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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證背400+條考點才得16分?其實熟讀這些就能拿滿!

法律法規是教師資格筆試的必考點, 出現在科目一《綜合素質》的考卷中, 分值16分, 涉及《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綱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內容。

課代表數了一下, 這幾部法規共包含414條法條, 逐條搞定對只剩10多天備考的我們來說是很不現實的, 別說記住了, 看都看不完, 在衝刺階段, 我們應以提高複習效率為先, 掌握重點精華!

這有12條重點法律法條, 熟讀成誦即可, 馬上開始學習吧!記得轉發哦~

《教師法》

考過法條有第3、7、8、9、10、14、22、27、32、35、37、39條, 其中第7條、第37條、第39條是最常考到的。

第7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教育教學權)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 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 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學術自由權)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 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管教權)(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 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獲取報酬權)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 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權)(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進修權)

第37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 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 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 情節嚴重,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39條:

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 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 作出處理。 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

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未成年人保護法》

考過法條有第5、10、12、21、37、38、39、43條, 其中第21條、第39條是最常考到的。

第21條:

學校、幼稚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39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義務教育法》

考過法條有第2、5、6、9、11、12、14、19、22、25、26、27、29、52、56、58條, 第27條、第22條是最常考到的。

第27條: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 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 不得開除。

第22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教育法》

考過法條有第1、4、8、12、14、18、21、26、31、42、53、56、58、71、73、75、76條,第42條是最常考到的。

第42條是和學生權利相關的。最常考的是3大權利:受教育權、人身權和財產權。

1.受教育權:開除、勸退、教室外罰站及其他影響學生上課的行為都屬於侵犯學生受教育權。

2.人身權:包括身心健康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隱私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需要大家重視的是:關禁閉和搜身都屬於侵犯學生人身自由權。

3.財產權:罰款、沒收學生物品不歸還,及其他違法收費都屬於侵犯學生財產權。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

考過法條有第2、3、4、5、7、8、9、10、32、33、45、53、54、55、67條,第53條是最常考到的。

第53條:

以農村教師為重點,提高中小學教師隊伍整體素質。創新農村教師補充機制,完善制度政策,吸引更多優秀人才從教。積極推進師範生免費教育,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畫,完善代償機制,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艱苦邊遠地區當教師。完善教師培訓制度,將教師培訓經費列入政府預算,對教師實行每五年一週期的全員培訓。加大民族地區雙語教師培養培訓力度。加強校長培訓,重視輔導員和班主任培訓。加強教師教育,構建以師範院校為主體、綜合大學參與、開放靈活的教師教育體系。深化教師教育改革,創新培養模式,增強實習實踐環節,強化師德修養和教學能力訓練,提高教師培養品質。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考過法條有第2、9、10、16、19、21、29、34、35、37、38、39、48、49、50條,第16條是最常考到的。

第16條:

中小學生曠課的,學校應當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繫。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歸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學校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收留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時內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或者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考過法條有第9、12、13、14、28條,第9、13條是最常考到的。

第9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13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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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教育法》

考過法條有第1、4、8、12、14、18、21、26、31、42、53、56、58、71、73、75、76條,第42條是最常考到的。

第42條是和學生權利相關的。最常考的是3大權利:受教育權、人身權和財產權。

1.受教育權:開除、勸退、教室外罰站及其他影響學生上課的行為都屬於侵犯學生受教育權。

2.人身權:包括身心健康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隱私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需要大家重視的是:關禁閉和搜身都屬於侵犯學生人身自由權。

3.財產權:罰款、沒收學生物品不歸還,及其他違法收費都屬於侵犯學生財產權。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

考過法條有第2、3、4、5、7、8、9、10、32、33、45、53、54、55、67條,第53條是最常考到的。

第53條:

以農村教師為重點,提高中小學教師隊伍整體素質。創新農村教師補充機制,完善制度政策,吸引更多優秀人才從教。積極推進師範生免費教育,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畫,完善代償機制,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艱苦邊遠地區當教師。完善教師培訓制度,將教師培訓經費列入政府預算,對教師實行每五年一週期的全員培訓。加大民族地區雙語教師培養培訓力度。加強校長培訓,重視輔導員和班主任培訓。加強教師教育,構建以師範院校為主體、綜合大學參與、開放靈活的教師教育體系。深化教師教育改革,創新培養模式,增強實習實踐環節,強化師德修養和教學能力訓練,提高教師培養品質。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考過法條有第2、9、10、16、19、21、29、34、35、37、38、39、48、49、50條,第16條是最常考到的。

第16條:

中小學生曠課的,學校應當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繫。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歸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學校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收留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時內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或者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考過法條有第9、12、13、14、28條,第9、13條是最常考到的。

第9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13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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