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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分局局長何故因殺虎案落馬?

作者:青劍

血腥殺虎產業鏈

虎, 萬獸之王, 陸地上現今最為兇猛的動物。 我國雷州半島三面臨海, 虎受海阻而就地繁衍, 曾是華南虎的棲息地, 故當地有民諺稱“老虎比貓多”。 虎滿為患, 為保證當地民眾生產和生活安全, 上世紀五六十年代, 雷州半島成立打虎隊獵殺老虎。 公開資料顯示, 1959年至1965年, 專業獵虎隊在雷州半島消滅的老虎達31只。 專家普遍認為, 此後, 島內已無華南虎的蹤跡。

21世紀以來, 隨著廣東餐飲業的發達以及人們越來越重視養生保健, 坊間悄然興起了吃虎肉、飲虎骨酒和穿戴虎皮製品的時尚。

幾近失傳的宰殺老虎手藝, 在雷州暗中復活。 曾有記者暗訪調查, 雷州宰殺的老虎多是從越南等地運輸而來的成年虎, 體重300到400斤不等。 宰虎團夥從外地以20萬至30萬元不等的價格購進, 宰殺分割後出售, 每只老虎的利潤高達10萬元以上, 屠夫宰殺一隻老虎的報酬則在千元以上。 分割的組織中, 虎骨每斤均價7000元, 虎肉每斤500元, 虎骨酒每斤500元左右。 知情者稱:“聽起來覺得很貴, 可是市場很好, 都是老虎運回來之前就有買家了。 現場屠宰後分割, 動作很快。 ”

宰殺老虎的場面非常血腥, 一段2012年的非法宰殺老虎的視頻顯示, 團夥將老虎囚禁在一個特製的鐵籠內, 在木棒頂端綁上連著電線的鐵塊, 戳進老虎嘴裡。 之後, 在柴油發電機轟鳴的噪音中,

聽不見老虎的嘯吼, 只看到在電擊十多秒後, 老虎如病貓一般趴下, 動彈不得, 大口喘氣。

2014年3月14日晚, 湛江市公安機關接到線報, 聯合有關部門, 在雷州市破獲一宗非法獵捕、宰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件, 抓獲犯罪嫌疑人15名, 現場繳獲剛被宰殺的老虎1只、虎製品及匕首、子彈、防暴盾牌和屠宰工具等。 行動中, 宰殺老虎的屠夫黃某在拒捕逃跑過程中墜樓身亡。 而為首的是犯罪嫌疑人陳某飛。

陳某飛的落網, 揭開了2012年9月22日警方行動撲空的內幕。

感情投資獲回報

陳某飛是雷州市赫赫有名的老闆, 他除了在雷州市經營兩家KTV娛樂場所, 在湛江還有一家水產公司。

雷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負有對轄區內破壞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刑事犯罪的管轄權。

王瑞擔任該局局長, 主持全面工作, 主要負有協調和督促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的刑事案件和治安事件, 指導林區和直屬單位的治安綜合治理和保衛工作等職責。 對朋友帶來的陌生人, 他表面上雖然客氣, 心裡卻有所戒備。

陳某飛在生意場上久經歷練, 他閉口不提自己的經營項目, 只是如敘家常一般嘮嗑, 凡在雷州和湛江地界上有頭有臉的, 沒有一個不熟悉的, 稱自己只是順路來拜訪一下。 然後佯裝參觀其房子, 趁著王瑞不注意, 隨手把事前準備好的5萬元放在床上的枕頭下面。

等陳某飛與親戚走不多遠, 王瑞發現了枕頭下的紅色塑膠袋, 打開一看是5萬元現金, 立即追出門, 欲當面退還。

陳某飛親戚稱, 又沒什麼事相求, 僅僅是生意人的感情聯絡方式, 沒別的意思。 經過幾番推脫, 硬是把這5萬元現金塞給了王瑞。 之後幾年, 陳某飛雖請王瑞參加過幾次飯局, 但並未請托過王瑞辦具體的事。

2012年9月20日, 南方電視臺接到匿名舉報, 有人涉嫌在雷州市附近的農村一塊蝦塘旁的宅寮裡宰殺老虎, 為證實所言非虛, 舉報人向南方電視臺“今日一線”欄目提供了相關視頻。 並透露, 殺虎者將於當月22日下午在同一地點宰殺老虎。

得此線索, 記者火速將此事報湛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接報後, 該局領導經過認真分析, 認為舉報線索有較高的可信度, 立即決定成立專案組, 時任湛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局長冼華雄等人,

於9月22日中午, 帶“今日一線”欄目記者跟隨, 與相關職能部門協調, 向參與協調的雷州市林業局局長以及王瑞等人通報情況, 播放了殺虎視頻, 決定於當天下午組織力量, 埋伏在舉報的宰殺老虎地點抓個現行。

