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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探討」監管科技實施進路之我見

《金卡生活》雜誌

中國銀聯 主管主辦

理論研究 實務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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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提出的金融風險防範思想,與2017年7月舉行的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的金融監管理念不謀而合。防範金融風險、強化監管工作,需要從兩方面著手:一是穿透式監管。打破現象,穿透本質。要樹立穿透式的監管理念,所有金融業務都要被納入監管。在監管的過程中,要打破“身份”的標籤,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辨別業務本質,

根據業務功能和法律屬性明確監管規則。二是採用監管科技(Regtech,Regulation Technology)。監管科技指利用技術,尤其是通過資訊技術進行監管和報告。

堅持技術治理與法律治理相結合,利用監管科技,守護金融安全。

豐富金融監管體系手段,重構金融監管模式,包括金融機構、企業在內,都需要通過監管科技更好地降低合規成本。個人認為,同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盾科技”)是一家優秀的監管科技的公司,

一方面,可以幫助企業降低包括風控成本、反欺詐成本在內的合規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幫助監管機構降低監管成本,從而有效提高監管模式的精確性。

監管背景

金融科技的發展趨勢。中國的科技並不領先于全球,金融甚至落後於全球,但是,在金融科技融合板塊,中國在全球處於非常領先的地位。當然,在其他領域還需要進一步發展,特別是在金融基礎設施方面,

征信領域的基礎設施尤為重要。只有基礎設施構建起來,才能實現金融活動的市場化、金融結構的證券化、金融市場的國際化、金融體系的智能化(圖1)。

圖1 中國金融科技發展趨勢

中國的金融科技從1.0發展至2.0、3.0、4.0(圖2),趕超了美國等發達國家和地區。

因此,要通過技術手段採集資料,從而進行風險定價模型的創新,更好地強化金融市場信用體系基礎設施的建設,最終實現金融全覆蓋。值得一提的是,金融全覆蓋須強調資料、信用體系、征信體系的結合。

圖2 中國金融科技發展階段

國內金融科技的兩大重要領域——人工智慧與區塊鏈。首先,採用人工智慧技術,對一家公司上市前的各個融資階段進行基本分析,以及在實體經濟中對於產業業態和競爭格局進行分析,從而大面積地替代原來的一些中低端分析活動。人工智慧技術還可以在建模和大資料分析的基礎上預測未來。在時間維度上利用人工智慧技術溝通過去和未來,可以減少跨越時間的價值交換所帶來的風險。此外,人工智慧技術可以避免決策者的情緒化,在確定規則下優化博弈的策略,可以更充分地學習歷史資料,採用左右互補來增強策略,實現共同協作。

其次,區塊鏈技術可以重構金融行業底層的架構。區塊鏈技術具有靈活的架構,每一個資料節點可以驗證帳本內容和記錄歷史,提高系統的可追責性,降低系統的信任風險。同時,區塊鏈技術也可以降低金融機構的運營成本,實現共用金融的效果。具體可以應用於包括點對點的交易、P2P的交易(跨界支付、匯算、結算)、記錄資訊,如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等,以及記錄土地所有權、股權真實性的驗證與轉移和智慧合同管理。

針對這兩項領域,人民大學還成立了大資料區塊鏈和監管科技實驗室,研究通過人工智慧的廣泛應用來更好地為各種場景的落地提供一些支撐,包括監管科技發展,點對點資料交換等。在建設征信體系、信用體系的過程中,其核心在於資料,即如何兼顧個人資訊資料的流動、交易、共用、共通與保證個人資料、個人資訊保護的兩方面問題,而區塊鏈技術能夠較好地解決資料的交換和隱私保護問題。

實施進路

傳統監管模式主要包括微觀審慎監管和監管關鍵要素。微觀審慎監管的核心是在准入式監管的基礎上,監管機構重點關注金融機構是否滿足特定的持續經營條件,對於不同類型的金融業務設立特定的准入門檻,並且設定若干監管指標來評估金融機構風險,以及作出相應的監管策略調整。在監管關鍵要素中,監管機構如何保證資料搜集的有效性與評估的準確性,成為決定監管決策是否有效的關鍵因素。以資料為本、推進以資料監管為核心的技術治理方案,應是推進新時代下金融監管的核心路徑與趨勢。

