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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吃下定心丸的你準備好土裡掘金了嗎?

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保障農民財產權益,壯大集體經濟。對於從土裡刨食的農民來說,

又該如何打理好自家的承包地,從土地中掘金呢?

土地是農民增收的主要途徑

此前,由於擔心土地承包關係不穩定,一些農民在流轉了別人的土地之後,往往是竭澤而漁,不願意培肥地力。

十九大報告中提出的“再延長30年”給廣大農民吃了一顆定心丸。

承包期延長有利於穩定農民預期,也有利於推進農業的規模化經營,培育以家庭農場、農業企業為主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同時,承包關係穩定不變,也將引導更多資金、技術、人才流入農村和農業,幫助大家更好地從土地裡掘金。

土地是財富之母。自從黨的從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農村土地的經營權正式從承包權裡剝離出來,這就為土地的有序流轉鋪平了道路,

而在去年,習近平總書記考察安徽小崗村,再次提出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們黨農村政策的重要基石。實現土地的集中連片經營,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先決條件,土地流轉的好處不言而喻。土地“三權分置”的嘗試也被視作改革開放以後的第二輪土地改革,對於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農民收入帶來諸多利好。

土地流轉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土地流轉過程中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問題和不能打破的禁區。農業部部長韓長賦認為:“土地承包改革之初,是所有權和承包權實現了一次分離,既調動了農戶的積極性,又保證了土地的集體所有權不變。在這個基礎上,進一步促使土地承包經營權分離,

實行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分置”,有序地流轉土地經營權,這就既放活了土地的經營權,又保障了承包農戶的權利。我們既要推動土地流轉,又要引導它有序流轉;既要發展規模經營,又要引導它適度規模;既要培育新型經營主體,又要繼續扶持經營自己耕地的承包農戶;既要鼓勵工商企業投資農業,又要防止對農戶的就業和增收空間的擠出效應,
防止出現土地的非糧化、尤其是非農化。說到底,我們推動土地流轉、發展規模經營,既要解決農業問題,又要解決農民問題。”

當前土地流轉遇到的難題

原本流轉土地是為了實現規模效益,但現在土地流轉的成本卻越來越高,一畝地動輒八百一千元以上,加上人力成本和投入成本也在提高,投入與回報不成正比,已經超出了農戶的經濟承受能力,而在政府補貼、農村金融和政策性保險還不能及時跟上的情況下,一旦出現自然災害或者價格波動,很容易造成資金鏈的斷裂。眼下在我國的幾大糧食主產區,比如安徽、河南,都出現了種糧大戶毀約棄耕的現象。

另外,農民究竟是進城務工還是回家種地,往往是根據當年外出務工的情況來決定的:如果外出掙的多,就把土地流轉出去;如果外出務工找不到好工作或者收入不高,還會選擇回家種地。但是每年經營的土地規模變動很大對於家庭農場的經營者來說是極為不利的,因為短期流轉的土地往往只能種植一些一年生的、經濟效益偏低的作物,很難做長期投資,這對於農業生產和土地增值也是相當不利的。

基於以上兩點,目前在全國很多地方,土地流轉遭遇了難題:第一是經營風險,規模大了不代表效益就高;第二是土地短租,造成種養大戶難以獲得長期的經營收益。

關於土地流轉的建議

1、選擇合適的農業產業類型。

目前來看,農村地區已有的農業產業類型無外乎四種:第一是規模農業,通常指大田種植糧食作物或經濟作物,市場風險不大,收益相對穩定。第二是設施農業,比如在溫室大棚裡搞一些種養殖,投入和產出都比較高,但市場風險也相對較高。第三種是養殖業,和設施農業特點類似。第四種是休閒農業,需要倚仗當地的自然資源,需要撬動的資金也更多。

所以,在考慮土地流轉以及在確定流轉的面積之前,首先就要明確發展什麼專案、能夠投入多少資金,從自身優勢入手。

2、明確土地用途。

很多人流轉了土地,但不瞭解土地的性質。比如一般農田和基本農田有哪些區別?鹽鹼地、荒山地在國家政策法規允許的範圍之內有哪些用途?這些都會影響到土地流轉的成本和未來的升值空間。

