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距離“雙十一”還有一個月, 中通快遞和韻達快遞就相繼宣佈調整快遞價格, 即將進入快遞旺季之期, 相信會有越來越多的快遞公司要進行調價了吧。 現代社會快遞行業如此發達尚且如此, 我們來看看中國古代的快遞行業如何運行?
據《周禮·秋官》記載, 周朝已出現主管郵驛、物流的官員“行夫”。 到了春秋時期, 快遞被稱為“馬傳”, 因為在馬匹是當時最便捷也是最主要的交通工具, 應用方面也最廣泛。 普通百姓基本上秉承“安居樂業”、“父母在, 不遠遊”的思想, 快遞主要用於政令和軍情的傳遞。
上傳下達和重要的軍情都是萬萬耽擱不得的,
一、無論是“馬傳”還是“走遞”, 快遞員的休憩都得不到保證。 魏晉時期雖然已經開始設置驛站, 但這僅僅是用來保存馬匹和乾糧的, 不是用於人員休息。 快遞員風餐露宿不說, 還不能得到充足的睡眠時間。 很多情況下都是馬匹得到休息, 快遞員們到達驛站後解決一下吃喝問題就要接著趕路, 這就是“換馬不換人”。 而遇到雲貴川這樣馬匹都沒有辦法通過的地方道路, 就沒有設置驛站, 快遞員只能提前棄馬步行到下一個驛站來完成文書傳遞的工作。 這就是所謂的“走遞”。
二、交通不便利, 對快遞的速度要求卻很高。
快遞運送如何保密, 也是古代快遞業非常重視的問題。 為了預防中途洩密, 被人拆看或偽造, 古代採取了不少特殊的手段。 是有——“書有亡者, 亟告官”。 下面我們來看看對快遞不快、洩密等違規行為採用的措施。
一、《行書律》。 在秦朝的時候就有了嚴格的交接和登記制度。 《行書律》中規定:“行傳書, 受書, 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暮, 以輒相報也。 書有亡者, 亟告官。 ”同時對投遞員的素質也提出了硬性要求, “隸臣妾老弱及不可誠仁者勿令”, 即老弱和不誠信的人, 不能擔任投遞員。
二、防止洩密最重要的手段是密封。
封泥
到了漢朝, 外封套有函、篋、囊等, 根據物件的形狀、大小, 分別裝入不同的包裝袋中。 其中,“函”為一種小木盒,用來裝簡牘,上有木板蓋,刻線三道,鑿一小方孔,用繩子紮好後,方孔處要用封泥封好。在唐代,公文郵件的封裝通常要用囊封,尤其是密奏,更要囊封。封泥不僅有保密的作用,還有等級之區別。一般最高五封,最低三封。封泥越多,表明郵件越重要,所用的速遞工具就要考慮緩急。
宋朝,郵件保密制度和技術更為完善和進步,出現了“字驗”、“數遞”、“色遞”、“字遞”、“物遞”等多種先進的保密手法。
清朝郵件封發、保密和防損工作做得更好,有“重封入遞”、“木匣入遞”、“絹袋封發”、“匯總封發”、“長引隔眼”等多種裝封手段。清代在速遞奏摺一類的重要郵件時,還有專用的封裝程式,使用“封桶”、“報匣”、“夾板”等封套,外人是絕對看不到的。
三、洩密快遞資訊將被嚴懲—— “諸漏泄大事應密者,絞”。由於古代快遞多為政令、軍務一類,如果快遞變成慢遞,或將郵件遞錯、丟失等,都將被嚴懲。秦代規定,如果拆看或偽造文書,未能察覺,罰二甲,即《法律答問》中所謂“發偽書,弗知,貲二甲”。
《唐律疏議》規定:“諸文書應遣驛而不遣驛,凡不應遣驛而遣驛者,杖一百。”打板子算是最輕的處分。在唐代,快遞送晚了,或是不依驛道行走(枉道),也要被處罰,最嚴厲的懲罰手段是處死。如果在投遞過程中出現稽程,將根據時間的長短、公文的性質、引起的後果,作出相應處罰。
所謂“稽程”,就是耽誤快遞。唐律規定:“諸驛使稽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如果是軍務,“要速加三等,有所廢闕者違一日加役流,以故陷戶口軍人城戍者,絞。”
對失密或私拆、損壞、丟失郵件,唐代也有相應處罰規定。當時禁“漏泄”、“稽緩”、“遺失”、“忘誤”,其中對洩密處罰最厲害,《唐律疏議》(卷九)中規定:“諸漏泄大事應密者,絞;非大事應密者徒一年半。”
私拆郵件的,《唐律疏議》(卷二十七)規定:“私發官文印封,視書者杖六十,制書杖八十。若秘事各依漏密坐減二等,即誤發視者各減二等,不視者不坐。”此後,各朝代對郵遞違規的處罰規定,均與唐朝差不多。
還要提一下的是,古代官方投遞員都持有牌符一類的信物,也就是相當於通行證的馳驛證件,“一證通行”,大大減少了快遞過程中的人為耽誤。
“一騎紅塵妃子笑,無人知是荔枝來。”可能是中國快遞史上最著名的一次快遞業務。唐玄宗李隆基為討寵妃楊玉環歡心,使用快遞,從遙遠的南方向北方的長安送荔枝。其實這在今天已不算什麼,但在當時太奢侈了!