新型監管模式需要涵蓋三個方面。由於傳統的金融監管、資訊記錄具有縱向、割裂的特點,導致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關係被割裂,進而促使道德風險、欺詐等問題的發生。為了避免這些問題的發生,就需要利用新型監管模式。

首先,監管機構負責監管各個具體行業,涉及的監管主體包括政府、委員會或其他機構。其次,合規要求包括新出臺的和現有的監管措施、懲罰規定,以及監管機構的具體行業指導性政策。最後,監管科技主要是利用新興技術來解決從傳統合規到風險管理,再到資料包告和傳輸等環節的難題。監管科技的核心在於資料的監管,而技術驅動風控體系的監管能夠打通企業、金融機構的合規性和政府監管手段之間的關係,也能夠在大資料風控的平臺上實現共治共用。

技術創新對金融監管的衝擊。首先是技術風險,即技術漏洞或程式設計錯誤對金融市場產生的巨大影響,衍生新的系統性風險。由於監管者很難監管到一些新機構的創新性行為,導致發生了“HOMS系統事件”。2015年,中國股市發生股災時,恒生電子股份公司開發了HOMS軟體系統,使得配資機構可以自由設置警戒線和強制平倉線,監管者無法檢測到這類風險。

其次是操作風險,這通常與不適當的操作、內部控制程式、資訊系統失敗和人工失誤有關。

造成上述兩類風險的核心原因是資訊不對稱。第一,技術創新加大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資訊不對稱。金融科技以及互聯網金融的存在是為了解決金融機構間的交易資訊不對稱問題,但這對仍在沿用傳統監管模式的監管機構而言,是不利的;第二,監管指導原則的滯後性加大了資訊不對稱;第三,作為監管依據的法律滯後于技術創新也加大了資訊不對稱。金融監管的資訊不對稱導致市場的需求發展方向和監管方向背道而馳。

監管科技是解決金融監管資訊不對稱的良策。2008年金融危機之前,監管科技的範式主要由大型金融機構推動,技術主要應用於內部流程。2008年金融危機之後,嚴格的監管要求和金融服務行業高昂的合規成本提高了不合規導致的運行風險。從這個角度而言,監管科技是符合當前金融科技的發展方向的。

技術驅動型監管的優勢。說到監管科技,就不得不提技術驅動型監管。技術驅動型監管,具有以下四方面的優勢:其一,側重於監管者依靠金融科技手段獲取資訊;其二,進行即時、動態的監管,從而解決監管資訊不對稱和緩解法律滯後性弊端;其三,監管機構在對金融科技企業進行監管時,設立相應的技術指標對企業進行指引;其四,及時採納行業內最先進的技術進行監管,以此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

這並不是進行簡單的預判型監管,而是隨著金融企業風險的變化進行即時監管,這將改變傳統審慎監管的准入式門檻,為金融的持續創新與發展創造條件。另外,監管者可以及時採取可控、可程式設計、可技術化、數位化的監管手段,讓金融資料和監管者即時觸達,使得監管者掌握行業的即時動態、及時瞭解資金的流向,如股市配資程度等各個行業的配資狀況,從而提前監控風險。

與此同時,技術驅動型監管將實現監管的邏輯自恰,降低事前監管與監管准入門檻,促進金融科技發展所帶來的金融脫媒,通過技術驅動的監管,改變管制型監管的強制性特徵,變被動監管為主動,促進資料的利用,打破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的資訊壁壘,使政府能夠及時採取措施來應對經濟的危機,為宏觀審慎監管的決策制定提供便利。

技術驅動型監管的制度設計。我在中國人民銀行講課時,提出數位化監管體系的框架,該框架分為四個部分。一是實現資料收集與資料觸達,即資料的獲取以及對資料真偽的辨識,包括對身份資訊等資料進行真偽識別。同盾科技的反欺詐業務就是對目標人群進行身份識別。二是資料共用,即資料在監管層(橫向、縱向的監管主體)、行業協會以及消費者之間進行內共用。三是資料分析和決策,即更好地進行信用評分,提供個性化的金融服務。四是監督執行,利用資料進行監管,即理解資料如何被收集和處理,推動不同市場之間的合規要求協調統一,促進報告形式的標準化,提高監管者之間的資料共用以及改革資料利用方法。

沙箱監管

為了更好地實現監管科技,就需要實施針對監管科技的監管沙箱(Sandboxi,即虛擬系統程式,亦稱沙箱、沙盤)。監管沙箱的技術設計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人工獲取資料;第二階段為合規軟體促成前後一致的工作流程;第三階段為應用資料科學推動後臺業務自動化;第四階段為人工智慧和機器學習主動識別和預測風險。