當王瑞知悉市局組織的這次行動, 是沖著陳某飛涉嫌宰殺老虎的事時, 心裡有些著慌, “拿人錢財替人消災”, 務必要儘快傳遞消息。 會議佈置完畢, 他推脫另外公務安排, 離開集中地點, 並打電話給陳某飛:“你今天是不是準備宰殺老虎?”“沒有呀!”陳某飛矢口否認。 “人家已經拍攝到你宰殺老虎的視頻, 趕快收手。 ”話音剛落就掛了手機。 “多虧了局裡有這位老大哥啊!”陳某飛長舒了一口氣, 趕快通知屠夫及一應人等取消了行動, 致使警方行動撲了空。

風聲過後,陳某飛請王瑞到雷州市一處大排檔吃飯,並送給他兩條中華煙和兩瓶1斤裝的虎骨酒。又過一些時日,陳某飛想起了那段舉報視頻,直接登門造訪:“王局長,那天我只是想去買一些虎骨頭,不是我宰殺老虎。”邊表白邊請王瑞幫忙找電視臺的人要回視頻,並請求其疏通關係,不要再跟蹤報導殺老虎的新聞。這次,他拿出3萬元放在顯眼的地方,王瑞拿起推搪了一番,陳某飛把錢丟下轉身閃人。王瑞認為事關重大,沒有理會陳某飛的請求。

殊不知,陳某飛在王瑞面前實質是避重就輕。2014年3月殺虎案發後,警方查明:自2010年12月以來,陳某飛非法收購25只老虎,並組織他人殺害20只予以出售牟利;2013年12月12日,陳某飛等人涉嫌非法收購、運輸、殺害、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被湛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立案偵查;陳某飛於2014年3月14日晚在宰殺現場被抓獲歸案。2015年4月3日,廣東省湛江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控被告人陳某飛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2月29日作出判決:被告人陳某飛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徇私枉法被判刑

2014年6月18日,湛江市紀委轉給雷州市紀委一份材料,內容是涉陳某飛等人老虎專案中的違紀線索。雷州市紀委找王瑞談話後,他在自查材料中主動交代了紀委尚未掌握的事實,即曾先後收受陳某飛人民幣8萬元,並讓其家屬配合紀委將其中的5萬元退出。在“雙規”期間,王瑞還承認自己任職以來,在中秋和春節收受朋友、親戚和商家老闆的紅包約有20萬元,申請退交組織處理。

2015年6月19日,根據上級檢察機關的指定,湛江市赤坎區人民檢察院以王瑞犯受賄罪、徇私枉法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赤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瑞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其任雷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陳某飛現金共計人民幣8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瑞明知陳某飛有殺害老虎重大嫌疑的情況下給其通風報信,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其行為又構成徇私枉法罪。王瑞既犯受賄罪,又犯徇私枉法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四款,按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即應以徇私枉法罪定罪處罰。公訴機關主張數罪並罰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採納。被告人王瑞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王瑞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後的悔罪表現,綜合考慮決定刑罰。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的規定,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處被告人王瑞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致使警方行動撲了空。

風聲過後,陳某飛請王瑞到雷州市一處大排檔吃飯,並送給他兩條中華煙和兩瓶1斤裝的虎骨酒。又過一些時日,陳某飛想起了那段舉報視頻,直接登門造訪:“王局長,那天我只是想去買一些虎骨頭,不是我宰殺老虎。”邊表白邊請王瑞幫忙找電視臺的人要回視頻,並請求其疏通關係,不要再跟蹤報導殺老虎的新聞。這次,他拿出3萬元放在顯眼的地方,王瑞拿起推搪了一番,陳某飛把錢丟下轉身閃人。王瑞認為事關重大,沒有理會陳某飛的請求。

殊不知,陳某飛在王瑞面前實質是避重就輕。2014年3月殺虎案發後,警方查明:自2010年12月以來,陳某飛非法收購25只老虎,並組織他人殺害20只予以出售牟利;2013年12月12日,陳某飛等人涉嫌非法收購、運輸、殺害、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被湛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立案偵查;陳某飛於2014年3月14日晚在宰殺現場被抓獲歸案。2015年4月3日,廣東省湛江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控被告人陳某飛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2月29日作出判決:被告人陳某飛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徇私枉法被判刑

2014年6月18日,湛江市紀委轉給雷州市紀委一份材料,內容是涉陳某飛等人老虎專案中的違紀線索。雷州市紀委找王瑞談話後,他在自查材料中主動交代了紀委尚未掌握的事實,即曾先後收受陳某飛人民幣8萬元,並讓其家屬配合紀委將其中的5萬元退出。在“雙規”期間,王瑞還承認自己任職以來,在中秋和春節收受朋友、親戚和商家老闆的紅包約有20萬元,申請退交組織處理。

2015年6月19日,根據上級檢察機關的指定,湛江市赤坎區人民檢察院以王瑞犯受賄罪、徇私枉法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赤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瑞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其任雷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陳某飛現金共計人民幣8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瑞明知陳某飛有殺害老虎重大嫌疑的情況下給其通風報信,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其行為又構成徇私枉法罪。王瑞既犯受賄罪,又犯徇私枉法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四款,按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即應以徇私枉法罪定罪處罰。公訴機關主張數罪並罰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採納。被告人王瑞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王瑞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後的悔罪表現,綜合考慮決定刑罰。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的規定,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處被告人王瑞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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