3、關注國家重點扶持並且給予補貼的專案,以專案為導向來決定自己的流轉規模。

比如說現在國家大力宣導發展休閒農業,並且明確提出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四荒地來發展;國家還大力扶持培育新型經營主體,申請成為符合標準的家庭農場也會獲得相當可觀的政策補貼。

4、先做好示範標準。

在決定大規模流轉土地之前,可以先流轉少量土地,比如搞一個生態有機的果蔬大棚,在獲得市場認可,實現高質高價之後,自然會有周圍鄉親們願意合夥,這樣就無需再去流轉土地擴大規模,只給周圍農戶提出標準,形成訂單合作的關係,一樣可以賺到銷售和流通領域的錢。

解決土地流轉難題,各有妙招

寧夏平羅縣和全國不少地方一樣,都存在著“青壯年外出打工,老年人種不動地”的現象,但當地卻探索了一種非常“大膽”的方法,就是農民可以主動“退出三權”。所謂退出三權,就是農民退出自己所擁有的房屋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交給政府。退出土地的村民會獲得相應的補償。

寧夏平羅縣的“退出三權”試點雖然只是地方政府的一種政策探索,在短期內還難以大面積推廣,但也體現出國家希望農地變現、為農民帶來財產性收入的良苦用心,也為農民處置閒置土地提供了一種選擇。

目前來看,讓土地能夠“變現”,相對成熟的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土地折股量化”。第二種是“土地托兒所”模式。

1、土地折股量化。“土地折股量化”,也就是農民以土地作為股權入股合作社,自己也隨之成為合作社的股東,這樣一來,流轉的土地如何經營,農戶作為股東是可以參與意見的。

成為合作社的股東之後,農民的收入就有三份:第一份是保底的租金,但數額肯定會比較低;第二份是在經營盈利的情況下,能根據自己占股的比例獲得相應的分紅,即股金;第三份是農民還可以在合作社打工,依舊打理自己的土地,或者經營更大面積的土地,從中獲得工資收入,也就是薪金,這就是所謂的“三金”。

“土地折股量化”模式對農民來說好處有很多,首先就是農民可進可退,可以選擇把土地承包權作為股份交給合作社統一經營,也可以自己耕種,如果認為合作社經營狀況不佳,還可以從中退出。其次,在入股之後,農民可以像公司的董事會一樣參與經營決策,為合作社貢獻自己的才智與建議,而不只是像過去流轉土地那樣完全交給種養大戶去決策。第三,眼下由於經濟增速下降,城市裡的用工需求並不像過去那麼旺盛,外出務工收入可能並不高,而股份制合作社就成了解決農民就業的地方。第四,可以規避市場風險。農民如果自己種地,遇到了年景不好或者市場價格不振的情況,缺乏議價能力,也無法獨立對產品進行深加工、打造品牌等,而合作社採取企業化的運作與經營,農產品增值的空間會更大。

2、把土地交給“土地托兒所”。“土地托兒所”也叫“土地託管”,農戶如果沒有精力和時間去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可以加入合作社或者農業服務公司,享受協力廠商提供的農業社會化全程服務,比如耕地、播種、施肥、打藥、澆水、收割等。這就意味著,協力廠商機構在本質上是為農民打工,提供技術服務,掙的是服務費,土地的經營權並沒有流轉,還在農民手上。這種模式比較符合當下我國農業的現狀。

這種合作模式在我國屬於新生事物,因為對合作社的服務能力提出的要求很高,如果進一步發展,公司或合作社的職責還可以進一步延伸,除去農資、生產方面的服務之外,還有加工和銷售環節。對內實行民主管理,對外共同面向市場,提高市場的話語權。中央黨校研究中心副主任徐祥臨教授分析:“ ‘土地托兒所’模式成功的一個重要條件是供銷合作社系統的服務功能必須比較完善。我在山東高密、運城幾個縣調研發現,供銷社系統掌握的資料和服務是很全面的,它一般是以鄉鎮為單位,輻射兩三萬畝土地大的面積,從種到收全程都要採用機械化操作,所以它要有比較完備的產前產中產後的社會化服務系統。”

還有這部分可變現資產,你不可不知道

十九大報告中提到:“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保障農民財產權益,壯大集體經濟”。

人們熟知的是農民手中掌握有三塊地的權利,即土地承包權、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還有一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它屬於集體經濟的一部分,也和廣大農民朋友關係密切。

