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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財險遭罰為哪般?保監會在玩真的了!

1月8日,保監會下達了新年以來的第一份監管函,矛頭指向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監會新年首張監管函

由於這個監管函提及的問題和普通投保人的利益息息相關,所以“保險觀察”今天來解讀一下。

在這個監管函中寫得非常明確,在太平洋財險公司的《附加法定傷殘鑒定標準保險(2015版)條款》中,傷殘給付比例標準與《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不符,被責令立即停止使用該產品,並對公司其他產品進行梳理排查,

限時完成整改。

說起這《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是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聯合中國法醫學會制定,並在2013年正式發佈並成為行業標準的。

中國保監會在2013年8月下發了《關於人身保險傷殘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以前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要廢止,2014年1月1日開始都要使用這統一的行業標準。

根據新制定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傷殘評定標準由6類40項增擴至8類281項內容,

傷殘等級根據嚴重程度從1級分至10級,1級最為嚴重,也就是我們說的全殘,10級則是傷殘等級中最輕的。

最新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

根據1級-10級的嚴重程度,保額賠付比例從100%-10%。傷殘等級每差1級,則賠付比例相差10%。

就是這個本應在2014年1月1日就統一執行的傷殘保險金給付標準,卻在太平洋財險的一份格式條款中發現並不相符,因此招致監管的處罰。

格式條款中的標準與行業標準不一致

有人要問了,為什麼太平洋財險2015年就已經有的格式條款,到了現在2018年了才發現有問題?是不是監管不作為?算不算自己打自己臉呢?

那倒是真冤枉了!

長險和短險的審核是不同的。像多數重疾險、壽險這類的長險產品,在銷售新產品前,必須向保監會報審,待監管審核通過後才能進行銷售。

而1年期的短險,產品實在太多,不要求都要進行報審,

而是進行報備即可。之後保監會對這些產品進行抽查,發現違規的會進行處罰。

如果保險合同生效起一年內沒有出險,那麼續保時,這個附加險的條款必然是要更新到符合《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的;

如果恰好就是在保險合同生效的這一年內出險,你也不用擔心,在現行標準和歷史標準衝突的情況下,必須依照現行標準理賠,這是行規,太平洋財險公司必須遵守的。

從保監會的監管函來看,從過去更加關注關聯交易,到現在開始關注具體的產品條款細節,這是在“保監姓監”這條道路上邁出堅實一步,體現了監管保護投保人、被保人利益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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