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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陽光大道”——京滬等11省市將開展律師調解試點

10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司法部印發《關於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意見》, 目的是為了更好促進社會矛盾解決, 充分發揮律師的能動作用。 該內容對律師調解的工作模式、工作機制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律師調解工作模式

1.在人民法院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 在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訴調對接中心或具備條件的人民法庭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 配備必要的工作設施和工作場所。

2.在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 試點地區的縣級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鄉鎮公共法律服務站應當設立專門的律師調解工作室, 由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指派律師調解員提供公益性調解服務。

3.在律師協會設立律師調解中心。 試點地區的省級、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設立律師調解中心。 律師調解中心在律師協會的指導下, 組織律師作為調解員, 接受當事人申請或人民法院移送,

參與矛盾化解和糾紛調解。

4. 律師事務所設立調解工作室。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律師事務所設立調解工作室, 組成調解團隊, 可以將接受當事人申請調解作為一項律師業務開展, 同時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機關移送的調解案件。

二、律師調解案件要求

1.律師調解案件範圍。 律師調解可以受理各類民商事糾紛, 包括刑事附帶民事糾紛的民事部分, 但是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除外。

2.律師調解案件的時間。 律師調解的期限為30日, 雙方當事人同意延長調解期限的, 不受此限。

3.調解人員配置。 律師調解一般由一名調解員主持。 對於重大、疑難、複雜或者當事人要求由兩名以上調解員共同調解的案件,

可以由兩名以上調解員調解, 並由律師調解工作室或律師調解中心指定一名調解員主持。 在必要情況下, 調解人員也需要回避。

4.收費標準。 在律師事務所設立的調解工作室受理當事人直接申請調解糾紛的, 可以按照有償和低價的原則向雙方當事人收取調解費, 一方當事人同意全部負擔的除外。 調解費的收取標準和辦法由各試點地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並報相關部門批准備案。

三、調解協議效力

經律師調解工作室或律師調解中心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 當事人可以向律師調解工作室或律師調解中心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請確認其效力,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效力。

在訴訟程式中, 除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外, 當事人無需對調解過程中已確認的無爭議事實舉證。

四、律師調解適用地區

在北京、黑龍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湖北、湖南、廣東、四川等11個省(直轄市)進行。 試點省(直轄市)可以在全省(直轄市)或者選擇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工作, 試點方案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備案。

律師調解制度的試行, 對於當事人雙方及律師都是一個全新的體驗, 因該制度處於試行階段, 當事人能不能勇敢的邁出這一步, 選擇律師作為協力廠商來調解, 對於當事人的心理是一個極大的考驗;對律師來說, 如何提升自身素質、更好的把握調解過程、更好的為當事人服務,

勇於改變現存在的不足, 適應當前環境, 是目前律師要做的事。

總之, 律師調解制度的試行, 緩解了司法部門的壓力, 同時, 也方便當事人通過更多的途徑保全自身利益。

作者:玥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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