青島“鏈灣”區塊鏈監管沙箱應用。在青島“鏈灣”的監管沙箱指標體系中,主要涵蓋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壓力測試,通過對金融機構、相關產品系統的安全性和產品可靠性進行壓力測試,確保系統在極端情況下仍然能夠穩定運行,從而保證網路資訊安全;二是資本金規模,對資本金設置最低門檻要求,保證沙箱參與企業的適當規模;三是消費者保護,要求參與沙箱的企業具備必要的消費者保護措施與機制,保證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四是資訊披露,參與沙箱的企業必須滿足資訊披露要求,向社會披露必要的資訊,保證專案透明可信,且資訊披露實行共用制,是由被動轉為主動的全方位資訊披露。

另外,在監管沙箱指標體系的基礎上,對參與沙箱的專案實行指標準入,並隨時進行動態評分,依照一定期限內的分數考核,將不合格的專案淘汰,建立科學有據的退出機制,實現有進有出、有序健康的沙箱生態體系。這種機制可以改變目前監管政策上要麼不監管、要麼“一刀切”的監管現狀。

同時,沙箱機制中還將涵蓋類似於同盾科技一樣的資料驅動公司、征信公司等。個人認為,在此基礎上會建立類似於“信聯”的機構,“信聯”的結構相比網聯更為複雜,這是因為對於個人征信應該採取多元化、多緯度、多層次的試點工作。如何在不發放征信牌照、不完全創新的條件下,找到第三條發展之路,就成了當下需要思考的問題。同理,現金貸也是如此,既不能完全放開也不能完全禁止,那麼如何才能找到第三條道路?最好的辦法就是通過虛擬沙箱進行試驗,試驗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説明監管者更好地瞭解新技術驅動的創新模式,讓監管者有機會掌握技術,並且利用技術來強化監管。

此外,金融科技公司利用沙箱的創新機制,把信用的仲介,即銀行、持牌機構、消費金融公司等大型資金端串聯好,實現對中間風險的防範。同時,監管機構也需要給予創新企業更多的創新模式,在沙箱裡中開展一些技術創新,包括技術驅動、風控、反欺詐等,從而實現提供小額金融服務的目的。而大額金融服務則需要通過智慧投顧等技術手段來進行嘗試與探索。

本文根據2017年11月9日同盾科技有限公司在深圳舉辦的“2017年新金融CRO(Chief Risk Officer,首席風控官)閉門研討會”上的專題演講整理,有刪節,已經演講者本人審定,標題系編者所加。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副院長,金融科技與互聯網安全研究中心(人民銀行支付清算協會金融科技專委會副主任單位)主任。教育部首批青年長江學者,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提名獎。全國人大證券法、期貨法、電子商務法立法專家,工商總局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課題組成員。國務院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辦公室專家。網信辦中歐數字經濟專家工作組成員,發改委大資料流程通國家工程實驗室專家委員,證監會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專家,國家互聯網金融安全技術專委會委員,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網貸專委會委員,中國電子學會區塊鏈專委會副主任委員,中國證券法學會研究會副會長,中國金融科技50人論壇成員,中國人工智慧30人論壇、中國個人資訊保護與資料治理30人論壇、中國互聯網競爭政策30人論壇發起人,北京青年互聯網協會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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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人工智慧技術可以避免決策者的情緒化,在確定規則下優化博弈的策略,可以更充分地學習歷史資料,採用左右互補來增強策略,實現共同協作。

其次,區塊鏈技術可以重構金融行業底層的架構。區塊鏈技術具有靈活的架構,每一個資料節點可以驗證帳本內容和記錄歷史,提高系統的可追責性,降低系統的信任風險。同時,區塊鏈技術也可以降低金融機構的運營成本,實現共用金融的效果。具體可以應用於包括點對點的交易、P2P的交易(跨界支付、匯算、結算)、記錄資訊,如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等,以及記錄土地所有權、股權真實性的驗證與轉移和智慧合同管理。

針對這兩項領域,人民大學還成立了大資料區塊鏈和監管科技實驗室,研究通過人工智慧的廣泛應用來更好地為各種場景的落地提供一些支撐,包括監管科技發展,點對點資料交換等。在建設征信體系、信用體系的過程中,其核心在於資料,即如何兼顧個人資訊資料的流動、交易、共用、共通與保證個人資料、個人資訊保護的兩方面問題,而區塊鏈技術能夠較好地解決資料的交換和隱私保護問題。