如果村集體能把這部分經營性資產利用好,產生的價值將不可估量。農業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司長張紅宇介紹說:“我們講的改革更多要聚焦第三個方面,就是農村的經營性資產的改革問題,什麼叫經營性資產的改革?比如北京、上海、廣東、深圳,包括廣州市、城市郊區、東部地區,這些年集聚了越來越多的用於經營性的資產,包括集體修建的廠房、設施設備,這些資產數量是非常龐大的,根據我們最新統計,2016年農村經營性資產的總量已經達到了3.05萬億。經營性資產不僅可以保值還可以增值,一方面有利於激勵經濟發展壯大,另一方面讓農民除了在擁有土地權利的基礎上還多了一份財產權益。”

從土地流轉到土地股份制合作社,再到土地托兒所,以及退出土地三權的地方探索,都有各自的優劣利弊,農民朋友還需要結合實際,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實習編輯:夏曉草

編輯:孟然

責任編輯:張磊

《致富青年幫》廣播節目收聽: 中波收聽:AM720(華北、華東部分地區)

網上收聽:央廣網(www.cnr.cn或country.cn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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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開財富之門,點亮人生夢想!

一旦出現自然災害或者價格波動,很容易造成資金鏈的斷裂。眼下在我國的幾大糧食主產區,比如安徽、河南,都出現了種糧大戶毀約棄耕的現象。

另外,農民究竟是進城務工還是回家種地,往往是根據當年外出務工的情況來決定的:如果外出掙的多,就把土地流轉出去;如果外出務工找不到好工作或者收入不高,還會選擇回家種地。但是每年經營的土地規模變動很大對於家庭農場的經營者來說是極為不利的,因為短期流轉的土地往往只能種植一些一年生的、經濟效益偏低的作物,很難做長期投資,這對於農業生產和土地增值也是相當不利的。

基於以上兩點,目前在全國很多地方,土地流轉遭遇了難題:第一是經營風險,規模大了不代表效益就高;第二是土地短租,造成種養大戶難以獲得長期的經營收益。

關於土地流轉的建議

1、選擇合適的農業產業類型。

目前來看,農村地區已有的農業產業類型無外乎四種:第一是規模農業,通常指大田種植糧食作物或經濟作物,市場風險不大,收益相對穩定。第二是設施農業,比如在溫室大棚裡搞一些種養殖,投入和產出都比較高,但市場風險也相對較高。第三種是養殖業,和設施農業特點類似。第四種是休閒農業,需要倚仗當地的自然資源,需要撬動的資金也更多。

所以,在考慮土地流轉以及在確定流轉的面積之前,首先就要明確發展什麼專案、能夠投入多少資金,從自身優勢入手。

2、明確土地用途。

很多人流轉了土地,但不瞭解土地的性質。比如一般農田和基本農田有哪些區別?鹽鹼地、荒山地在國家政策法規允許的範圍之內有哪些用途?這些都會影響到土地流轉的成本和未來的升值空間。

3、關注國家重點扶持並且給予補貼的專案,以專案為導向來決定自己的流轉規模。

比如說現在國家大力宣導發展休閒農業,並且明確提出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四荒地來發展;國家還大力扶持培育新型經營主體,申請成為符合標準的家庭農場也會獲得相當可觀的政策補貼。

4、先做好示範標準。

在決定大規模流轉土地之前,可以先流轉少量土地,比如搞一個生態有機的果蔬大棚,在獲得市場認可,實現高質高價之後,自然會有周圍鄉親們願意合夥,這樣就無需再去流轉土地擴大規模,只給周圍農戶提出標準,形成訂單合作的關係,一樣可以賺到銷售和流通領域的錢。

解決土地流轉難題,各有妙招

寧夏平羅縣和全國不少地方一樣,都存在著“青壯年外出打工,老年人種不動地”的現象,但當地卻探索了一種非常“大膽”的方法,就是農民可以主動“退出三權”。所謂退出三權,就是農民退出自己所擁有的房屋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交給政府。退出土地的村民會獲得相應的補償。

寧夏平羅縣的“退出三權”試點雖然只是地方政府的一種政策探索,在短期內還難以大面積推廣,但也體現出國家希望農地變現、為農民帶來財產性收入的良苦用心,也為農民處置閒置土地提供了一種選擇。

