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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買房,婚後4個月跳樓死亡,妻子有權分割房產嗎?

用戶諮詢:

我和丈夫是二婚,房子是丈夫婚夫全款買的,結婚後四個月丈夫跳樓死亡,我有權繼承遺產嗎?

丈夫之前的孩子都說房子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我不能參與分割。相關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嗎?

關於這個問題,【律師說】特邀北京京師(成都)律師事務所的李永健律師為大家解惑:

該案件主要涉及我國夫妻間的財產制度和繼承制度。廣義上的夫妻關係包含了身份關係和財產關係,該關係一經建立,在存續期間內雙方便享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例如扶養義務,繼承權利等。

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在婚前所有的財產確為個人所有,由個人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離婚時對個人享有的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析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可知,在本案中丈夫婚前已經全款購置了房屋,屬於其個人財產。

但是,因丈夫是在婚後死亡,其生前財產變為遺產,妻子自然對丈夫留下的遺產享有法定繼承權。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

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縱觀本案,妻子在丈夫去世後享有對房屋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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