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二胎政策”的全面推進以及老齡化的日漸來臨, 越來越多的家庭開始選擇聘請月嫂為新生兒和產婦提供月子期間的護理服務。 月嫂行業儼然成為朝陽產業, 月嫂市場也呈現蓬勃發展的態勢, 月嫂薪酬更是水漲船高。 與此同時, 相關糾紛也層出不窮。 因此, 小編提醒各位准父母, 在選擇月嫂時需要留心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1. 未能證明月嫂餵奶不當導致寶寶患病, 索賠請求被判駁回
高先生在妻子懷孕期間與某家政公司簽訂了服務合同, 約定:該公司選派高級月嫂方大姐為高先生的妻子和孩子提供產婦以及嬰幼兒護理,
對此, 被告家政服務公司答辯稱, 該公司已依據合同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 所委派的月嫂具有相關從業資質,
訴訟中, 法院查明方大姐作為月嫂, 此前曾接受過正規培訓, 並通過考試, 獲得了培訓合格證, 還持有北京市公共衛生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證明。 同時, 在護理高先生孩子的過程中, 方大姐每天都做了詳細的護理記錄。 而根據這份護理記錄上記載的資訊, 方大姐給高先生家寶寶餵奶粉的時間間隔、次數、食用量與所用品牌奶粉的建議喂哺表基本一致。
法院經後審理認為, 原告高先生與被告家政服務公司所簽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2. 以月嫂護理不當導致產婦失去泌乳能力為由起訴, 證據不足被駁回
李女士是一名公司白領。 懷孕期間, 她經人介紹認識了月嫂許大姐, 並和對方簽訂了一份服務合同, 約定由許大姐在月子期間照顧她和孩子, 她為此支付8000元護理費。
李女士產子後, 許大姐如約入住她家開始提供護理服務。 但在護理期間, 李女士的一側乳房發生腫脹, 並引起發燒, 最終喪失了泌乳能力。 隨後李女士與許大姐解除合同, 並另行與一家家政服務公司重新簽訂了服務合同, 由該公司指派的一名月嫂繼續提供護理服務, 為此共計向該公司支付服務費1萬元。 事後,
對此, 許大姐辯稱, 自己具有國家勞動部門頒發的母嬰護理證、健康證、高級護理師資格證書, 具備提供護理服務的專業能力。 至於李女士所訴的一側乳房喪失泌乳能力的問題, 許大姐認為母乳的分泌是由母親自身的體質及健康狀況決定的,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提供的服務與該問題之間存在因果聯繫,不同意對方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女士作為原告,主張由於聽信被告許大姐的建議和安排,在乳房腫脹且引起發燒的情況下未作任何治療,並繼續哺乳,最終導致該側乳房喪失泌乳能力,對此,其應提供證據予以佐證,但其現有證據並不能證明其單側乳房喪失泌乳能力系許大姐實施的傷害行為所致,也不能證明與許大姐提供的護理服務之間具有因果聯繫,故其要求許大姐賠償相關損失缺乏依據,最終判令駁回其訴訟請求。
3. 月嫂服務期間感冒且護理不當導致孩子患病,被判賠償一半損失
吳先生的孩子出世後不久,其與月嫂劉大姐簽訂入戶服務合同,聘用劉大姐在月子期間照顧他的妻子和孩子,並約定因月嫂過失導致吳先生妻子和孩子受到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將為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合同簽訂後,吳先生向劉大姐支付了服務費1萬元,劉大姐開始提供服務。
護理期間,吳先生之子因病被送往醫院救治,並被確診為新生兒肺炎及輪狀病毒腸炎。對此,吳先生認為,正是因為劉大姐護理不當,導致孩子患病,故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及交通費等損失2.5萬元,並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