實施進路

傳統監管模式主要包括微觀審慎監管和監管關鍵要素。微觀審慎監管的核心是在准入式監管的基礎上,監管機構重點關注金融機構是否滿足特定的持續經營條件,對於不同類型的金融業務設立特定的准入門檻,並且設定若干監管指標來評估金融機構風險,以及作出相應的監管策略調整。在監管關鍵要素中,監管機構如何保證資料搜集的有效性與評估的準確性,成為決定監管決策是否有效的關鍵因素。以資料為本、推進以資料監管為核心的技術治理方案,應是推進新時代下金融監管的核心路徑與趨勢。

新型監管模式需要涵蓋三個方面。由於傳統的金融監管、資訊記錄具有縱向、割裂的特點,導致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關係被割裂,進而促使道德風險、欺詐等問題的發生。為了避免這些問題的發生,就需要利用新型監管模式。

首先,監管機構負責監管各個具體行業,涉及的監管主體包括政府、委員會或其他機構。其次,合規要求包括新出臺的和現有的監管措施、懲罰規定,以及監管機構的具體行業指導性政策。最後,監管科技主要是利用新興技術來解決從傳統合規到風險管理,再到資料包告和傳輸等環節的難題。監管科技的核心在於資料的監管,而技術驅動風控體系的監管能夠打通企業、金融機構的合規性和政府監管手段之間的關係,也能夠在大資料風控的平臺上實現共治共用。

技術創新對金融監管的衝擊。首先是技術風險,即技術漏洞或程式設計錯誤對金融市場產生的巨大影響,衍生新的系統性風險。由於監管者很難監管到一些新機構的創新性行為,導致發生了“HOMS系統事件”。2015年,中國股市發生股災時,恒生電子股份公司開發了HOMS軟體系統,使得配資機構可以自由設置警戒線和強制平倉線,監管者無法檢測到這類風險。

其次是操作風險,這通常與不適當的操作、內部控制程式、資訊系統失敗和人工失誤有關。

造成上述兩類風險的核心原因是資訊不對稱。第一,技術創新加大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資訊不對稱。金融科技以及互聯網金融的存在是為了解決金融機構間的交易資訊不對稱問題,但這對仍在沿用傳統監管模式的監管機構而言,是不利的;第二,監管指導原則的滯後性加大了資訊不對稱;第三,作為監管依據的法律滯後于技術創新也加大了資訊不對稱。金融監管的資訊不對稱導致市場的需求發展方向和監管方向背道而馳。

監管科技是解決金融監管資訊不對稱的良策。2008年金融危機之前,監管科技的範式主要由大型金融機構推動,技術主要應用於內部流程。2008年金融危機之後,嚴格的監管要求和金融服務行業高昂的合規成本提高了不合規導致的運行風險。從這個角度而言,監管科技是符合當前金融科技的發展方向的。

技術驅動型監管的優勢。說到監管科技,就不得不提技術驅動型監管。技術驅動型監管,具有以下四方面的優勢:其一,側重於監管者依靠金融科技手段獲取資訊;其二,進行即時、動態的監管,從而解決監管資訊不對稱和緩解法律滯後性弊端;其三,監管機構在對金融科技企業進行監管時,設立相應的技術指標對企業進行指引;其四,及時採納行業內最先進的技術進行監管,以此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

這並不是進行簡單的預判型監管,而是隨著金融企業風險的變化進行即時監管,這將改變傳統審慎監管的准入式門檻,為金融的持續創新與發展創造條件。另外,監管者可以及時採取可控、可程式設計、可技術化、數位化的監管手段,讓金融資料和監管者即時觸達,使得監管者掌握行業的即時動態、及時瞭解資金的流向,如股市配資程度等各個行業的配資狀況,從而提前監控風險。

與此同時,技術驅動型監管將實現監管的邏輯自恰,降低事前監管與監管准入門檻,促進金融科技發展所帶來的金融脫媒,通過技術驅動的監管,改變管制型監管的強制性特徵,變被動監管為主動,促進資料的利用,打破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的資訊壁壘,使政府能夠及時採取措施來應對經濟的危機,為宏觀審慎監管的決策制定提供便利。

