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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屢教不改者送專門學校!11部門齊“亮劍”,保護我們的孩子免受欺淩

教育部、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殘聯十一部門日前聯合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方案》(以下簡稱《治理方案》)。

根據《治理方案》,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淩事件,必要時可將實施欺淩學生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

據教育部教育督導局主要負責人介紹

在專項治理和實地督導工作中發現,目前仍有些單位存在對防治學生欺淩重視程度不夠、多方聯動防治機制不健全、對實施欺淩學生懲戒手段缺失等問題,對學生欺淩的界定、程度的劃分、不同程度欺淩情形的處置、處置後的申訴受理、部門和學校的職責分工等還缺少明確規定,有必要進一步制定針對性、操作性強的實施方案,完善防治學生欺淩的制度體系。

針對目前實際工作中學生欺淩缺乏明確定義的問題

《治理方案》提出

中小學生欺淩是發生在校園(包括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路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各地各校在實際工作中嚴格區分學生欺淩與學生間打鬧嬉戲的界定,正確合理處理。

《治理方案》明確

學生欺淩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應依法依規進行。在調查處理階段,明確要嚴格規範調查處理。學校發現欺淩事件線索後,應當按照學生欺淩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處理流程對事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由學校學生欺淩治理委員會對事件是否屬於學生欺淩行為進行認定。原則上學校應在啟動調查處理常式10日內完成調查,根據有關規定處置。

《治理方案》指出

對經調查認定實施欺淩的學生,學校學生欺淩治理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一定學時的專門教育方案並監督實施欺淩學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時針對欺淩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應懲戒。情節輕微的一般欺淩事件,由學校對實施欺淩學生開展批評、教育。實施欺淩學生應向被欺淩學生當面或書面道歉,取得諒解。

情節比較惡劣、對被欺淩學生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的嚴重欺淩事件,學校對實施欺淩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對實施欺淩學生予以訓誡。

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學生欺淩事件,處置以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主。對依法應承擔行政、刑事責任的,要做好個別矯治和分類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場所開展必要的教育矯治;對依法不予行政、刑事處罰的學生,學校要給予紀律處分,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等處分,必要時可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工讀)學校。

《治理方案》

明確

在學生欺淩綜合治理工作中,教育、綜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共青團、婦聯、殘聯十一個部門和學校各司其職,並強調要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淩工作協調機制,形成多部門有效溝通、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文章來源 | 法制日報記者 張維

《治理方案》

明確

在學生欺淩綜合治理工作中,教育、綜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共青團、婦聯、殘聯十一個部門和學校各司其職,並強調要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淩工作協調機制,形成多部門有效溝通、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文章來源 | 法制日報記者 張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