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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縣太爺治理一個縣需要多少衙役?

衙役:吏役名。地方州縣等衙門內供驅使奔走之差役隸卒人等,統稱衙役。

衙役具體又有內班與外班之分:內班是在衙內服役,如門子、侍役之類;外班又有壯班、皂班、快班等“三班” 以及糧差、仵作之類,屬於職役性質之義務職。有的父子相承、世代執役;有的臨時調集,事畢仍複為民……其身份地位也有所區別。清制,凡衙門應役之人,除庫丁、鬥級、民壯仍列于齊民, 其皂隸、馬快、步快、小馬、禁卒、門子、弓兵、仵作、糧差及巡捕營番役,皆為賤役。

衙役的地位低於吏員。吏員儘管沒有品級,但好賴還是官方人員,而衙役根本沒有官方身份,只屬於為衙門服役性質。這些人負責衙門的站堂、緝捕、拘提、催差、征糧、解押等事務。以清代州縣衙門為例,胥役分為四班,即皂、捕、快、壯班(也有學者稱分為三班衙役,

不包括捕班,或捕快合一)。各班均有班頭,或稱頭役,統領本班。衙役也有定額編制。如清代大興縣衙役定額為:門子2人,皂隸16人,馬夫12人,禁卒8人,轎夫與傘扇夫7人,燈夫4人,庫卒4人,倉夫4人,民壯50人。但實際上的衙役數量,都大大超過了編制。一般來說,一名正式衙役,手下往往有三四名“白役”(臨時工),通常,小縣有衙役數百人,大縣有上千人甚至數千人。據清代曾任四川巴縣知縣的劉衡記載,
他到巴縣上任時,衙役竟有7000人之多。許多人以為古代官衙機構簡練,實際上往往是不計算吏員和衙役造成的誤解。一個數萬人口的縣,有數百名吏員,上千名衙役,說成是“小政府”,也不為過。

衙役分兩種:民壯、庫丁、鬥級、鋪兵為良民,皂、快、捕、仵、禁卒、門子為賤民。

這些賤民同倡優奴婢同列,其中捕役社會地位最低,幾乎被看作準罪犯。賤民衙役包括子孫都不能參加科舉(限制三代),也不准捐納買官,為士紳所不齒,有些家庭嚴禁子孫從事衙役。各種衙役在清朝可以得到三至十二兩年薪,平均每天薪水在兩文左右,相當於一頓飯錢。所以,一干吃不上飯的閒人無賴,往往去當衙役。況且衙役根本不靠薪水生活,他們的主要收入來自陋規。
多數衙役的規費,屬於書吏和衙役分享。只要派差,就能得到規費或賄賂(例如,一樁殺人案,從勘查現場到審結案件,各種規費可達數萬錢)。一般州縣也認為,衙役辦差向當事人收取的車費驢費鞋襪費和飯費茶水錢都屬於“正常收費”,只是不准借機勒索敲詐。捕役由於發案不規律,沒有案件時就沒有額外收入,所以主要從娼妓戶和宰牲戶收取陋規。這樣以來,小地方的捕役,缺乏規費來源而生活像乞丐,但大城市的捕役,則規費花樣繁多而十分滋潤。有的衙役,這種陋規收入一年甚至有數千上萬兩銀子的進項。

根據光緒朝《大清會典》記載,當時全國1448個縣、州、廳(同一行政單位),進入編制的胥吏有15809人,平均不到11人。實際上,其人數在十倍以上。

綜上所述:衙役大都來自市井,世代相承執役,類多無賴之徒,往往倚仗官衙之勢,巴結上官,並與劣幕、惡吏等聯為一氣,敲詐勒索,侵害平民,為惡鄉里,被時人稱作“衙蠹”,實為古代地方吏治一大弊害

小地方的捕役,缺乏規費來源而生活像乞丐,但大城市的捕役,則規費花樣繁多而十分滋潤。有的衙役,這種陋規收入一年甚至有數千上萬兩銀子的進項。

根據光緒朝《大清會典》記載,當時全國1448個縣、州、廳(同一行政單位),進入編制的胥吏有15809人,平均不到11人。實際上,其人數在十倍以上。

綜上所述:衙役大都來自市井,世代相承執役,類多無賴之徒,往往倚仗官衙之勢,巴結上官,並與劣幕、惡吏等聯為一氣,敲詐勒索,侵害平民,為惡鄉里,被時人稱作“衙蠹”,實為古代地方吏治一大弊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