對此,劉大姐答辯稱,自己具有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健康證、崗位能力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具備相應的護理資質,在護理期間也盡職盡責,不存在不當護理行為;此外,自己在護理期間曾患感冒,曾向吳先生夫婦提議更換月嫂,但對方未予同意,而吳先生對此不予認可。
後吳先生申請對劉大姐的護理行為與孩子患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進行鑒定。鑒定結果顯示:依據現有材料,不能排除劉大姐護理行為與吳先生之子患有新生兒肺炎及輪狀病毒腸炎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但劉大姐在護理操作過程中是否存在不當行為,並非鑒定範疇,依據現有鑒定材料也無法確認。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現有證據,結合鑒定意見書以及病歷所記載的孩子發病時間等資訊,孩子生病與劉大姐在自己感冒的情況下仍密切接觸、護理孩子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其對此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故劉大姐對此負有一定的責任。此外,雖然目前並無證據證明劉大姐曾因感冒向吳先生夫婦提出更換月嫂卻被拒絕,但吳先生夫婦作為孩子父母和監護人,且與孩子共同生活,對於孩子的健康狀況理應負有合理的注意義務,同時也應對密切護理孩子的月嫂的健康狀況予以適當關注,並視情況作出合理的應對。綜上,最終判令劉大姐按照50%的責任比例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1.25萬元。關於吳先生主張的精神撫慰金,因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規避風險五步走
隨著二胎時代的來臨,如何在“一嫂難求”的月嫂市場找到滿意的月嫂,將成為很多准父母的一個新課題。對此,除去經濟因素的考量之外,也希望大家在作出選擇時注意法律層面的風險。簡單而言就是“一看、二查、三詢問、四觀察、五留證”。
首先,“看”就是指仔細、全面地閱讀與家政服務公司所要簽署的服務合同。建議大家在選聘月嫂時儘量選擇與規範的家政服務公司簽署書面合同,而不是與月嫂個人簽約,或僅僅達成口頭協定。如果選擇“私簽”,雖然可能當時支付月嫂個人的薪酬要低於與公司簽約需要給付的費用,但一旦出現糾紛可能面臨難以找到責任承擔主體的困境。而無論是選擇與誰簽訂合同,都應在簽約前詳盡閱讀合同條款,尤其是涉及雙方權利義務、免除或降低對方責任、減少己方權利的條款;對於其中不明白具體含義或容易引發理解誤差的條款或名詞,也要及時讓對方予以釋明,並將最終含義以備註等形式記載于合同上;如對方在協商過程中表示可給予特定優惠或承諾,也要第一時間落實到書面合同上避免其事後反悔;合同關於雙方違約責任的約定條款也應明確具體,避免糾紛發生後追責缺乏依據。
其次,“查”是指查詢家政服務公司及月嫂的相關證件、證照等。建議大家在簽約之前最好查看一下家政服務公司及其月嫂的相關資料、證照等。一方面可以通過網路等資訊途徑查詢上述公司的工商資訊。如是否有具體的辦公地址,營業範圍是否包括母嬰護理和家政服務,註冊資本是多少,等等。此外,還可以在母嬰論壇、母嬰網站上查詢已有客戶對相關家政服務公司的服務點評,借鑒這些“前輩”的經驗,可以幫助大家更客觀地選擇適合自己的家政服務公司。另一方面,還要核查家政服務公司委派的月嫂人選的身份證資訊、近期體檢證明、護理專業培訓合格證、按摩師證等其他技術職業等級證書。在查看上述職業證書時,還要注意核實證書的頒發單位是否為相關政府部門,通常情況下,政府部門頒發的證書含金量相對更高點。
再次,“詢問”是指在面談環節詢問月嫂人選相關專業問題。通常在正式確定月嫂人選之前,會有一個簡單地面試環節,即家政服務公司會安排候選月嫂與雇主見面。在此過程中,大家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有針對地詢問月嫂一些問題。例如,詢問母嬰的日常護理模式,對產後抑鬱症如何處理,產婦乳房如何保養,等等。通常情況下,月嫂對於這些問題的應答和反應要比一份職業合格證書更能證明其護理能力。同時,還可以觀察一下月嫂的儀容儀錶、行為舉止等是否乾淨整潔、大方得體,因為個人的衛生乃至外表也能從一個層面反映出其綜合素養。
