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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藏乾貨|32種出勤對價薪資核算標準及法律依據(下)

15類假期如下:

1、休息日;2、休假節日;3、事假;4、病假;5、婚假;6、產假;7、產前假;8、哺乳假;9、痛經假;10、喪假;11、帶薪年休假;12、工傷假;13、探親假;14、獨生子女護理假;15、社會活動假。

01、休息日

正常情況下, 星期六和星期日為每週休息日, 雙休日不計薪, 全年104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146號令, 1995年05月01日實施)第七條的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 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 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勞部發[1995]187號)第一問, 有條件的企業應盡可能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 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 應將貫徹《規定》和貫徹《勞動法》結合起來, 保證職工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每週至少休息1天。 因此, 有的企業將40小時分攤在6天裡, 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02、休假節日

一是國家法定休假日, 共計11天。 即1、新年, 放假1天(1月1日);2、春節, 放假3天(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清明節, 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4、勞動節, 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節, 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6、中秋節,

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7、國慶日, 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是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1、婦女節(3月8日), 婦女放假半天; 2、青年節(5月4日), 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兒童節(6月1日), 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4、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 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 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 應當在工作日補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 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 則不補假。 注意, 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 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正常上班的,

單位是無需支付加班費。

你還記得14周歲以來, 享受過5月4日青年節的半天假是哪一年的事嗎?(寶寶心裡苦, 寶寶不說)

03、事假

各省份的事假規定都不同, 主要都是根據當地的經濟情況作出的規定。

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22條 勞動者在事假期間, 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資。 ”

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間的工資:(一)在事假期間的……

當然, 有的用人單位是不扣勞動者在事假期間的工資的。 在這種情況下, 如果用人單位發了工資, 且事假達到20天的, 勞動者不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其根據是《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04、病假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 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因此, 根據合同約定或用人單位的薪資制度, 病假工資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80%;採用最低工資80%給薪的, 用人單位還要負擔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與最低的個人繳納部分住房公積金。

關於病假(疾病或非工受傷醫療期)的天數, 是3個月、6個月、9個月、12個月、24個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長)。

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受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 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中規定,二、關於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05、婚假

《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三、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06、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北京地區規定:基本產假12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北京相關政策的,產假可再增加1-3個月,最長為7個月產假);難產的可增加產假15天 ;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給予15天的產假 ;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符合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條例規定生育的,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產假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個月。

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這裡的工資應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應是女職工休產假之前的月工資標準。另外,女職工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報銷生育醫療費用及疾患生育手術費用。

上海地區規定產假天數也為128天,產假期間的工資不得低於其原工資性收入的80%。

07、產前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12條規定,妊娠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產前假2個半月。

請產前假期間,應作出勤對待;未請產前假的,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安排夜班,給予正常上班待遇。需要指出的是,請產前假的條件有三個,即工作許可、本人申請、單位批准。

《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九條規定: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給予工間休息一小時,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上班確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休產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間,其工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

注意,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女職工休產前假的前提是單位批准,不是強制性規定。

08、哺乳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上班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資不低於百分之八十。

09、痛經假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不得從事《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中第四條所規定的作業。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後,月經期間可適當給予1至2天的休假。

《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衛婦發(1993)第11號)第七條:月經期保健。

各省規定不同:

北京1天,北京市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若干規定中表明:單位應當建立女職工生理衛生保健制度,並與醫務部門聯繫,定期為女職工進行婦科檢查。女職工患痛經,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生產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可以在經期休息一天,算作勞動時間。

上海1天,《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表明:對從事高空、低溫、冷水、野外流動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應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給予公假一天。對其他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也應酌情給予照顧。

廣東1天,廣東《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表明:長時間不能離開勞動崗位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適當的休息時間。經醫療機構證明(半年有效)患有重度痛經而不能工作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其經期給予1天的帶薪休息。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婚前檢查,視同其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浙江1-2天,《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表明:用人單位對從事國家規定的高處、低溫和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應當暫時調整、安排適合工作或者給予1至2天的帶薪休息。經醫療單位證明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給予1至2天的帶薪休息。

