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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之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之稅收優惠(最全匯總)

—、免征與減征優惠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採集。

(7)灌溉、農產品的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三免三減半)

1.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徵收。

2.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享受優惠。

3.企業投資經營符合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採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建設的,

凡符合條件的可按每一批次為單位計算所得,並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專案的所得(三免三減半)

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汙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

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1.技術轉讓的範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電腦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5年(含)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2.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或: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相關稅費-應分攤期間費用

(1)技術轉讓收入: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於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

(2)技術轉讓成本=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攤銷扣除額

(3)相關稅費: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

3.不享受優惠政策的情形:

(1)居民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

(2)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

二、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減按20%的稅率)

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

三、加計扣除優惠

(一)基本規定

1.研究開發費,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 年)。

(1)研究開發活動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不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公開的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採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2)加計扣除費用範圍(易忽略部分,其他略):

①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②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及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的“五險一金”;

③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等強調專門用於研發活動;

④ 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用。

2.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二)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相關規定

1.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符合條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2.企業委託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委託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託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3.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地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4.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個研究開發活動的,應按不同開發專案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額。

5.由集團公司進行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專案,其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攤方法在受益集團成員公司間進行分攤。

四、加速折舊優惠

五、其他優惠政策

15%

1.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2.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企業

創投企業

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按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無年數的限制)

減計收入

企業以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總額

稅額抵免

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含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 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 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

非居民企業

1.減按10%的稅率徵收;

2.下列所得免征:(1)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企業取得的2009年及以後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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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 年)。

(1)研究開發活動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不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公開的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採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2)加計扣除費用範圍(易忽略部分,其他略):

①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②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及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的“五險一金”;

③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等強調專門用於研發活動;

④ 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用。

2.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二)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相關規定

1.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符合條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2.企業委託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委託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託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3.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地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4.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個研究開發活動的,應按不同開發專案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額。

5.由集團公司進行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專案,其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攤方法在受益集團成員公司間進行分攤。

四、加速折舊優惠

五、其他優惠政策

15%

1.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2.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企業

創投企業

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按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無年數的限制)

減計收入

企業以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總額

稅額抵免

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含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 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 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

非居民企業

1.減按10%的稅率徵收;

2.下列所得免征:(1)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企業取得的2009年及以後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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