其中,“函”為一種小木盒,用來裝簡牘,上有木板蓋,刻線三道,鑿一小方孔,用繩子紮好後,方孔處要用封泥封好。在唐代,公文郵件的封裝通常要用囊封,尤其是密奏,更要囊封。封泥不僅有保密的作用,還有等級之區別。一般最高五封,最低三封。封泥越多,表明郵件越重要,所用的速遞工具就要考慮緩急。宋朝,郵件保密制度和技術更為完善和進步,出現了“字驗”、“數遞”、“色遞”、“字遞”、“物遞”等多種先進的保密手法。
清朝郵件封發、保密和防損工作做得更好,有“重封入遞”、“木匣入遞”、“絹袋封發”、“匯總封發”、“長引隔眼”等多種裝封手段。清代在速遞奏摺一類的重要郵件時,還有專用的封裝程式,使用“封桶”、“報匣”、“夾板”等封套,外人是絕對看不到的。
三、洩密快遞資訊將被嚴懲—— “諸漏泄大事應密者,絞”。由於古代快遞多為政令、軍務一類,如果快遞變成慢遞,或將郵件遞錯、丟失等,都將被嚴懲。秦代規定,如果拆看或偽造文書,未能察覺,罰二甲,即《法律答問》中所謂“發偽書,弗知,貲二甲”。
《唐律疏議》規定:“諸文書應遣驛而不遣驛,凡不應遣驛而遣驛者,杖一百。”打板子算是最輕的處分。在唐代,快遞送晚了,或是不依驛道行走(枉道),也要被處罰,最嚴厲的懲罰手段是處死。如果在投遞過程中出現稽程,將根據時間的長短、公文的性質、引起的後果,作出相應處罰。
所謂“稽程”,就是耽誤快遞。唐律規定:“諸驛使稽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如果是軍務,“要速加三等,有所廢闕者違一日加役流,以故陷戶口軍人城戍者,絞。”
對失密或私拆、損壞、丟失郵件,唐代也有相應處罰規定。當時禁“漏泄”、“稽緩”、“遺失”、“忘誤”,其中對洩密處罰最厲害,《唐律疏議》(卷九)中規定:“諸漏泄大事應密者,絞;非大事應密者徒一年半。”
私拆郵件的,《唐律疏議》(卷二十七)規定:“私發官文印封,視書者杖六十,制書杖八十。若秘事各依漏密坐減二等,即誤發視者各減二等,不視者不坐。”此後,各朝代對郵遞違規的處罰規定,均與唐朝差不多。
還要提一下的是,古代官方投遞員都持有牌符一類的信物,也就是相當於通行證的馳驛證件,“一證通行”,大大減少了快遞過程中的人為耽誤。
“一騎紅塵妃子笑,無人知是荔枝來。”可能是中國快遞史上最著名的一次快遞業務。唐玄宗李隆基為討寵妃楊玉環歡心,使用快遞,從遙遠的南方向北方的長安送荔枝。其實這在今天已不算什麼,但在當時太奢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