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黨員幹部:放開雙手大膽幹吧!這10種情形可容錯免責……
近日我市出臺了《荊門市黨員幹部容錯減責免責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和《受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黨員幹部管理使用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細則》圍繞服務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予以容錯減責或免責
1、在落實黨委、政府決策部署中,創造性開展工作,
2、在推進重大改革事項和體制機制創新中,先行先試,因政策不明確或缺乏經驗,出現一定失誤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3、在招商引資、專案爭取和產業發展中,因企制宜給予政策性支持,因經濟環境變化等因素影響,未取得預期成果和效益的;
4、在推動重大項目建設中,為加快工作進度,對非重要環節採取靈活措施應對處理,
5、在政府重大投融資活動中,為搶抓機遇而大膽履職,因政策界限不明或市場變化等因素,帶來一定政策風險或造成損失的;
6、在服務群眾、服務企業中,為提高辦事效率,對非主審要件採取容缺受理、容缺審批,事後積極補辦相關手續的;
7、在拆違控違和土地房屋徵收等行政執法工作中,積極擔當作為,因工作方法等問題出現一定失誤或引發矛盾的;
8、在化解社會矛盾、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處置突發事件或應急搶險工作中,採取超常規措施及時應對處置,出現一定失誤或引發上訪,事後積極挽回損失或消除不良影響的;
9、在重點工作推進、重點專案建設過程中,受不可抗力等客觀因素影響,出現一定失誤或偏差的;
10、在市委、市政府許可權內,經認定可予以容錯減責免責的其他情形。
以上所列情形予以容錯減責或免責
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1、符合中央大政方針和省、市決策部署的;
2、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沒有明令禁止的;
3、按照有關規定或程式經過民主決策的;
4、沒有為自己、他人或其他組織謀取不當利益的;
5、未造成嚴重後果且有效挽回影響的。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予容錯減責或免責
1、發生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和嚴重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責任事故的;
2、嚴重損害群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3、在同一工作、同一問題上重複出現重大失誤的。
《細則》規範容錯程式,強化結果運用。對需要容錯事項按照提出申請、調查核實、組織認定、報告備案、結果回饋5個環節進行辦理。容錯結果運用突出正向激勵,對單位來說,可在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及幹部任用黨風廉政審查中不受影響;對黨員幹部而言,可在年度考核、評先評優、提拔任用等方面不受影響。
同時,為加強受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黨員幹部的教育管理使用,調動其參與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性,我市同步出臺了《辦法》。
《辦法》明確了各級黨組織應履行的6種教育管理職責
1、及時執行處分或處理決定。在收到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決定後,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做好幹部的職務、職級、待遇調整工作,在2個月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決定機關。
2、妥善安排職務和工作。在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決定下達1個月內,對需要重新安排工作的,合理安排工作;對引咎辭職、受責令辭職和免職的,酌情安排臨時性、專項性工作;對不宜繼續在原單位工作或任職的,應適當安排交流任職。
3、指定專人教育幫帶。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受處分或處理的,由其上級分管領導或部門指定教育幫帶人;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受處分或處理的,由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作為教育幫帶人;其他黨員幹部受處分或處理的,由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指定一名綜合素質較高的同志作為教育幫帶人。
4、切實加強跟蹤管理。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每半年瞭解一次受處分或處理黨員幹部基本情況,與其進行交心談心,加強對幹部的日常監督管理。
5、定期進行專項考核。將受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黨員幹部作為年度考核重點物件,定期進行專項考核,形成專項考核報告,按“一人一檔”建立工作臺賬,專項考核情況作為重新安排職務或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據。
6、營造良好工作氛圍。在思想、工作、生活上給予關心,幫助解決工作生活上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為其正常開展工作營造良好環境。
在教育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嚴肅追究單位黨組織責任。對相關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追究相關人員的紀律責任。
1、未按規定落實處分或處理決定等有關事項的;
2、未按規定合理安排工作崗位、分配工作任務的;
3、未按規定指定幫帶人,開展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的;
