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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揮商事仲裁作用緩解法院壓力

法制網記者李光明

“我國現有251家商事仲裁機構, 目前年受理案件13.7萬件左右, 這與同期全國法院受理1200余萬案件相比, 還有發揮作用的更大空間, 應該進一步加強商事仲裁的作用。 ”近日, 全國政協委員、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汪利民說, 仲裁作為國際通行的商事糾紛解決方式, 具有專家仲裁、一裁終局、不公開進行、高效靈活、成本低廉等優勢。 從另一個角度說, 仲裁作用的發揮, 能夠消化一部分到法院訴訟的案件, 緩解法院案多人少壓力。

汪利民分析認為, 造成商事糾紛雙方主要選擇訴訟而不是仲裁解決糾紛,

制約因素是多方面的。 如, 社會誠信缺失, 裁判公信力不高, 使人不敢輕易選擇“一裁終局”的糾紛解決方式;仲裁員主要由具有法律業務背景的人員擔任, 專家仲裁的優勢未能有效發揮;仲裁程式的訴訟化, 使其高效靈活的優勢也未能充分發揮;仲裁機構設立與管理的行政化色彩, 影響其獨立性。

汪利民說, 縱觀世界著名的商事仲裁機構, 多以商會仲裁委員會、仲裁院的形式出現。 我國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其前身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內設立的獨立處理經濟貿易等爭議的常設仲裁機構, 現在仍然同時使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名稱。 雖然仲裁法規定,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

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 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 但是, 商會在現有的商事仲裁機構中影響非常有限, 全國數以千計的商會, 250余家商事仲裁機構, 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外, 無一家以商會冠名。 與之形成鮮明反差的是, 每年人民法院受理的二千余萬案件中, 民商事案件占60%以上, 民商事案件中, 涉及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案件占一半以上。

而涉及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案件, 很多是非公有制經濟主體之間的糾紛。 商會在解決其成員之間的矛盾糾紛方面應該是大有可為的。 ”汪利民認為, 各級工商聯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為主體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

其《章程》也明確規定, 反映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利益訴求、維護其合法權益、參與經濟糾紛的調解和仲裁, 是工商聯的職責。 因此, 應依託各級工商聯設立仲裁機構, 引導、提供非公有制企業選擇仲裁方式解決商事糾紛, 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在本次會議上, 汪利民提出設立“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仲裁委員會”的提案。 他建議, 全國工商聯設立“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仲裁委員會”, 同時使用“中國民間商會仲裁院”名稱, 根據需要, 在全國主要城市設立分會(分院);在報經批准的仲裁委員會章程中, 明確全國工商聯在仲裁委員會組成、機構設置、規則制定方面的職權,

以確立其在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中的公信力、影響力;仲裁委員會除聘請仲裁法規定的司法實務界、法學理論界人士擔任仲裁員外, 選擇適當比例的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及經濟、技術、管理專家擔任仲裁員, 充分體現專家仲裁的特點。

“在廣泛徵求工商聯所聯繫的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意見的基礎上, 制定符合非公有制經濟特點和需要的, 公正、專業、便利、高效的仲裁規則。 ”汪利民認為, 工商聯在非公有制經濟領域地位獨特, 應把更多的商事糾紛從法院訴訟中分流出去, 通過仲裁快捷、高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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