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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檢察機關兩起案件例入選“2017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例”

2017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例評選揭曉

昨日,由檢察日報社主辦的2017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例評選揭曉。

其中,由浙江檢察機關辦理的兩起案件成功入選,分別是——

01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浙江“死刑犯”丁國勤16年後被改判無罪

2000年10月4日,浙江省湖州市德清縣武康鎮吉祥花園社區發生一樁兇殺案,

時年22歲的該鎮居民、飯店廚師丁國勤被警方認定為有重大作案嫌疑而逮捕。2001年3月27日,湖州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經其上訴,當年浙江省高級法院改判其死緩。此後,經丁國勤多次申訴,該案終於迎來轉機——浙江省檢察院向浙江高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2017年7月17日,浙江高院終審改判丁國勤無罪。

據判決書記載,丁國勤生於1978年3月16日,

案發前為湖州市德清縣武康鎮都樂飯店廚師。2000年10月4日,丁國勤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2001年3月27日,湖州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

一審判決後,丁國勤不服,提出上訴,浙江高院于同年5月10日改判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決生效後,丁國勤再次提起申訴,浙江省檢察院於2015年7月20日向浙江高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在此期間,經累次減刑,丁國勤於2016年10月9日刑滿被釋放。

2017年7月13日,浙江高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出庭檢察官認為,原判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除有罪供述之外,均非直接證據,無法形成證據鎖鏈證明丁國勤實施了殺人行為;原判採信的丁國勤有罪供述真實性存疑,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有新證據證明原判認定丁國勤殺人的事實可能存在嚴重錯誤;原判認定丁國勤殺人存在諸多不合常理之處;本案無法排除他人作案的合理懷疑;原判認定事實不清,

證據不足,依法應當對丁國勤宣告無罪。

浙江高院再審採納檢察機關意見,認為丁國勤有罪供述的客觀性、真實性存疑,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於2017年7月17日判決撤銷2001年該院作出的死緩判決和湖州中院作出的死刑判決,改判丁國勤無罪。

02

江浙兩地檢察機關依法打擊長江口非法傾倒垃圾犯罪,34人被批捕,已有9人被起訴

2017年9月至12月,江蘇、浙江兩地有關檢察機關相繼對一年前引發全國關注的“長江口垃圾傾倒案”34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相關犯罪嫌疑人陸續被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查明,2016年4月下旬,浙江省桐鄉市天順垃圾清運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天順公司”)通過招投標獲得為期一年的浙江省海鹽縣生活垃圾外運處置業務。2016年8月至12月間,被告人倪炳松(天順公司負責人、股東)、周文松(天順公司股東)夥同公司其他人員,為共同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被告人張根、洪小勇等人(另案處理)無生活垃圾處置資質的情況下,以明顯低於合法處置成本的價格,將35570.26噸生活垃圾交由張根、洪小勇等人處置,其中19589.94噸生活垃圾被直接拋入長江南通段、太倉段,15980.32噸生活垃圾被運至浙江湖州、安徽等地非法填埋,嚴重污染環境。2017年9月15日,江蘇省常熟市檢察院對9名被告人以涉嫌污染環境罪提起公訴。之後,浙江省嘉興市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涉案犯罪嫌疑人25人。

2016年8月至12月間,被告人倪炳松(天順公司負責人、股東)、周文松(天順公司股東)夥同公司其他人員,為共同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被告人張根、洪小勇等人(另案處理)無生活垃圾處置資質的情況下,以明顯低於合法處置成本的價格,將35570.26噸生活垃圾交由張根、洪小勇等人處置,其中19589.94噸生活垃圾被直接拋入長江南通段、太倉段,15980.32噸生活垃圾被運至浙江湖州、安徽等地非法填埋,嚴重污染環境。2017年9月15日,江蘇省常熟市檢察院對9名被告人以涉嫌污染環境罪提起公訴。之後,浙江省嘉興市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涉案犯罪嫌疑人2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