10、喪假

《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三、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因此,喪假的天數一般為3天,且不包括國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內照發工資和福利待遇。

11、帶薪年休假

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

●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個人的累計工作年限應該是包括但不限於現就職單位的工作年限。

12、工傷假(停工留薪期)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13、探親假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規定: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第6條規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14、獨生子女護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區作出類似的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援其子女進行護理照料,並給予每年累計3-20天的護理時間。

其中,河南省劃定的假期天數最長,為每年累計不得超過20日。廣西、海南為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5日。福建為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0日。

15、社會活動假

《工會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佔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例如《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勞動者因依法參加下列社會活動佔用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

(一)行使選舉權或者被選舉權;

(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法履行職責;

(三)當選代表,出席政府、黨派以及工會、青年團、婦聯等召開的會議;

(四)出任人民法院陪審員;

(五)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

(六)基層工會非專職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七)擔任集體協商代表期間,參加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八)參加兵役登記等應徵事宜和預備役人員參加軍事訓練;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社會活動。

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中規定,二、關於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05、婚假

《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三、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06、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北京地區規定:基本產假12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北京相關政策的,產假可再增加1-3個月,最長為7個月產假);難產的可增加產假15天 ;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給予15天的產假 ;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符合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條例規定生育的,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產假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個月。

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這裡的工資應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應是女職工休產假之前的月工資標準。另外,女職工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報銷生育醫療費用及疾患生育手術費用。

上海地區規定產假天數也為128天,產假期間的工資不得低於其原工資性收入的80%。

07、產前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12條規定,妊娠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產前假2個半月。

請產前假期間,應作出勤對待;未請產前假的,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安排夜班,給予正常上班待遇。需要指出的是,請產前假的條件有三個,即工作許可、本人申請、單位批准。

《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九條規定: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給予工間休息一小時,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上班確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休產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間,其工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

注意,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女職工休產前假的前提是單位批准,不是強制性規定。

08、哺乳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上班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資不低於百分之八十。

09、痛經假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不得從事《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中第四條所規定的作業。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後,月經期間可適當給予1至2天的休假。

《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衛婦發(1993)第11號)第七條:月經期保健。

各省規定不同:

北京1天,北京市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若干規定中表明:單位應當建立女職工生理衛生保健制度,並與醫務部門聯繫,定期為女職工進行婦科檢查。女職工患痛經,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生產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可以在經期休息一天,算作勞動時間。

上海1天,《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表明:對從事高空、低溫、冷水、野外流動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應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給予公假一天。對其他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也應酌情給予照顧。

廣東1天,廣東《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表明:長時間不能離開勞動崗位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適當的休息時間。經醫療機構證明(半年有效)患有重度痛經而不能工作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其經期給予1天的帶薪休息。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婚前檢查,視同其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浙江1-2天,《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表明:用人單位對從事國家規定的高處、低溫和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應當暫時調整、安排適合工作或者給予1至2天的帶薪休息。經醫療單位證明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給予1至2天的帶薪休息。

10、喪假

《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三、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因此,喪假的天數一般為3天,且不包括國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內照發工資和福利待遇。

11、帶薪年休假

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

●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個人的累計工作年限應該是包括但不限於現就職單位的工作年限。

12、工傷假(停工留薪期)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13、探親假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規定: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第6條規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14、獨生子女護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區作出類似的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援其子女進行護理照料,並給予每年累計3-20天的護理時間。

其中,河南省劃定的假期天數最長,為每年累計不得超過20日。廣西、海南為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5日。福建為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0日。

15、社會活動假

《工會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佔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例如《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勞動者因依法參加下列社會活動佔用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

(一)行使選舉權或者被選舉權;

(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法履行職責;

(三)當選代表,出席政府、黨派以及工會、青年團、婦聯等召開的會議;

(四)出任人民法院陪審員;

(五)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

(六)基層工會非專職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七)擔任集體協商代表期間,參加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八)參加兵役登記等應徵事宜和預備役人員參加軍事訓練;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社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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