院對32起“放不了、訴不出、判不下”的長期羈押案件依法作了無罪處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2017年3月12日,曹建明檢察長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作最高檢工作報告時莊嚴宣告:“經各政法機關共同努力,2013年核查出的羈押3年以上未結案的4459人,至去年全國兩會時下降為6人,去年10月已全部清理糾正完畢。”

在一輪又一輪的專項活動中,最高檢總結經驗,實現了制度革新。2016年1月,最高檢下發《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結束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由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分辦的模式,統一歸口由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負責辦理。

創新帶來的效果是喜人的:2016年,全國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立案數、建議數、採納數、占逮捕數比例等核心業務指標均創歷史新高,建議被採納數同比翻一番還多,採納數占執行逮捕數的比例達到5.6%,被建議機關分佈更加均衡,辦案品質實現新突破。

2015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聽取最高檢關於刑罰執行監督工作情況的專項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檢察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堅決糾正刑罰執行中的突出問題等給予高度評價。

除了刑事訴訟監督,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也關乎公平正義的實現。近年來,檢察機關民事行政訴訟監督取得了可喜成績。以2016年為例,檢察機關對認為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調解書提出抗訴3282件、再審檢察建議2851件,對民事行政審判程式中的違法情形提出檢察建議13254件,對民事執行活動提出檢察建議20505件。

公與平者,國之基址也。法律監督任重道遠,維護公平正義永無止境,面對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新期待,檢察機關將繼續砥礪前行,讓公平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出現在老百姓身邊。

操持不可以不正。

“從一定意義上說,公平正義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線,司法機關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政法戰線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義之劍,以實際行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習近平總書記對包括檢察機關在內的執法司法機關充滿信任與期待。

“本院認為,原裁判認定原審被告人陳滿殺死被害人鐘作寬並放火焚屍滅跡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應予以改判糾正。檢、辯雙方要求撤銷原裁判,宣告陳滿無罪的意見成立,均予以採納。”2016年2月1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浙江省高級法院再審的陳滿故意殺人、放火申訴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判,宣告陳滿無罪。

“陳滿案”是近年來發生的一起典型的冤錯案。從殺人放火案的死緩罪犯到23年後沉冤得雪,“陳滿案”是最高檢首次對原判有罪的案件提出無罪抗訴。

2016年6月,最高檢發佈第七批指導性案例,于英生申訴案、陳滿申訴案兩起案件入選其中。

“我們把這兩個案例作為指導性案例,更重要的意義在於讓各級檢察機關深刻認識造成此類冤假錯案的原因,研究思考如何從源頭上防範和避免冤假錯案的重複發生。”最高檢有關部門負責人如是說。

冤假錯案的發生嚴重影響全面依法治國進程,嚴重影響社會公平正義。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臺《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對加強防止和糾正錯案機制建設作出規定,明確不能作“留有餘地”的判決。

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把辦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作為重中之重,綜合運用抗訴、檢察建議等多種方式開展監督,刑事申訴檢察的監督屬性和糾錯功能得到彰顯。

近年來發生的安徽于英生故意殺人申訴案,海南黃家光故意殺人申訴案,海南陳滿故意殺人、放火申訴案,新疆譚新善故意殺人申訴案,均是最高檢向最高法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後得到糾正的。與此同時,最高檢加大對下指導力度,先後指導下級院監督糾正了浙江張氏叔侄案、貴州王元松案、雲南錢仁風案、天津李松案、吉林劉吉強案、甘肅沈六斤案、安徽楊德武案等一大批有影響的冤錯案件,提振了百姓對司法公正的信心。

2014年,最高檢對原有的《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從多方面強化了對申訴權的保障和規範,突出了刑事申訴檢察的監督屬性和糾錯功能。

2015年,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制定下發了《關於建立監督糾正重大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通知》,明確規範重大冤假錯案的發現受理、審查辦理、內部溝通協調及監督糾正等工作,有效體現檢察一體化工作優勢……在完善辦案程式上,檢察機關緊跟時代步伐,建立監督糾正重大冤錯案件工作機制,監督手腕愈加剛硬,努力守護著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公正執行