技術驅動型監管的制度設計。我在中國人民銀行講課時,提出數位化監管體系的框架,該框架分為四個部分。一是實現資料收集與資料觸達,即資料的獲取以及對資料真偽的辨識,包括對身份資訊等資料進行真偽識別。同盾科技的反欺詐業務就是對目標人群進行身份識別。二是資料共用,即資料在監管層(橫向、縱向的監管主體)、行業協會以及消費者之間進行內共用。三是資料分析和決策,即更好地進行信用評分,提供個性化的金融服務。四是監督執行,利用資料進行監管,即理解資料如何被收集和處理,推動不同市場之間的合規要求協調統一,促進報告形式的標準化,提高監管者之間的資料共用以及改革資料利用方法。

沙箱監管

為了更好地實現監管科技,就需要實施針對監管科技的監管沙箱(Sandboxi,即虛擬系統程式,亦稱沙箱、沙盤)。監管沙箱的技術設計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人工獲取資料;第二階段為合規軟體促成前後一致的工作流程;第三階段為應用資料科學推動後臺業務自動化;第四階段為人工智慧和機器學習主動識別和預測風險。

青島“鏈灣”區塊鏈監管沙箱應用。在青島“鏈灣”的監管沙箱指標體系中,主要涵蓋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壓力測試,通過對金融機構、相關產品系統的安全性和產品可靠性進行壓力測試,確保系統在極端情況下仍然能夠穩定運行,從而保證網路資訊安全;二是資本金規模,對資本金設置最低門檻要求,保證沙箱參與企業的適當規模;三是消費者保護,要求參與沙箱的企業具備必要的消費者保護措施與機制,保證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四是資訊披露,參與沙箱的企業必須滿足資訊披露要求,向社會披露必要的資訊,保證專案透明可信,且資訊披露實行共用制,是由被動轉為主動的全方位資訊披露。

另外,在監管沙箱指標體系的基礎上,對參與沙箱的專案實行指標準入,並隨時進行動態評分,依照一定期限內的分數考核,將不合格的專案淘汰,建立科學有據的退出機制,實現有進有出、有序健康的沙箱生態體系。這種機制可以改變目前監管政策上要麼不監管、要麼“一刀切”的監管現狀。

同時,沙箱機制中還將涵蓋類似於同盾科技一樣的資料驅動公司、征信公司等。個人認為,在此基礎上會建立類似於“信聯”的機構,“信聯”的結構相比網聯更為複雜,這是因為對於個人征信應該採取多元化、多緯度、多層次的試點工作。如何在不發放征信牌照、不完全創新的條件下,找到第三條發展之路,就成了當下需要思考的問題。同理,現金貸也是如此,既不能完全放開也不能完全禁止,那麼如何才能找到第三條道路?最好的辦法就是通過虛擬沙箱進行試驗,試驗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説明監管者更好地瞭解新技術驅動的創新模式,讓監管者有機會掌握技術,並且利用技術來強化監管。

此外,金融科技公司利用沙箱的創新機制,把信用的仲介,即銀行、持牌機構、消費金融公司等大型資金端串聯好,實現對中間風險的防範。同時,監管機構也需要給予創新企業更多的創新模式,在沙箱裡中開展一些技術創新,包括技術驅動、風控、反欺詐等,從而實現提供小額金融服務的目的。而大額金融服務則需要通過智慧投顧等技術手段來進行嘗試與探索。

本文根據2017年11月9日同盾科技有限公司在深圳舉辦的“2017年新金融CRO(Chief Risk Officer,首席風控官)閉門研討會”上的專題演講整理,有刪節,已經演講者本人審定,標題系編者所加。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副院長,金融科技與互聯網安全研究中心(人民銀行支付清算協會金融科技專委會副主任單位)主任。教育部首批青年長江學者,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提名獎。全國人大證券法、期貨法、電子商務法立法專家,工商總局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課題組成員。國務院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辦公室專家。網信辦中歐數字經濟專家工作組成員,發改委大資料流程通國家工程實驗室專家委員,證監會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專家,國家互聯網金融安全技術專委會委員,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網貸專委會委員,中國電子學會區塊鏈專委會副主任委員,中國證券法學會研究會副會長,中國金融科技50人論壇成員,中國人工智慧30人論壇、中國個人資訊保護與資料治理30人論壇、中國互聯網競爭政策30人論壇發起人,北京青年互聯網協會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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