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李某均系洛陽市初三在讀學生, 2017年3月, 二人預謀要將趙某的燃油助力車搶走。 4月1日下午, 劉某和李某來到趙某所在的學校附近, 找到趙某的助力車並蹲守在附近。 在趙某前來騎車時, 李某奪走其車鑰匙, 並將趙某的助力車搶走。
該案的案情簡單, 證據確實充分, 但檢察官經過社會調查, 得知劉某和李某在校表現良好, 未發現有不良習慣和違法行為。 承辦該案的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檢察院未檢局副局長唐韜濤認為, 劉某、李某的犯罪情節輕微, 系初犯偶犯, 認罪態度較好, 確有悔罪表現, 考慮到二人作案時均未滿16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