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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婚姻法:如果下面的條件有一個不滿足,休想辦理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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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有越來越多的人不把婚姻當作一件嚴肅的事情,反而當作兒戲,尤其是現在的80後和90後,結婚就跟龍捲風一樣,閃婚的越來越多,這就導致,他們的感情基礎不夠濃厚,然後很快就選擇離婚,而且在離婚的時候,他們一般選擇協議離婚,也就是走法律途徑,一般比較經濟快捷,而且保密性強,為了減少這種情況發生,2017年的婚姻法新增了下面這些規定,

如果有一點不滿足,都沒法離婚。

1、因為我國是,自由民主平等的國家,所以離婚必須遵從當事人的意願,如果當事人不是自願的。或者說是被他人欺騙了,那最後的離婚都不算數的,法律是不會承認,而且相關的責任人會被做出法律的懲罰

2、雙方當事人如果要離婚,

首先得是合法登記的夫妻,如果他們結婚的時候沒有到民政局辦理結婚證,只是通過口頭上的一個婚姻,或者說非法同居在一起,那都是不能辦離婚證的,辦不了離婚證也就沒有辦法分割財產,所以勸大家結婚事一定要辦結婚證。

3、兩個人要想離婚,必須都得是成年人,如果不是成年人也需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在我國18歲算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

或者滿了16歲,能夠掙錢養活自己,也算具有完全民事行為。

4、離婚的兩個當事人,對於子女的撫養權也好,財產的分割權也好,都沒有什麼異議。如果夫妻兩個人對這兩個問題存在任何的異議,都是不能夠離婚的,必須解決之後才能辦理離婚手續

5、離婚是兩個人,

必須有一個人的戶口,是在當地民政局的常住戶口,如果兩個人都是外地的,不予受理離婚

6、離婚是兩個人必須同時在場,這種事情不能夠找別人代理,如果兩個人不能夠同時出席,那也是無法離婚的

7、離婚時兩個人提供的證件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是假的,或者通過其他途徑,辦理的都是不行的,而且可能要付出一定的法律責任

上面這些就是離婚的條件,

如果有一點不滿足就離不了,看起來比較苛刻,其實國家這麼做也是有它的原因,不過是想讓離婚率變低一些!但是如果真正想從源頭上解決問題,還是需要通過大家,在婚姻中互相理解,互相支持,把婚姻看成一件嚴肅的事情,而不是兒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