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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更應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

國有資本劃轉社保基金,這是彌補養老等社會保障資金缺口的一個有效方法。早在2013年11月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上,這個思路就被明確地提了出來。而在經過多年的徵求意見與制度完善之後,

國有資本劃轉社保基金的最終方案終於塵埃落定。近日,國務院發佈《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國有資本劃轉社保基金的具體方案因此水落石出。

根據《實施方案》,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納入劃轉範圍。公益類企業、文化企業、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劃轉比例統一為企業國有股權的10%。

而整個劃轉工作分兩步進行:2017年選擇部分中央企業和部分省份開展試點;2018年及以後,分批開展。

而在《實施方案》發佈的同時,財政部就國有資本劃轉社保基金的相關具體問題進行了問答。而在回答“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是否會涉及上市企業股權變動”的問題時,財政部表示,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主要劃轉對象是中央和地方企業集團的股權,

一般不涉及上市企業。

國有資本劃轉社保基金一般不涉及上市公司,這是財政部給A股市場送上的“心靈雞湯”。財政部作出這樣的表示,也是可以理解的。畢竟上市公司的國有資本(國有股)劃轉社保基金會涉及到限售股的解禁與套現問題。而限售股的解禁成了當下股市的一個敏感問題。如近日,上海銀行因為巨量限售股解禁,股價直接打壓在了跌停板的位置上。

而這樣的事情在股市上已經是頻頻發生。所以,財政部作出這樣的表態,也是希望《實施方案》的出臺不要給股市帶來負面影響。

但上市公司國有股劃轉社保基金是A股市場不能回避的問題。畢竟從2009年6月19日《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發佈時起,上市公司國有股劃轉社保基金的工作就在正常進行,而且財政部在問答中也提到少量上市企業涉及國有股劃轉的問題。

所以,上市公司國有股轉劃社保基金的問題還是需要予以正視的。

實際上,上市公司國有股更有必要按《實施方案》的要求進行劃轉。畢竟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更有價值,可以更好地用於彌補養老金缺口問題。

而且上市公司國有股劃轉社保基金可以降低國有股股東持股,有利於優化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優化上市公司投資者結構。並且在強調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作為長期財務投資者,以獲得股權分紅收益為主,且履行禁售期義務的背景下,上市公司國有股劃轉社保基金帶來的限售股套現壓力其實並不大,對股市的衝擊有限,相反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穩定股市的效果。所以,A股市場沒有必要回避上市公司國有股劃轉社保基金的問題,而是要直面這個問題。也正因如此,至少有這樣兩個問題是需要正視並加以解決的。

首先,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劃轉社保基金不能限於新上市公司。根據2009年的《實施辦法》,國有股轉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時,按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將上市公司部分國有股轉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持有。如此一來,那些已經上市的上市公司國有股就不屬於劃轉範圍了。這顯然大大縮小了上市公司國有股轉持的範圍,與國有資本劃轉社保基金的初衷不符。

其次,上市公司國有股劃轉社保基金的比例是公司國有股權的10%,而不是首發規模的10%。目前上市公司國有股的劃轉比例是按照首發規模的10%來進行的,這顯然不符合新的《實施方案》精神,同時也大大減少了國有股劃轉的份額,這個問題有必要予以修正。

所以,A股市場沒有必要回避上市公司國有股劃轉社保基金的問題,而是要直面這個問題。也正因如此,至少有這樣兩個問題是需要正視並加以解決的。

首先,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劃轉社保基金不能限於新上市公司。根據2009年的《實施辦法》,國有股轉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時,按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將上市公司部分國有股轉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持有。如此一來,那些已經上市的上市公司國有股就不屬於劃轉範圍了。這顯然大大縮小了上市公司國有股轉持的範圍,與國有資本劃轉社保基金的初衷不符。

其次,上市公司國有股劃轉社保基金的比例是公司國有股權的10%,而不是首發規模的10%。目前上市公司國有股的劃轉比例是按照首發規模的10%來進行的,這顯然不符合新的《實施方案》精神,同時也大大減少了國有股劃轉的份額,這個問題有必要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