目前來看,讓土地能夠“變現”,相對成熟的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土地折股量化”。第二種是“土地托兒所”模式。

1、土地折股量化。“土地折股量化”,也就是農民以土地作為股權入股合作社,自己也隨之成為合作社的股東,這樣一來,流轉的土地如何經營,農戶作為股東是可以參與意見的。

成為合作社的股東之後,農民的收入就有三份:第一份是保底的租金,但數額肯定會比較低;第二份是在經營盈利的情況下,能根據自己占股的比例獲得相應的分紅,即股金;第三份是農民還可以在合作社打工,依舊打理自己的土地,或者經營更大面積的土地,從中獲得工資收入,也就是薪金,這就是所謂的“三金”。

“土地折股量化”模式對農民來說好處有很多,首先就是農民可進可退,可以選擇把土地承包權作為股份交給合作社統一經營,也可以自己耕種,如果認為合作社經營狀況不佳,還可以從中退出。其次,在入股之後,農民可以像公司的董事會一樣參與經營決策,為合作社貢獻自己的才智與建議,而不只是像過去流轉土地那樣完全交給種養大戶去決策。第三,眼下由於經濟增速下降,城市裡的用工需求並不像過去那麼旺盛,外出務工收入可能並不高,而股份制合作社就成了解決農民就業的地方。第四,可以規避市場風險。農民如果自己種地,遇到了年景不好或者市場價格不振的情況,缺乏議價能力,也無法獨立對產品進行深加工、打造品牌等,而合作社採取企業化的運作與經營,農產品增值的空間會更大。

2、把土地交給“土地托兒所”。“土地托兒所”也叫“土地託管”,農戶如果沒有精力和時間去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可以加入合作社或者農業服務公司,享受協力廠商提供的農業社會化全程服務,比如耕地、播種、施肥、打藥、澆水、收割等。這就意味著,協力廠商機構在本質上是為農民打工,提供技術服務,掙的是服務費,土地的經營權並沒有流轉,還在農民手上。這種模式比較符合當下我國農業的現狀。

這種合作模式在我國屬於新生事物,因為對合作社的服務能力提出的要求很高,如果進一步發展,公司或合作社的職責還可以進一步延伸,除去農資、生產方面的服務之外,還有加工和銷售環節。對內實行民主管理,對外共同面向市場,提高市場的話語權。中央黨校研究中心副主任徐祥臨教授分析:“ ‘土地托兒所’模式成功的一個重要條件是供銷合作社系統的服務功能必須比較完善。我在山東高密、運城幾個縣調研發現,供銷社系統掌握的資料和服務是很全面的,它一般是以鄉鎮為單位,輻射兩三萬畝土地大的面積,從種到收全程都要採用機械化操作,所以它要有比較完備的產前產中產後的社會化服務系統。”

還有這部分可變現資產,你不可不知道

十九大報告中提到:“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保障農民財產權益,壯大集體經濟”。

人們熟知的是農民手中掌握有三塊地的權利,即土地承包權、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還有一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它屬於集體經濟的一部分,也和廣大農民朋友關係密切。

如果村集體能把這部分經營性資產利用好,產生的價值將不可估量。農業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司長張紅宇介紹說:“我們講的改革更多要聚焦第三個方面,就是農村的經營性資產的改革問題,什麼叫經營性資產的改革?比如北京、上海、廣東、深圳,包括廣州市、城市郊區、東部地區,這些年集聚了越來越多的用於經營性的資產,包括集體修建的廠房、設施設備,這些資產數量是非常龐大的,根據我們最新統計,2016年農村經營性資產的總量已經達到了3.05萬億。經營性資產不僅可以保值還可以增值,一方面有利於激勵經濟發展壯大,另一方面讓農民除了在擁有土地權利的基礎上還多了一份財產權益。”

從土地流轉到土地股份制合作社,再到土地托兒所,以及退出土地三權的地方探索,都有各自的優劣利弊,農民朋友還需要結合實際,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實習編輯:夏曉草

編輯:孟然

責任編輯:張磊

《致富青年幫》廣播節目收聽: 中波收聽:AM720(華北、華東部分地區)

網上收聽:央廣網(www.cnr.cn或country.cn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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