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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報銷之後的剩餘費用,醫療險怎麼賠?

醫療險按照給付方式分為費用報銷型和定額給付型兩大類, 費用報銷型醫療險在理賠時, 是根據實際發生的符合合同約定的醫療費用,

按照約定比例賠付的, 定額給付型醫療險的理賠與實際醫療費用沒有關係, 而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和額度進行賠付。

醫療險(以下特指費用報銷型醫療險)也可以細分為很多種:有只賠付社保範圍內費用的, 也有社保內外費用均可賠付的;有設置免賠額的, 也有沒有免賠額的;有100%報銷的, 也有只報銷80%的;有根據具體醫療費用設置分項限額的, 也有只設置一個總限額的;有續保時需要經保險公司同意的, 也有可連續投保的, 還有少數保證續保的等等。

如果有不限社保範圍內費用、沒有免賠額、100%報銷、只有總限額(越高越好)、又保證續保的醫療險就最好了, 現在沒有如此完美的醫療險, 只能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最合適的了。

下面是某公司可報銷80%社保內醫療費用、並設有分項限額、有保證續保權的醫療險, 也是我在2007年非常推崇的一款。 理賠也非常簡單, 根據實際醫療費用, 各項費用的80%低於限額的均可賠付, 超過限額的按照限額賠付。

多年過去了, 住院費用漲了限額沒變, 以前沒社保的現在有了, 此消彼長之下, 還湊合吧, 畢竟有保證續保權。

附表一

問題來了, 社保報銷之後的剩餘醫療費用, 這樣的醫療險該怎麼賠付呢?

假設:社保範圍內符合合同規定的醫療費用共10000萬元, 如果直接到保險公司理賠可以賠付8000元(80%)。 現在因為社保已經報銷了7000元, 那麼對於剩餘的3000元該怎麼賠付呢?

第一種觀點認為:(10000-7000)*80%=2400(元), 應該賠付2400元;

第二種觀點認為:10000-7000=3000(元)< 10000*80%=8000(元), 應該賠付3000元。

你怎麼認為呢?

對保險公司來說, 本來需要賠付8000元的, 現在只需要賠付2400元或者3000元就可以了, 都占大便宜了, 畢竟保費沒少交啊!有的醫療險在投保時根據有無社保, 設置了不同的保障責任或者保費, 但這款保險並沒有區分。

該怎麼賠呢?下面是兩個實際理賠案例。

案例一(投保一檔)

在案例一中, 符合社保範圍內的費用為5770.32-412.34=5357.98元, 如果直接到保險公司賠付80%, 金額為4286.38元。

因為具體分項費用多少, 此處無法體現, 大體差不了太多, 肯定是遠遠大於1714.50元(即社保內費用總額5357.98元減去社保已報銷3643.48元)的。

圖中顯示, 藥品費用超出限額(每天100元), 按照限額600元賠付, 這沒有異議, 其他也全部理賠。

可以確定案例一是按照上面所述的第一種觀點賠付的。

案例二

再看案例二:社保內總費用為2740.95-139.08=2601.87元, 如果直接到保險公司賠付80%, 金額為2081.50元。 同樣因為具體分項費用多少, 此處無法體現,肯定是遠遠大於837.97元(即社保內費用總額2601.87元減去社保已報銷1763.9元)的。

案例二圖中也並未顯示有超過限額的專案,結果實賠金額都是應賠付金額的80%。

可以確定,案例二是根據第二種觀點賠付的,兩種理賠方式此處相差167.58元。

如果沒有社保,保險公司需要大約賠付4286.38元和2081.50元的,現在有社保了理賠金額遠遠小於在保費厘定時預計的金額。可以說,保險公司已經占盡便宜了,如果再因為這一星半點理賠金導致失去客戶信賴,那絕對是得不償失的。

你怎麼看呢?你認為應該怎麼賠付呢?

下面讓我們來看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法》的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如果保險公司主張扣除從社保已經報銷的金額,就需要證明客戶在參加社保後少交了保費。否則,就應該按照第一種觀點進行理賠。

即:1、在沒有其他管道賠付的情況下,保險公司賠付在約定範圍內合理且必要的各項費用的80%(各項費用不超過限額)。 2、如果有其他管道賠付如社保,保險公司賠付約定範圍內費用的剩餘部分(各項費用不超限額),且不超過約定範圍內各項費用的80%。

現在,理賠結束了,接下來該怎麼辦呢?

說說你的觀點,歡迎大家留言!

此處無法體現,肯定是遠遠大於837.97元(即社保內費用總額2601.87元減去社保已報銷1763.9元)的。

案例二圖中也並未顯示有超過限額的專案,結果實賠金額都是應賠付金額的80%。

可以確定,案例二是根據第二種觀點賠付的,兩種理賠方式此處相差167.58元。

如果沒有社保,保險公司需要大約賠付4286.38元和2081.50元的,現在有社保了理賠金額遠遠小於在保費厘定時預計的金額。可以說,保險公司已經占盡便宜了,如果再因為這一星半點理賠金導致失去客戶信賴,那絕對是得不償失的。

你怎麼看呢?你認為應該怎麼賠付呢?

下面讓我們來看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法》的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如果保險公司主張扣除從社保已經報銷的金額,就需要證明客戶在參加社保後少交了保費。否則,就應該按照第一種觀點進行理賠。

即:1、在沒有其他管道賠付的情況下,保險公司賠付在約定範圍內合理且必要的各項費用的80%(各項費用不超過限額)。 2、如果有其他管道賠付如社保,保險公司賠付約定範圍內費用的剩餘部分(各項費用不超限額),且不超過約定範圍內各項費用的80%。

現在,理賠結束了,接下來該怎麼辦呢?

說說你的觀點,歡迎大家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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