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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省市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協議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確認效力

10月16日,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司法部獲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對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作出部署。

《意見》規定, 債權人可依據律師調解協議申請人民法院簽發支付令, 民事合同性質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確認其效力,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確認。 律師調解在北京、黑龍江、上海等11個省(直轄市)開展試點。

據司法部介紹, 律師調解是由律師、依法成立的律師調解工作室或者律師調解中心作為中立協力廠商主持調解, 協助糾紛各方當事人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爭議。

《意見》規定了律師調解的四種工作模式:一是在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訴調對接中心或具備條件的人民法庭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 配備必要的工作設施和工作場所。 二是在縣級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鄉鎮公共法律服務站設立專門的律師調解工作室, 由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指派律師調解員提供公益性調解服務。 三是在律師協會設立律師調解中心, 在律師協會的指導下, 組織律師作為調解員, 接受當事人申請或人民法院移送, 參與矛盾化解和糾紛調解。 四是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律師事務所設立調解工作室, 可以將接受當事人申請調解作為一項律師業務開展, 同時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機關移送的調解案件。

《意見》規定, 律師調解可以受理各類民商事糾紛, 包括刑事附帶民事糾紛的民事部分, 但是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除外。

《意見》要求建立健全律師調解工作資質管理制度。 試點地區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會同人民法院研究制定管理辦法, 明確承辦律師調解工作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資質條件。 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會同人民法院建立承辦律師調解工作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調解員名冊。

《意見》規定, 調解協議中具有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給付內容的, 債權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簽發支付令。 經律師調解工作室或律師調解中心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

當事人可以向律師調解工作室或律師調解中心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請確認其效力,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確認。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定申請撤訴的, 人民法院免收訴訟費;訴訟中經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減半收取訴訟費用。

《意見》對建立科學的經費保障機制作出了安排, 規定在律師事務所設立的調解工作室受理當事人直接申請調解糾紛的, 可以按照有償和低價的原則向雙方當事人收取調解費;在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設立的律師調解工作室和在律師協會設立的律師調解中心受理當事人直接申請調解糾紛的, 由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通過政府採購服務的方式解決經費;律師調解員調解法律援助案件的經費,

由法律援助機構通過政府採購服務管道予以解決;在人民法院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的, 由政府採購服務管道解決調解經費, 納入人民法院專項預算。

《意見》規定, 律師調解在北京、黑龍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湖北、湖南、廣東、四川等11個省(直轄市)開展試點。 試點省(直轄市)可以在全省(直轄市)或者選擇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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