正義光輝普照“大牆”內外

刑罰執行是刑事訴訟的最後階段,確保刑罰得到公正有效執行是讓人民群眾從每個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多次對刑事執行檢察工作作出重要指示,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也都要求檢察機關加強對刑事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曹建明檢察長深刻指出,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事關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公正、事關監管秩序穩定、事關被監管人合法權益保障。

2014年初,媒體曝光了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違法減刑系列案,老百姓對這些“假立功”“花錢買刑”等高牆內的腐敗現象反映強烈。

同年1月,中央政法委出臺《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要求規範各司法機關在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中可能出現的自由裁量以及違紀違法行為。

近年來,檢察機關緊緊圍繞刑罰執行關鍵環節和重點部位,全面在糾正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有錢人有權人“以權贖身”“提錢出獄”,加強對刑罰變更執行、刑罰交付執行、社區矯正以及刑罰執行過程中司法腐敗等的法律監督方面,取得了不俗的成效。

2014年3月至12月,最高檢在全國部署開展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監督糾正了“減假暫”不當2萬餘人,同時也查辦了大量違法“減假暫”背後的職務犯罪案件。

在制度層面,2014年8月,最高檢制定下發了《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對修改後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新職責予以明確和規範。該規定的下發對於加強和規範減刑、假釋法律監督工作,確保刑罰變更執行合法、公正,意義重大。

在取得辦案、制度成果的同時,檢察機關在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中發現一些罪犯判決前被取保候審,沒有羈押,判處實刑後未坐牢,長期流散社會,有的甚至重新犯罪,不僅影響了刑罰執行的公平正義,而且給社會穩定帶來了安全隱患。

為解決上述“頑疾”,檢察機關再揮利劍——2016年5月至11月,最高檢會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在全國範圍內聯合部署開展集中清理判處實刑罪犯未執行刑罰專項活動,核查判處實刑罪犯未執行刑罰案件底數,並予以清理糾正。7個月的專項活動中,全國檢察機關共核查出未執行刑罰罪犯11379人,督促糾正6381人,其中收監執行5062人。

修改後刑事訴訟法明確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事訴訟法的第二條。如何保障在押人員合法權益,也是檢察機關關注的重點。2013年初,在中央政法委統一領導和支持下,檢察機關牽頭,對政法各機關羈押3年以上仍未辦結的案件進行集中清理;最高檢對羈押8年以上的案件掛牌督辦,逐案提出處理建議,特別是會同人民法院對32起“放不了、訴不出、判不下”的長期羈押案件依法作了無罪處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2017年3月12日,曹建明檢察長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作最高檢工作報告時莊嚴宣告:“經各政法機關共同努力,2013年核查出的羈押3年以上未結案的4459人,至去年全國兩會時下降為6人,去年10月已全部清理糾正完畢。”

在一輪又一輪的專項活動中,最高檢總結經驗,實現了制度革新。2016年1月,最高檢下發《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結束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由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分辦的模式,統一歸口由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負責辦理。

創新帶來的效果是喜人的:2016年,全國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立案數、建議數、採納數、占逮捕數比例等核心業務指標均創歷史新高,建議被採納數同比翻一番還多,採納數占執行逮捕數的比例達到5.6%,被建議機關分佈更加均衡,辦案品質實現新突破。

2015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聽取最高檢關於刑罰執行監督工作情況的專項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檢察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堅決糾正刑罰執行中的突出問題等給予高度評價。

除了刑事訴訟監督,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也關乎公平正義的實現。近年來,檢察機關民事行政訴訟監督取得了可喜成績。以2016年為例,檢察機關對認為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調解書提出抗訴3282件、再審檢察建議2851件,對民事行政審判程式中的違法情形提出檢察建議13254件,對民事執行活動提出檢察建議20505件。

公與平者,國之基址也。法律監督任重道遠,維護公平正義永無止境,面對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新期待,檢察機關將繼續砥礪前行,讓公平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出現在老百姓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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