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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司法保護未成年人成長

劉某、李某均系洛陽市初三在讀學生, 2017年3月, 二人預謀要將趙某的燃油助力車搶走。 4月1日下午, 劉某和李某來到趙某所在的學校附近, 找到趙某的助力車並蹲守在附近。 在趙某前來騎車時, 李某奪走其車鑰匙, 並將趙某的助力車搶走。

該案的案情簡單, 證據確實充分, 但檢察官經過社會調查, 得知劉某和李某在校表現良好, 未發現有不良習慣和違法行為。 承辦該案的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檢察院未檢局副局長唐韜濤認為, 劉某、李某的犯罪情節輕微, 系初犯偶犯, 認罪態度較好, 確有悔罪表現, 考慮到二人作案時均未滿16周歲,

系初三在讀學生, 面臨中招考試, 如果此時直接對二人提起訴訟, 會影響他們今後的前途。 唐韜濤遂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採取延期審理等方式, 讓劉某和李某順利參加了中招考試。 9月份, 該院最終對二人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 考察期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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