4、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導致幹部消極怠工或長期不在崗的;
5、侵犯受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黨員幹部正當權益的。
受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黨員幹部在處分期或影響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嚴肅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從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
1、態度不端正,思想認識不到位,在幹部群眾中評價較差的;
2、履行崗位職責不認真,工作懈怠、敷衍塞責,專項考核情況較差的;
3、自我要求不嚴,不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不良影響的;
4、經教育拒不認識錯誤、拒不改正錯誤、拒不服從工作安排的;
5、處分期或影響期內再次違紀或履職不到位造成嚴重影響的。
引咎辭職或受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黨員幹部,因工作需要,1年以後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重新任職:
1、能夠對自身錯誤進行深刻反省,工作勤勉敬業,作風務實,工作成績比較突出的;
2、能夠在問責事件發生後,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平息事態,消除不良影響,
重新任職不會引發新的矛盾和問題的;
3、能夠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積極參與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與改革實踐,並作出一定貢獻的;
4、能夠立足本職,敢於擔責,自覺遵守紀律和規章制度,以實際行動得到所在單位幹部群眾普遍認可的;
5、其他可以重新安排職務的情形。
受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黨員幹部處分期或影響期滿後,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符合以下條件,經考察合格的,可以適時提拔重用:
1、在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中,能夠積極履責,完成各項急難險重任務,產生良好經濟社會效益的;
2、在招商引資活動中,能夠及時捕捉資訊,成功引進行業有影響力企業在荊門落戶,招商引資成效突出的;
3、在爭取專案資金工作中,能夠積極尋求上級有關部門支援,促使重大專案或政策資金成功落地的;
4、在重點項目建設中,能夠主動解決問題和困難,為專案建設順利推進作出重大貢獻的;
5、在全市改革創新工作中,能夠破解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中面臨的重大問題,探索出全國有影響、全省有地位典型經驗的;
6、在精准扶貧工作中,能夠帶動群眾發展產業、增收致富,迅速改變貧困面貌,獲得人民群眾廣泛好評的;
7、在拆違控違和棚戶區改造等工作中,能夠創造性開展工作,成功化解歷史遺留問題,為順利推進城市建設工作作出重要貢獻的;
8、在搶險救災和應對突發事件中,能夠主動擔責,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
9、其他可以提拔重用的情形。
在履行提出初步意見、深入瞭解情況、向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集體討論決定、任職資訊公開等程式後,可以重新任職,促其在新崗位上展現新作為。
護航敢為者 鼓勵願為者
當前,荊門正處於爬坡過坎、換道超越的關鍵時期,招商引資和項目建設力度前所未有,搶抓發展機遇的氣場日益升騰。但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幹部存在思想顧慮,害怕做事越多,犯錯越多,亟待構建一整套支持、保護和激勵黨員幹部改革創新、擔當有為的制度機制。“容錯”政策為他們踏實幹事加上了一道“護身符”,讓改革創新者甩開膀子,心無旁騖地投身到改革發展的洪流中。同時,如何加強對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幹部的教育管理使用,進一步調動其工作積極性,也成為當前面臨的一個新課題。《辦法》使受輕處分幹部重新任職或提拔重用有章可循,為激發幹部知恥後勇、擔當有為探索出一條新路徑。
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3、在同一工作、同一問題上重複出現重大失誤的。
《細則》規範容錯程式,強化結果運用。對需要容錯事項按照提出申請、調查核實、組織認定、報告備案、結果回饋5個環節進行辦理。容錯結果運用突出正向激勵,對單位來說,可在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及幹部任用黨風廉政審查中不受影響;對黨員幹部而言,可在年度考核、評先評優、提拔任用等方面不受影響。
同時,為加強受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黨員幹部的教育管理使用,調動其參與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性,我市同步出臺了《辦法》。
《辦法》明確了各級黨組織應履行的6種教育管理職責
1、及時執行處分或處理決定。在收到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決定後,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做好幹部的職務、職級、待遇調整工作,在2個月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決定機關。
2、妥善安排職務和工作。在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決定下達1個月內,對需要重新安排工作的,合理安排工作;對引咎辭職、受責令辭職和免職的,酌情安排臨時性、專項性工作;對不宜繼續在原單位工作或任職的,應適當安排交流任職。
