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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買房,婚後4個月跳樓死亡,妻子有權分割房產嗎?

用戶諮詢:

我和丈夫是二婚, 房子是丈夫婚夫全款買的, 結婚後四個月丈夫跳樓死亡, 我有權繼承遺產嗎?

丈夫之前的孩子都說房子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我不能參與分割。 相關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嗎?

關於這個問題, 【律師說】特邀北京京師(成都)律師事務所的李永健律師為大家解惑:

該案件主要涉及我國夫妻間的財產制度和繼承制度。 廣義上的夫妻關係包含了身份關係和財產關係, 該關係一經建立, 在存續期間內雙方便享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例如扶養義務, 繼承權利等。

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在婚前所有的財產確為個人所有, 由個人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在離婚時對個人享有的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析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可知, 在本案中丈夫婚前已經全款購置了房屋, 屬於其個人財產。

但是,

因丈夫是在婚後死亡, 其生前財產變為遺產, 妻子自然對丈夫留下的遺產享有法定繼承權。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 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 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縱觀本案, 妻子在丈夫去世後享有對房屋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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