再其次,“觀察”是指護理期間注意查看產婦、孩子及月嫂的異常情況。需要注意的是,雇傭月嫂護理產婦及嬰兒,固然是為了給後者提供更好的護理,並減少家庭的負累,但並不表示配偶等其他家屬就可以完全放手、不再承擔任何的護理及注意義務。相反,月子期間的產婦和新生兒恰恰是最虛弱、最需要給予加倍關注的時候。基於對產婦和孩子利益的周全保護,即使已經雇了月嫂,家中的其他家屬此時也不能掉以輕心,仍應給予充分的關愛和看顧。如產婦或孩子身體出現異常情況,應儘早就醫接受專業醫生的診治。再如,月嫂自身出現異常身體問題,更應予以妥善應對。
最後,“留證”是指注意留存相關證據材料。在整個合同履行期間,可以根據月嫂提供的服務情況,在必要時適當留存一些資料,一旦發生糾紛,可將此作為證據主張自己的權利。例如,孩子的護理記錄,雙方的微信通訊記錄,病歷本等。當然,月嫂也是一份很辛苦的工作,她們需要在一個月甚至更長時間段內給產婦和孩子提供幾乎不間斷的貼身服務。因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最重要的還是雙方給予彼此理解和尊重。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提供的服務與該問題之間存在因果聯繫,不同意對方的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女士作為原告,主張由於聽信被告許大姐的建議和安排,在乳房腫脹且引起發燒的情況下未作任何治療,並繼續哺乳,最終導致該側乳房喪失泌乳能力,對此,其應提供證據予以佐證,但其現有證據並不能證明其單側乳房喪失泌乳能力系許大姐實施的傷害行為所致,也不能證明與許大姐提供的護理服務之間具有因果聯繫,故其要求許大姐賠償相關損失缺乏依據,最終判令駁回其訴訟請求。
3. 月嫂服務期間感冒且護理不當導致孩子患病,被判賠償一半損失
吳先生的孩子出世後不久,其與月嫂劉大姐簽訂入戶服務合同,聘用劉大姐在月子期間照顧他的妻子和孩子,並約定因月嫂過失導致吳先生妻子和孩子受到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將為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合同簽訂後,吳先生向劉大姐支付了服務費1萬元,劉大姐開始提供服務。
護理期間,吳先生之子因病被送往醫院救治,並被確診為新生兒肺炎及輪狀病毒腸炎。對此,吳先生認為,正是因為劉大姐護理不當,導致孩子患病,故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及交通費等損失2.5萬元,並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
對此,劉大姐答辯稱,自己具有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健康證、崗位能力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具備相應的護理資質,在護理期間也盡職盡責,不存在不當護理行為;此外,自己在護理期間曾患感冒,曾向吳先生夫婦提議更換月嫂,但對方未予同意,而吳先生對此不予認可。
後吳先生申請對劉大姐的護理行為與孩子患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進行鑒定。鑒定結果顯示:依據現有材料,不能排除劉大姐護理行為與吳先生之子患有新生兒肺炎及輪狀病毒腸炎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但劉大姐在護理操作過程中是否存在不當行為,並非鑒定範疇,依據現有鑒定材料也無法確認。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現有證據,結合鑒定意見書以及病歷所記載的孩子發病時間等資訊,孩子生病與劉大姐在自己感冒的情況下仍密切接觸、護理孩子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其對此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故劉大姐對此負有一定的責任。