3、指定專人教育幫帶。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受處分或處理的,由其上級分管領導或部門指定教育幫帶人;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受處分或處理的,由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作為教育幫帶人;其他黨員幹部受處分或處理的,由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指定一名綜合素質較高的同志作為教育幫帶人。
4、切實加強跟蹤管理。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每半年瞭解一次受處分或處理黨員幹部基本情況,與其進行交心談心,加強對幹部的日常監督管理。
5、定期進行專項考核。將受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黨員幹部作為年度考核重點物件,定期進行專項考核,形成專項考核報告,按“一人一檔”建立工作臺賬,專項考核情況作為重新安排職務或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據。
6、營造良好工作氛圍。在思想、工作、生活上給予關心,幫助解決工作生活上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為其正常開展工作營造良好環境。
在教育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嚴肅追究單位黨組織責任。對相關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追究相關人員的紀律責任。
1、未按規定落實處分或處理決定等有關事項的;
2、未按規定合理安排工作崗位、分配工作任務的;
3、未按規定指定幫帶人,開展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的;
4、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導致幹部消極怠工或長期不在崗的;
5、侵犯受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黨員幹部正當權益的。
受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黨員幹部在處分期或影響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嚴肅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從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
1、態度不端正,思想認識不到位,在幹部群眾中評價較差的;
2、履行崗位職責不認真,工作懈怠、敷衍塞責,專項考核情況較差的;
3、自我要求不嚴,不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不良影響的;
4、經教育拒不認識錯誤、拒不改正錯誤、拒不服從工作安排的;
5、處分期或影響期內再次違紀或履職不到位造成嚴重影響的。
引咎辭職或受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黨員幹部,因工作需要,1年以後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重新任職:
1、能夠對自身錯誤進行深刻反省,工作勤勉敬業,作風務實,工作成績比較突出的;
2、能夠在問責事件發生後,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平息事態,消除不良影響,
重新任職不會引發新的矛盾和問題的;
3、能夠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積極參與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與改革實踐,並作出一定貢獻的;
4、能夠立足本職,敢於擔責,自覺遵守紀律和規章制度,以實際行動得到所在單位幹部群眾普遍認可的;
5、其他可以重新安排職務的情形。
受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黨員幹部處分期或影響期滿後,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符合以下條件,經考察合格的,可以適時提拔重用:
1、在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中,能夠積極履責,完成各項急難險重任務,產生良好經濟社會效益的;
2、在招商引資活動中,能夠及時捕捉資訊,成功引進行業有影響力企業在荊門落戶,招商引資成效突出的;
3、在爭取專案資金工作中,能夠積極尋求上級有關部門支援,促使重大專案或政策資金成功落地的;
4、在重點項目建設中,能夠主動解決問題和困難,為專案建設順利推進作出重大貢獻的;
5、在全市改革創新工作中,能夠破解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中面臨的重大問題,探索出全國有影響、全省有地位典型經驗的;
6、在精准扶貧工作中,能夠帶動群眾發展產業、增收致富,迅速改變貧困面貌,獲得人民群眾廣泛好評的;
7、在拆違控違和棚戶區改造等工作中,能夠創造性開展工作,成功化解歷史遺留問題,為順利推進城市建設工作作出重要貢獻的;
8、在搶險救災和應對突發事件中,能夠主動擔責,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
9、其他可以提拔重用的情形。
在履行提出初步意見、深入瞭解情況、向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集體討論決定、任職資訊公開等程式後,可以重新任職,促其在新崗位上展現新作為。
護航敢為者 鼓勵願為者
當前,荊門正處於爬坡過坎、換道超越的關鍵時期,招商引資和項目建設力度前所未有,搶抓發展機遇的氣場日益升騰。但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幹部存在思想顧慮,害怕做事越多,犯錯越多,亟待構建一整套支持、保護和激勵黨員幹部改革創新、擔當有為的制度機制。“容錯”政策為他們踏實幹事加上了一道“護身符”,讓改革創新者甩開膀子,心無旁騖地投身到改革發展的洪流中。同時,如何加強對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幹部的教育管理使用,進一步調動其工作積極性,也成為當前面臨的一個新課題。《辦法》使受輕處分幹部重新任職或提拔重用有章可循,為激發幹部知恥後勇、擔當有為探索出一條新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