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西省上饒市信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一起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印章案件, 以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1年, 並處罰金5000元, 判處被告人周某管制1年, 並處罰金3000元。
法院查明, 被告人周某為幫朋友取出被交警扣押的走私摩托車, 電話聯繫被告人劉某要求製作一張假放車單, 談價後按被告人劉某的要求提供了放車單樣本。 之後, 被告人劉某在上饒市帶湖路汽車站對面將蓋有交警隊公章的假放車單交給被告人周某, 被告人周某向被告人劉某支付260元。 過了2天,
被告人劉某還被發現為秦某製作過假高中畢業證, 上面印有江西省教育委員會普通高中畢業證書專用章和某中學公章, 收取報酬180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劉某、周某已經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 被告人劉某曾因犯同罪被法院判處過有期徒刑, 2012年5月釋放, 再犯同罪, 系累犯, 具有應當從重處罰情節。 被告人周某具有坦白情節, 並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劉某,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