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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案精解」租車行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應嚴格區分

租車行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應嚴格區分

案 情

2016年4月,張某在一租車公司以自己的真實身份租用了一輛奧迪牌轎車。雙方約定:租期到2016年11月底,租金為10萬元左右。最初,張某每月按時交納租金並正常使用該車輛。2016年10月中旬,張某因被債權人孫某追債,便偽造該車的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向王某謊稱該車是自己所有,並將該車質押給王某,騙取王某質押金13萬元。租期結束後,租車公司通過GPS定位將該車從王某處取回。

但是,因張某無力償還質押金,王某損失13萬元。

意見分歧

對張某用虛假資料謊稱該車輛為自己所有,欺騙王某獲取質押金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無異議,但對張某租車的行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有異議。

甲認為,張某租車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理由是張某在合同履行過程中,

產生非法佔有的目的,並向租車公司隱瞞其想要將該車質押變現的真實想法,在未經租車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將該車輛質押給王某。雖然該車最後被租車公司找回,但並非張某主動返還,不影響其罪名的成立,而租車公司未受損失可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乙認為,張某租車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理由是張某正當租用車輛,非法佔有目的的產生是在租車之後,

租車公司並非基於錯誤認識交付車輛給張某使用,不符合詐騙罪及合同詐騙罪的基本構造。

我贊同第二種觀點!

一方面

從詐騙犯罪的基本構成來看,非法佔有目的產生的時間是判斷租車行為是否夠罪的關鍵。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合同詐騙罪是詐騙罪的一種特殊形式,

因此合同詐騙罪也應符合詐騙罪的基本犯罪構成,即行為人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從而交付財物而遭受財產損失。通過合同詐騙罪的定義及詐騙罪的基本犯罪構成可以看出,無論是在合同簽訂時還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構成合同詐騙罪,非法佔有目的的產生應在對方交付合同標的或合同款之前,
且對方應基於行為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手段而產生了錯誤認識,從而交付合同標的或合同款。因此,判斷本案中租車行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的關鍵就在於行為人產生非法佔有的目的是在租車前還是租車後,且租車時是否存在欺騙租車公司的行為。

另一方面

從此案的證據來看,應特別注意反證的證明效力。在本案中,張某在租車時使用自己的真實姓名與租車公司簽訂租車合同,並按時交付租金,張某也長期正常使用該車輛,因此並沒有證據證明張某在租車時存在非法佔有的目的或存在欺騙租車公司的行為。而孫某的證言也證實其於2016年10月份向張某索要欠款,張某在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將該車質押給王某,所得款項用於償還其欠款。與孫某同去索要欠款的劉某也證實:孫某向張某索要欠款時,張某表示無力償還,可以用車輛質押來償還孫某的債務。張某的供述也與兩位證人的證言相吻合,其供稱因孫某催債催的緊,只好利用假的車輛證書將該車質押給王某,並將質押所得款項用於償還孫某的債務。以上證據能夠證實張某產生非法佔有的目的是在租車後臨時起意,且租車時並不存在欺騙租車公司的行為,租車公司也並非基於錯誤認識而將該車輛交付給張某使用。因此,張某租車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結語

綜上,此類案件中,行為人非法佔有目的究竟是在租車前產生還是租車後,往往是辦理此類案件的關鍵點,也是難點。在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的行為人大多都不會承認其租車時就已經產生了非法佔有的目的,且也都是以真實身份去租。這時如何對其主觀目的進行判斷就需要辦案人對行為人每個階段的客觀表現及其行為特點加以綜合分析。如通過對租車時行為人的財務狀況、租車用途、正常使用車輛時間的長短、將車輛質押後獲取資金的用途、在租車公司向其索要車輛時如何處理、事後是否逃匿及逃匿的原因等事實來綜合分析論證,不應僅憑個別事實或僅根據某一情節客觀歸罪。同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是否有能夠證實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反證存在,在排除其他合理懷疑之後從而得出正確的結論。

2017年第93期-總第388期

文稿|闞麗媛

責輯|何其偉

並按時交付租金,張某也長期正常使用該車輛,因此並沒有證據證明張某在租車時存在非法佔有的目的或存在欺騙租車公司的行為。而孫某的證言也證實其於2016年10月份向張某索要欠款,張某在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將該車質押給王某,所得款項用於償還其欠款。與孫某同去索要欠款的劉某也證實:孫某向張某索要欠款時,張某表示無力償還,可以用車輛質押來償還孫某的債務。張某的供述也與兩位證人的證言相吻合,其供稱因孫某催債催的緊,只好利用假的車輛證書將該車質押給王某,並將質押所得款項用於償還孫某的債務。以上證據能夠證實張某產生非法佔有的目的是在租車後臨時起意,且租車時並不存在欺騙租車公司的行為,租車公司也並非基於錯誤認識而將該車輛交付給張某使用。因此,張某租車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結語

綜上,此類案件中,行為人非法佔有目的究竟是在租車前產生還是租車後,往往是辦理此類案件的關鍵點,也是難點。在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的行為人大多都不會承認其租車時就已經產生了非法佔有的目的,且也都是以真實身份去租。這時如何對其主觀目的進行判斷就需要辦案人對行為人每個階段的客觀表現及其行為特點加以綜合分析。如通過對租車時行為人的財務狀況、租車用途、正常使用車輛時間的長短、將車輛質押後獲取資金的用途、在租車公司向其索要車輛時如何處理、事後是否逃匿及逃匿的原因等事實來綜合分析論證,不應僅憑個別事實或僅根據某一情節客觀歸罪。同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是否有能夠證實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反證存在,在排除其他合理懷疑之後從而得出正確的結論。

2017年第93期-總第388期

文稿|闞麗媛

責輯|何其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