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之稅額式優惠(免征與減征、三免三減半、稅額抵免)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之稅額式優惠
1、免征與減征優惠
(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包括免征和減征兩部分。
A.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①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②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③中藥材的種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⑤牲畜、家禽的飼養;
⑥林產品的採集;
⑦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⑧遠洋捕撈。
B.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②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例題·多選題】企業取得下列各項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有( )。
A.林木的培育所得
B.海水養殖、內陸養殖所得
C.香料作物的種植所得
D.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所得
【答案】AD
【解析】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因此,選項BC屬於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情形,
★(2)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解讀】
(1)優惠的對象——居民企業
(2)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的計算方法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或: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相關稅費-應分攤期間費用
(3)技術轉讓收入的界定
技術轉讓收入是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後獲得的價款。不包括:①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②不屬於與轉讓專案密不可分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
可以計入技術轉讓收入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是指轉讓方為使受讓方掌握所轉讓的技術投入使用、實現產業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產生的收入,
①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與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
②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與技術轉讓收入一併收取價款。
技術轉讓成本的確定:是指轉讓的無形資產的淨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的餘額。
(4)技術轉讓成本的確定
是指轉讓的無形資產的淨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的餘額。
(5)相關稅費的確定: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
(6)不享受優惠的情形
①居民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的技術轉讓所得;②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
(7)會計核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並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優惠。
★2、三免三減半
(1)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提示】
①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②企業投資經營符合《公共基礎設施專案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採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碼頭、泊位、航站樓、跑道、路段、發電機組等)建設的,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每一批次為單位計算所得,並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
第一,不同批次在空間上互相獨立;
第二,每一批次自身具備取得收入的功能;
第三,以每一批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單獨計算所得,並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2)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專案,符合規定的自專案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4)居民企業從事符合規定扣除標準的電網(輸變電設備設施)的新建專案,可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
★★3、稅額抵免
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提示】
(1)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並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
(2)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A.6.83
B.8.83
C.9
D.10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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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會計核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並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優惠。
★2、三免三減半
(1)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提示】
①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②企業投資經營符合《公共基礎設施專案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採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碼頭、泊位、航站樓、跑道、路段、發電機組等)建設的,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每一批次為單位計算所得,並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
第一,不同批次在空間上互相獨立;
第二,每一批次自身具備取得收入的功能;
第三,以每一批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單獨計算所得,並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2)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專案,符合規定的自專案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4)居民企業從事符合規定扣除標準的電網(輸變電設備設施)的新建專案,可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
★★3、稅額抵免
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提示】
(1)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並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
(2)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A.6.83
B.8.83
C.9
D.10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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