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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8年5月1日起,太原市所有電動自行車必須實名登記上牌照!

10月24日,太原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太原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2018年5月1日起,太原市實行電動自行車實名登記上牌照,駕駛人應當年滿16周歲,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可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兒童。

該條例待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

《條例》明確,條例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非機動車。電動自行車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保障安全、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的式樣進行監製。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製作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電動自行車車輛所有人應當自車輛購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居住地所在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上牌手續,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購車發票或者車輛其他合法來源證明;車輛出廠合格證明。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派出所、銷售企業、居民委員會等設立電動自行車臨時登記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資訊平臺,對登記的電動自行車進行資訊採集,

實行檔案管理。

《條例》對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也作出了要求。

駕駛人應當年滿16周歲;

按照規定安裝號牌和隨身攜帶行駛證;

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可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兒童等。

不得在城市快速路行駛;醉酒後駕駛;牽引動物;手持方式接打電話;

載物高度自地面起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超出車輪,後端超出車身0.3米等。

《條例》還明確規定,為了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拼裝電動自行車,不能在電動自行車上改裝動力裝置、改動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等技術參數。

有些市民為了方便,把電動自行車的後座加長或加寬,這種加裝或改裝座位也是不允許的,兒童安全座椅除外。另外,也不能在電動自行車上搭篷、安裝掛架、安裝高分貝喇叭和音響等。

同時,《條例》也對一些違法行為作了相應處罰規定,如,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不下車推行的;載人載物超出規定的;故意遮擋、汙損號牌的;使用偽造號牌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