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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權、李亞蘭、陳舒、侯欣一、施傑,民法總則熱點問題一網打盡

3月8日下午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的一項議程,是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

這部舉世關注的法律草案的中國特色在哪裡,

能否滿足中國民眾“好用、管用”的期待?記者採訪了參加兩會的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

“民法總則草案是從中國土壤中生長出來的”

關鍵字

適應中國國情

回應現實需要

廣泛吸納民意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周光權

關鍵字一:適應中國國情

編纂一部真正屬於中國人民的民法典,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認為,離不開對世界經驗的借鑒和吸收,但必須立足中國實際,適應中國國情。

本次提交大會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這一點就體現得非常鮮明。舉例來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隨著城鎮化加快,涉及農村集體土地徵用補償分配、農村土地經營權保護等案件不斷增多,儘管物權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多部法律提到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尚未對其概念及資格認定給出具體解釋。此次提請大會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明確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周光權代表認為,賦予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地位,使之具備活力,

涉及數以億計的人的切身利益,也事關農村的長遠發展。“這些都是真正的中國問題、中國特色。”

全國人大代表

黑龍江省龍電律師事務所主任 李亞蘭

關鍵字二:回應現實需要

一部“好用”的民法總則,不但要適應中國國情,還要能解決現實問題。全國人大代表、黑龍江省龍電律師事務所主任李亞蘭指出,

這次提請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注重回應現實問題,適應當前司法實踐的需要,具有鮮明的時代性。

李亞蘭代表介紹,1986年通過的民法通則,距今已經30餘年了。從民法通則到民法總則,不是簡單的法律彙編,而是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對新問題進行回應。

周光權代表從回應現實需要的角度向記者解讀了民法總則草案幾個亮點:詳細規定監護制度;對網路虛擬財產、資料資訊等新型民事權利客體作出規定;面向時代回應了網路社會隱私等權利保護的要求;針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道德滑坡現象,

民法總則草案專門就見義勇為作出規定,明確了因見義勇為引起糾紛的責任劃分。

李亞蘭代表舉例說,現在一個六七歲孩子的智力水準,和三十年前十歲孩子的智力水準差不多,甚至更勝一籌。草案中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調的規定,符合中國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

關鍵字三:廣泛吸納民意

民法總則涉及方方面面權益,需要聽取多方面聲音。

李亞蘭代表告訴記者,此次民法總則的立法過程,彰顯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開門立法的中國特色。

記者瞭解到,近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法律草案的工作程式已經實現規範化和制度化,即一部法律草案向社會公佈兩次審議稿。民法總則的制定有了新的突破。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三次審議民法總則草案,並且先後三次於會後將草案審議稿向社會全文發佈,公開徵求意見,還將草案稿印發中央有關部門、地方人大、法學教學科研機構徵求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在北京、四川、寧夏、上海四次召開座談會,並到基層進行實地調研。

周光權代表打了個生動的比喻,民法總則草案“是從中國的土壤中生長出來的”。

民法總則草案四大熱點

關鍵字

遺腹子繼承權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下限

個人資訊保護

見義勇為非重大過失不擔責

全國政協委員、天津財政大學法學院教授侯欣一,全國政協委員、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主任施傑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就民法總則草案中的部分熱點問題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全國政協委員

天津財政大學法學院教授 侯欣一

熱點一:遺腹子享民事權可繼承遺產

侯欣一委員認為,賦予遺腹子繼承權有利於保護胎兒的權利,更是對中國傳統文化的繼承與宣揚。在中國傳統民俗習慣中,一直體現著遺腹子具有繼承權的觀念。如很多人都是按虛歲計算自己的年齡,說明大家已經把自己在母體裡的時間算作是自己生命的一部分,在潛意識中表明人的生命在母親的孕育過程中就已經存在。

熱點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下限為6歲

侯欣一委員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主要取決於年齡和智力的相適應程度。隨著社會的發展,人的認知能力在提高、心理成熟年齡在降低,這是普遍現象和趨勢。但他認為,我國目前一般孩子從6歲正式開始接受教育,也是從這個年齡逐漸脫離家庭進入社會,在入學經過兩年的學習和社會歷練後更符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標準。

全國政協委員

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主任 施傑

熱點三:個人資訊保護寫入民法總則

施傑委員認為,個人資訊保護寫入民法總則說明了國家對這一問題的重視。他同時建議,制定公民個人資訊保護法,用“重典治亂”的治理經驗,對侵害公民個人資訊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處以高額的罰款,並記入征信檔案。企業多次違法的,處以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個人多次違法的,可將此作為刑事罪名中“情節嚴重”的標準。

熱點四:見義勇為致受助人受損非重大過失不擔責

施傑委員認為,這一條款彌補了我國“好人保護法”的缺失。此外,還應該對救助人進行特別保護作出具體規定。一是免除救助人責任,因救助導致他人損害的,可以通過設立國家救助基金進行適當補償;二是對有充足證據證明惡意欺詐救助人的被救助人予以處罰。