此外,雖然目前並無證據證明劉大姐曾因感冒向吳先生夫婦提出更換月嫂卻被拒絕,但吳先生夫婦作為孩子父母和監護人,且與孩子共同生活,對於孩子的健康狀況理應負有合理的注意義務,同時也應對密切護理孩子的月嫂的健康狀況予以適當關注,並視情況作出合理的應對。綜上,最終判令劉大姐按照50%的責任比例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1.25萬元。關於吳先生主張的精神撫慰金,因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規避風險五步走
隨著二胎時代的來臨,如何在“一嫂難求”的月嫂市場找到滿意的月嫂,將成為很多准父母的一個新課題。對此,除去經濟因素的考量之外,也希望大家在作出選擇時注意法律層面的風險。簡單而言就是“一看、二查、三詢問、四觀察、五留證”。
首先,“看”就是指仔細、全面地閱讀與家政服務公司所要簽署的服務合同。建議大家在選聘月嫂時儘量選擇與規範的家政服務公司簽署書面合同,而不是與月嫂個人簽約,或僅僅達成口頭協定。如果選擇“私簽”,雖然可能當時支付月嫂個人的薪酬要低於與公司簽約需要給付的費用,但一旦出現糾紛可能面臨難以找到責任承擔主體的困境。而無論是選擇與誰簽訂合同,都應在簽約前詳盡閱讀合同條款,尤其是涉及雙方權利義務、免除或降低對方責任、減少己方權利的條款;對於其中不明白具體含義或容易引發理解誤差的條款或名詞,也要及時讓對方予以釋明,並將最終含義以備註等形式記載于合同上;如對方在協商過程中表示可給予特定優惠或承諾,也要第一時間落實到書面合同上避免其事後反悔;合同關於雙方違約責任的約定條款也應明確具體,避免糾紛發生後追責缺乏依據。
其次,“查”是指查詢家政服務公司及月嫂的相關證件、證照等。建議大家在簽約之前最好查看一下家政服務公司及其月嫂的相關資料、證照等。一方面可以通過網路等資訊途徑查詢上述公司的工商資訊。如是否有具體的辦公地址,營業範圍是否包括母嬰護理和家政服務,註冊資本是多少,等等。此外,還可以在母嬰論壇、母嬰網站上查詢已有客戶對相關家政服務公司的服務點評,借鑒這些“前輩”的經驗,可以幫助大家更客觀地選擇適合自己的家政服務公司。另一方面,還要核查家政服務公司委派的月嫂人選的身份證資訊、近期體檢證明、護理專業培訓合格證、按摩師證等其他技術職業等級證書。在查看上述職業證書時,還要注意核實證書的頒發單位是否為相關政府部門,通常情況下,政府部門頒發的證書含金量相對更高點。
再次,“詢問”是指在面談環節詢問月嫂人選相關專業問題。通常在正式確定月嫂人選之前,會有一個簡單地面試環節,即家政服務公司會安排候選月嫂與雇主見面。在此過程中,大家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有針對地詢問月嫂一些問題。例如,詢問母嬰的日常護理模式,對產後抑鬱症如何處理,產婦乳房如何保養,等等。通常情況下,月嫂對於這些問題的應答和反應要比一份職業合格證書更能證明其護理能力。同時,還可以觀察一下月嫂的儀容儀錶、行為舉止等是否乾淨整潔、大方得體,因為個人的衛生乃至外表也能從一個層面反映出其綜合素養。
再其次,“觀察”是指護理期間注意查看產婦、孩子及月嫂的異常情況。需要注意的是,雇傭月嫂護理產婦及嬰兒,固然是為了給後者提供更好的護理,並減少家庭的負累,但並不表示配偶等其他家屬就可以完全放手、不再承擔任何的護理及注意義務。相反,月子期間的產婦和新生兒恰恰是最虛弱、最需要給予加倍關注的時候。基於對產婦和孩子利益的周全保護,即使已經雇了月嫂,家中的其他家屬此時也不能掉以輕心,仍應給予充分的關愛和看顧。如產婦或孩子身體出現異常情況,應儘早就醫接受專業醫生的診治。再如,月嫂自身出現異常身體問題,更應予以妥善應對。
最後,“留證”是指注意留存相關證據材料。在整個合同履行期間,可以根據月嫂提供的服務情況,在必要時適當留存一些資料,一旦發生糾紛,可將此作為證據主張自己的權利。例如,孩子的護理記錄,雙方的微信通訊記錄,病歷本等。當然,月嫂也是一份很辛苦的工作,她們需要在一個月甚至更長時間段內給產婦和孩子提供幾乎不間斷的貼身服務。因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最重要的還是雙方給予彼此理解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