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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弑師是十惡不赦之罪,其罪當斬!你知道十惡不赦是哪十惡嗎?

11月12日,湖南驚暴“弑師案”——湖南省級重點中學、沅江三中47歲的中學班主任鮑老師在辦公室被刺26刀,在被送往醫院的路上,鮑老師已經沒有生命體征。行兇者是鮑方所帶實驗班的學生16歲的羅某傑,

羅某傑平時成績不錯,曾經多次在班上考第一名。

鮑老師

聽說老師被學生刺死的消息後,鮑老師曾經的學生們的第一反應是不敢相信:“為人很幽默,上課經常用好搞笑的方式講知識點。這麼好的一個老師不應該這樣。”

據該校多位老師介紹,

鮑老師的家庭狀況並不算好,妻子前些年被查出乳腺癌。在慘劇發生前不久,鮑老師還將“胡楊助學金”給了羅某傑。鮑老師的同事都難以理解,“一個自認為愛的學生,如今卻要了他的命,多麼無助……”

清正嚴明

在古代,“弑師罪”是十惡不赦之一惡。

那麼,所謂的“十惡不赦”是指哪十惡呢?

“十惡”之罪,它是在西漢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北齊河清三年,尚書令、趙郡王等奏上《齊律》十二篇,“列重罪十條: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而到了隋開皇初年,隨著佛教的興盛,封建統治者遂將佛教之中的“十惡”之名引入律法,

以之代替了《齊律》中的“重罪十條”,“十惡”之罪名遂正式出現。

唐律

“十惡”之罪的具體內容,《唐律疏議》中有詳細的規定,它的主要內容有:

一、謀反:指企圖推翻朝政,這歷來都被視為十惡之首,犯者均處極刑。謀反這一罪名從秦朝就已確立,一直沿用到清末。

十惡不赦

二、謀大逆:“大逆”在秦漢時用來指一些罪大惡極的犯罪,並沒有具體的罪名指稱。唐朝的法律明確規定這類犯罪有三項具體罪名:“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唐律》規定:謀反、謀大逆者,本人不分首從皆斬;其父親和十六歲以上的兒子皆絞;妻妾和十五歲以下的兒子以及母親、女兒、兒子的妻妾、孫子、祖父、兄弟姐妹全部入官為婢;伯叔父、侄子無論是否同居,

皆流放三千里。即使僅是圖謀沒有實際實施,仍然要處絞刑。

三、謀叛:《唐律疏議》規定有叛國企圖的,首犯處絞刑,從犯處流刑;已經“上道”即已實施叛國行為前往投向敵對國的,不分首從皆斬,妻、子流放二千里。而百姓“亡命山澤”不聽從官府召喚的,也以謀叛論罪;膽敢抗拒官兵,亦以“上道”論。

會審

四、惡逆:唐以後專指家族內部犯上侵害的罪名,包括子孫毆打、謀殺祖父母、父母;侄子殺害伯叔父母、姑母;弟弟殺死哥哥、姐姐;外孫殺死外祖父母;妻子殺害丈夫或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唐律疏議》規定不分首從皆斬,明清律進一步加重到淩遲處死。

五、不道:“不道”常和“大逆”連稱,隋唐後專門指惡性侵害罪名。指一次殺死一家沒有犯死罪的三人以上,罪犯要不分首從皆斬,妻、子流放二千里。

明鏡高懸

六、大不敬:“大不敬”至少從秦朝開始專指侵犯皇帝尊嚴的罪名,隋唐以後包括如下罪行:盜竊皇帝用於祭祀神靈的祭品,盜竊皇帝的生活用品;偷盜或偽造皇帝的印信;因失誤在為皇帝抓藥時沒有按照藥方配藥或寫錯了封題;為皇帝烹調“禦膳”時因失誤而觸犯“食禁”;為皇帝製造車輛或船隻因失誤而不牢固;對於皇帝派出的使者不夠尊敬。對於大不敬的處罰也以斬、絞為主。

七、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間結婚、作樂等。其中子孫告發或詛詈祖父母、父母,告發者和謾駡者都要處以絞刑。

公審

八、不睦:不睦是一組親族內部互相侵害的罪名,因有違禮教“親親”的原則,即謀殺某些親屬,或女子毆打、控告丈夫等。

九、不義:主要指平民謀殺本地各級地方長官,士兵謀殺本部五品以上的長官,學生謀殺老師。凡是預備謀害的,流放二千里,已傷害的絞,已殺害的,皆斬。

十、內亂:指的是親屬之間通☆禁☆姦或強☆禁☆姦等亂☆禁☆倫行為。與同輩親屬通☆禁☆姦,雙方均流放二千里。如果是強☆禁☆姦的,男方處絞刑;長幼不分而亂☆禁☆倫者處絞刑。

下地獄

實際上除了“十惡”以外,還有許多被認為是嚴重觸犯統治秩序的犯罪同樣不可赦免。歷代發佈的大赦令中,一般都列舉謀殺以及故意殺死他人、放火、劫囚、受財枉法等不得赦免,明清法律明確規定,十惡以外的殺人、盜竊官府財物、強盜、竊盜、放火、盜墓、犯奸等罪犯,也是“常赦所不原”。

亦以“上道”論。

會審

四、惡逆:唐以後專指家族內部犯上侵害的罪名,包括子孫毆打、謀殺祖父母、父母;侄子殺害伯叔父母、姑母;弟弟殺死哥哥、姐姐;外孫殺死外祖父母;妻子殺害丈夫或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唐律疏議》規定不分首從皆斬,明清律進一步加重到淩遲處死。

五、不道:“不道”常和“大逆”連稱,隋唐後專門指惡性侵害罪名。指一次殺死一家沒有犯死罪的三人以上,罪犯要不分首從皆斬,妻、子流放二千里。

明鏡高懸

六、大不敬:“大不敬”至少從秦朝開始專指侵犯皇帝尊嚴的罪名,隋唐以後包括如下罪行:盜竊皇帝用於祭祀神靈的祭品,盜竊皇帝的生活用品;偷盜或偽造皇帝的印信;因失誤在為皇帝抓藥時沒有按照藥方配藥或寫錯了封題;為皇帝烹調“禦膳”時因失誤而觸犯“食禁”;為皇帝製造車輛或船隻因失誤而不牢固;對於皇帝派出的使者不夠尊敬。對於大不敬的處罰也以斬、絞為主。

七、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間結婚、作樂等。其中子孫告發或詛詈祖父母、父母,告發者和謾駡者都要處以絞刑。

公審

八、不睦:不睦是一組親族內部互相侵害的罪名,因有違禮教“親親”的原則,即謀殺某些親屬,或女子毆打、控告丈夫等。

九、不義:主要指平民謀殺本地各級地方長官,士兵謀殺本部五品以上的長官,學生謀殺老師。凡是預備謀害的,流放二千里,已傷害的絞,已殺害的,皆斬。

十、內亂:指的是親屬之間通☆禁☆姦或強☆禁☆姦等亂☆禁☆倫行為。與同輩親屬通☆禁☆姦,雙方均流放二千里。如果是強☆禁☆姦的,男方處絞刑;長幼不分而亂☆禁☆倫者處絞刑。

下地獄

實際上除了“十惡”以外,還有許多被認為是嚴重觸犯統治秩序的犯罪同樣不可赦免。歷代發佈的大赦令中,一般都列舉謀殺以及故意殺死他人、放火、劫囚、受財枉法等不得赦免,明清法律明確規定,十惡以外的殺人、盜竊官府財物、強盜、竊盜、放火、盜墓、犯奸等罪犯,也是“常赦所不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