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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舉辦《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實施培訓會議

中國證監會3月13日消息, 3月3日證監會舉辦《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實施培訓會議。 證監會主席助理黃煒在會議上表示, 各經營機構要切實把《辦法》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要主動對照《辦法》的要求, 對公司內部的適當性相關制度、風控、流程等各個工作環節和相關規則進行修訂完善, 在人員配備和技術系統方面做好準備, 加強對投資者資訊的瞭解、分類和持續追蹤, 設計科學合理的客戶與產品的分級匹配管理系統, 將風險管理的理念引入適當性管理, 以更積極的態度和有效的措施落實適當性管理要求,

確保7月1日《辦法》正式實施時, 把法律規定的要求真正落到實處。

3月3日, 證監會舉辦《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實施培訓會議, 解讀並部署加快《辦法》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 證監會主席助理黃煒出席會議並講話。

會議強調, 做好《辦法》的貫徹落實, 必須抓住三個關鍵。 一是要全面落實工作責任。 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市場自律組織, 特別是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都負有《辦法》規定的義務, 負有相應的工作責任。 相關工作機構和經營主體必須切實負起責任、擔當有為, 把《辦法》賦予的工作職責落實好、履行好。 二是要牢牢把握工作重點。 要突出抓好對現行規則制度的梳理和修改工作, 確保規則協調;要抓緊制定自律性質的產品風險等級名錄等規則的準備,

有效指導經營機構開展適當性管理;要抓緊制定經營機構內部的適當性管理實施制度, 建設相應的技術支援系統, 並強化風控、監督等工作管理機制。 三是加強督促落實。 證監會各業務部門、派出機構及各市場自律組織要採取有效措施, 制定工作方案, 加強督促檢查, 確保《辦法》實施準備工作落到實處。

會議要求, 會內相關部門、派出機構、自律組織等系統單位要專門建立健全常態化的《辦法》實施日常監管工作機制和安排, 適時組織開展專項檢查或抽查, 對《辦法》執行中出現的違法問題絕不手軟, 發現一起, 查處一起, 嚴厲打擊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 用嚴格的執法督促和保障《辦法》的規定和要求落實好、執行好。

據黃煒介紹, 《辦法》是以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義務為主線展開的, 主要包括三類:一是以判斷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為目標的投資者分類義務, 二是以判斷產品風險等級為目標的產品分級義務, 三是以“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為目標的銷售匹配義務。

這些義務有三個特點:一是強制性, 例如第六條規定的瞭解投資者資訊, 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產品分級考慮因素, 第十八條規定的適當性匹配, 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投資者資訊的動態管理, 第十九條、二十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的風險告知警示, 第二十五條關於錄音錄影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規定的自查, 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資料保存等等, 都是經營機構“應當”履行的。 法律上的“應當”就是“必須”的意思, 是強制性要求, 不做不行, 非做不可, 違反了就要承擔法律上的責任。

二是持續性, 比如第十三條規定要持續跟蹤投資者資訊變化, 及時更新資料庫, 第二十九條規定要定期匯總分類、分級結果, 並對每名投資者提出匹配意見, 第三十條規定要定期進行自查等等, 所以對經營機構而言, 適當性管理要求不是時點性要求, 而是時期性要求、持續性要求, 不是一勞永逸, 在某一個時點做了某一個動作就萬事大吉, 而是要持續努力, 始終確保經營活動符合適當性要求。 要採取有效的內部控制措施,

及時瞭解變化的情況, 及時進行跟蹤評估, 該告知的告知, 該提醒的提醒, 該調整的調整, 常態化開展適當性管理工作。

三是開放性, 比如在第六條關於瞭解投資者的資訊、第十六和十七條關於產品分級應當考慮的因素、第二十二條關於適當性匹配的底線要求等多項義務要求中都規定了“其他”需要考慮的範圍、因素或者標準。 這就是說, 經營機構不能只限於機械執行《辦法》的規定, 簡單對照《辦法》列舉的情形, 還要圍繞投資者保護的目標, 發揮主觀能動性。 千萬不能認為“其他”就與公司沒有關係了, 如果我們在日常監管和稽查執法中發現經營機構有應當做到但沒有做到的, 即便屬於“其他”情形, 同樣也要採取監管措施或者給予行政處罰。

義務對應的是責任,違反義務就要承擔責任。所以,對於經營機構應當履行的投資者分類、產品分級、適當性匹配、內部管理,以及資訊告知、風險警示、留痕、評估、自查、回訪等義務,《辦法》一一規定了對應的罰則,每一項都可以採取監管措施或者進行行政處罰。另外,《辦法》還有一個關鍵的條款,規定“經營機構與普通投資者發生糾紛的,經營機構應當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其已向投資者履行相應義務”,這也在一定意義上強化了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的要求。

黃煒強調,產品的風險特別是創新產品的風險是可能隨著實踐發展而發生變化的,所以經營機構要切實履行適當性匹配義務,機構要搞創新,要實現利潤增長,就要承擔相應的適當性義務,就要在風險防範上承擔責任,就要確保任何經營活動都要依法合規。

義務對應的是責任,違反義務就要承擔責任。所以,對於經營機構應當履行的投資者分類、產品分級、適當性匹配、內部管理,以及資訊告知、風險警示、留痕、評估、自查、回訪等義務,《辦法》一一規定了對應的罰則,每一項都可以採取監管措施或者進行行政處罰。另外,《辦法》還有一個關鍵的條款,規定“經營機構與普通投資者發生糾紛的,經營機構應當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其已向投資者履行相應義務”,這也在一定意義上強化了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的要求。

黃煒強調,產品的風險特別是創新產品的風險是可能隨著實踐發展而發生變化的,所以經營機構要切實履行適當性匹配義務,機構要搞創新,要實現利潤增長,就要承擔相應的適當性義務,就要在風險防範上承擔責任,就要確保任何經營活動都要依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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