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權:97刑法20年,變化與未來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此外,刑罰輕緩化和刑罰手段多元化、靈活化緊密關聯。建議未來要增設刑種,尤其要增設非監禁的主刑;增設剝奪資格、權利的刑罰;將刑罰措施和社區矯正相互銜接;增加保安處分措施,
刑法立法的未來走向
記者:二十年間,中國刑法的立法模式、立法理念以及立法調整範圍等方面都經歷了革新與修正,由此可總結出哪些刑法立法的經驗與特點?
周光權:
1997年刑法頒佈實施以來,我國刑法立法積累了很多經驗,其中,我認為較為重要的一個經驗就是:需要適度擴大犯罪圈,使刑法成為有效參與社會治理的功能性工具,對社會生活實施必要的、積極的干預。換言之,刑法立法不能拘泥於形式上的刑法謙抑性,不能認為處罰範圍越小越好,不能在需要刑法有效干預時在立法上畏手畏腳,反應過於遲緩。
因此,中國社會轉型的情勢決定了未來的立法仍然必須具有能動性、積極性,
對我國未來的刑法立法而言,一方面,對已有的常見犯罪,刑法處罰範圍都很廣,並設立了配套的輕罪法院。
要解決上述問題,我建議制定輕犯罪法,設立專門的輕罪法院解釋上的良性互動,對於刑事法治的形成極其重要,反之,對立法的過度批評會損及法律的尊嚴、權威和統一性。
原文載於2017年《人民檢察》第19期,有刪節。
原文載於2017年《人民檢察》第19期,有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