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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日起,太原市的電動車要上牌了

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表決批准了《太原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並將於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規定,太原市將實行電動自行車實名登記上牌制度。

電動車上牌方法:電動自行車車輛所有人應當自車輛購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居住地所在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上牌手續。

提供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購車發票或者車輛其他合法來源證明、車輛出廠合格證明。並規定初次登記上牌免費。太原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派出所、銷售企業、居民委員會等設立電動車臨時登記點,方便市民上牌。

《條例》要求駕駛人應當年滿16周歲;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可以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兒童。

《條例》規定了電動自行車違反規定的處罰標準:

1、駕駛電動自行車牽引動物的;以手持方式接打電話的;違反規定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的;駕駛時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的,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30元罰款。

2、醉酒駕駛的;駕駛拼裝、改裝、加裝等改變電動自行車外形結構影響車輛安全行駛的;駕駛電動自行車超速行駛的;在城市快速路行駛的;駕駛未依法辦理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逆向行駛或者不按規定掉頭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罰款。

《條例》還對一些危險行為作出明確禁止。例如,為了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拼裝電動自行車,不能在電動自行車上改裝動力裝置、改動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等技術參數。不能在電動自行車上搭篷、安裝掛架、安裝高分貝喇叭和音響等。

最後小編提醒大家《條例》對電動車的定義是:條例對電動車做了定義:《條例》中所指電動自行車,

是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非機動車。現在大家廣泛騎行的電動踏板車因無法實現人力騎行,不知以後能否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