民法總則草案細化監護制度

關鍵字

家庭監護為基礎

社會監護為補充

國家監護為兜底

全國人大代表

廣東省廣州市人大制度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

陳舒

記者對比發現,“監護”內容在民法通則中只有3條,草案四審稿增加到14條,完善了監護制度。

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草案四審稿細化了確定監護人的幾種情形。包括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等等。明確監護原則是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廣州市人大制度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陳舒對這一節的修改表示非常滿意。

“草案四審稿有利於保護被監護人。”陳舒說,貴州畢節5名少年死于垃圾箱、河南蘭考收養所著火,一幕幕悲劇的發生,讓人們認識到監護責任的重大。從家庭責任來看,監護能力的缺失往往導致悲劇的發生。

雖然我國的民法通則提到監護人需要有監護能力,但是沒有明確需要什麼能力,如何實施監護。草案四審稿將監護細化為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為兜底,對未成年人和失智老人,要求政府承擔起監護責任。

甚至更勝一籌。草案中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調的規定,符合中國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

關鍵字三:廣泛吸納民意

民法總則涉及方方面面權益,需要聽取多方面聲音。

李亞蘭代表告訴記者,此次民法總則的立法過程,彰顯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開門立法的中國特色。

記者瞭解到,近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法律草案的工作程式已經實現規範化和制度化,即一部法律草案向社會公佈兩次審議稿。民法總則的制定有了新的突破。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三次審議民法總則草案,並且先後三次於會後將草案審議稿向社會全文發佈,公開徵求意見,還將草案稿印發中央有關部門、地方人大、法學教學科研機構徵求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在北京、四川、寧夏、上海四次召開座談會,並到基層進行實地調研。

周光權代表打了個生動的比喻,民法總則草案“是從中國的土壤中生長出來的”。

民法總則草案四大熱點

關鍵字

遺腹子繼承權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下限

個人資訊保護

見義勇為非重大過失不擔責

全國政協委員、天津財政大學法學院教授侯欣一,全國政協委員、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主任施傑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就民法總則草案中的部分熱點問題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全國政協委員

天津財政大學法學院教授 侯欣一

熱點一:遺腹子享民事權可繼承遺產

侯欣一委員認為,賦予遺腹子繼承權有利於保護胎兒的權利,更是對中國傳統文化的繼承與宣揚。在中國傳統民俗習慣中,一直體現著遺腹子具有繼承權的觀念。如很多人都是按虛歲計算自己的年齡,說明大家已經把自己在母體裡的時間算作是自己生命的一部分,在潛意識中表明人的生命在母親的孕育過程中就已經存在。

熱點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下限為6歲

侯欣一委員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主要取決於年齡和智力的相適應程度。隨著社會的發展,人的認知能力在提高、心理成熟年齡在降低,這是普遍現象和趨勢。但他認為,我國目前一般孩子從6歲正式開始接受教育,也是從這個年齡逐漸脫離家庭進入社會,在入學經過兩年的學習和社會歷練後更符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標準。

全國政協委員

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主任 施傑

熱點三:個人資訊保護寫入民法總則

施傑委員認為,個人資訊保護寫入民法總則說明了國家對這一問題的重視。他同時建議,制定公民個人資訊保護法,用“重典治亂”的治理經驗,對侵害公民個人資訊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處以高額的罰款,並記入征信檔案。企業多次違法的,處以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個人多次違法的,可將此作為刑事罪名中“情節嚴重”的標準。

熱點四:見義勇為致受助人受損非重大過失不擔責

施傑委員認為,這一條款彌補了我國“好人保護法”的缺失。此外,還應該對救助人進行特別保護作出具體規定。一是免除救助人責任,因救助導致他人損害的,可以通過設立國家救助基金進行適當補償;二是對有充足證據證明惡意欺詐救助人的被救助人予以處罰。

民法總則草案細化監護制度

關鍵字

家庭監護為基礎

社會監護為補充

國家監護為兜底

全國人大代表

廣東省廣州市人大制度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

陳舒

記者對比發現,“監護”內容在民法通則中只有3條,草案四審稿增加到14條,完善了監護制度。

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草案四審稿細化了確定監護人的幾種情形。包括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等等。明確監護原則是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廣州市人大制度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陳舒對這一節的修改表示非常滿意。

“草案四審稿有利於保護被監護人。”陳舒說,貴州畢節5名少年死于垃圾箱、河南蘭考收養所著火,一幕幕悲劇的發生,讓人們認識到監護責任的重大。從家庭責任來看,監護能力的缺失往往導致悲劇的發生。

雖然我國的民法通則提到監護人需要有監護能力,但是沒有明確需要什麼能力,如何實施監護。草案四審稿將監護細化為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為兜底,對未成年人和失智老人,要求政府承擔起監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