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自2018年1月1日起,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 科技部 關於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
2017年第172號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車創新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將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二、對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
三、2018年1月1日起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
(二)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附件1)。
(三)通過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達到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標準(附件2)。
(四)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以下簡稱企業)在產品品質保證、產品一致性、售後服務、安全監測、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關要求(附件3)。
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科技部根據新能源汽車標準體系發展、技術進步和車型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條件。
四、企業應當向工業和資訊化部提交《目錄》申請報告(附件4),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產品品質負責。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稅務總局組織技術專家進行審查,通過審查的車型列入《目錄》,並由工業和資訊化部、稅務總局發佈。
五、對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
六、對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產品性能指標未達到要求、提供其他虛假資訊等手段騙取列入《目錄》車型資格的企業,
七、從事《目錄》申請報告審查、審核,辦理免稅審核的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時,存在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辦理免稅審核的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時,存在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