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上調,HR要算清一筆隱性用人成本賬
按照每年慣例,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總會在3月的最後一個工作日,
同時,
各企業的HR們早就躍躍欲試,等著同步更新製作新一年的用工成本預算了。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3年頒佈的《最低工資規定》規定的是最少每兩年調整一次地區最低工資標準,但隨著政府貨幣的擴張伴隨的物價增長,除2009年金融危機的影響上海未調整最低工資之外,其實自2000年起,上海每年都有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而從整個國家和其他地域上來看,
2000年,上海市最低工資才445元,直至2007年之前雖然每年上海均調整最低工資,但每年的調整幅度均不足百元,但同樣僅僅7年之後,每年的調整幅度已經超過200元,而且我們也有理由相信,這種增長式的調整幅度也將長期維持而不會有本質改變。
其實調整最低工資本身對企業影響並不是很大,但是其背後的隱性用工成本卻是比最低工資調整本身還要高昂。
因上海的最低工資本身就是“到手價”,所以企業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需要另行計算!
而每年同一時間調整的社保繳費基數調整而大幅增加,
如果企業用工成本的過快上升,則會導致企業擴大再生產的意願降低。
也正基於此,在美國早有最低工資法案並不能有效促進就業的經濟理論,但政府層面也意識到了企業用工成本的問題,國家及地方政府均已有明確的降低企業用工成本的聲音,甚至有一些已有明確的減負方案。
另外一方面,其實人社局調整上述社會保障資料的背後,是統計局對過去一年經濟運行資料的統計方才孕育而生,所以統計局公佈的所在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人均消費性支出還都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計算賠償標準的依據,甚至還是購買車輛商業保險額度的重要參考標準。
今年起,100萬的車輛商業保險已經不能完全覆蓋人身損害案件的賠償範圍,所以在此提示大家還不應僅僅著眼於對企業的影響。
四、以上海為例,最低工資、社平工資調整後,將會對企業有怎樣的影響?1.最低用工成本
《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 :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上海市的最低工資標準屬於“裸工資”。
所謂“裸工資”是指:除了不包含上文所述的加班工資、補貼、津貼外,月最低工資標準還不包含個人應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至於參加“三險”外地非城鎮戶籍的職工,按有關規定執行。因此公司如果雇傭一個員工,員工每月“到手價”不應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國家及上海有關規定,上海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最低不能低於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不超過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因此公司為員工繳納的社保繳費基數的上下限為19512元和3902元。
結合目前社會保險繳費比例單位與個人合計42%、住房公積金繳費比例單位與個人合計14%,可以推算出,上海的用人單位在每個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身上每月的用工成本應該是不低於4485元(=2300+3902*56%)的。
這還只是考慮了社保和公積金,而沒有考慮其他的包括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會會費、職工教育經費等各類政策成本。
2.試用期員工的工資標準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本企業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因此,企業在試用期內,向正常出勤員工支付的工資同樣不能低於2300元。
3.病假工資下限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滬最低工資標準上漲到2300,病假工資也相應的不能低於1840元。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高於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4.員工賠償公司損失後的工資餘額下限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勞動者因本人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企業依法要其賠償,並需從工資中扣除賠償費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且扣除後的剩餘工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5.停產、停工致使員工待崗待業的工資下限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按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雙方新的約定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6.一裁終局數額標準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的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說從最低工資調整後,如果對於以上請求中的數額低於27600元的,都屬於一裁終局的案件。
7.加班工資、假期工資計算基數的下限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相關規定: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8.離職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的上下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如果員工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且向其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據此,在上海,未來一年員工離職時涉及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上限將為19512元。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因此,在上海,未來一年員工離職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的下限是2300元。
9.離職經濟補償金的免稅額
公司支付給經濟補償金的總額超過社平工資3倍的12個月的,即6504*3*12=234144元,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10.喪葬補助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及配套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可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因此,涉及到員工工亡時,喪葬補助金為39024元。
11.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計算基數上限
根據2017年3月15日財政部發佈的財稅[2017]18號文(《關於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據此,上海用人單位未來一年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計算基數上限為19512元。
作者簡介甚至有一些已有明確的減負方案。
另外一方面,其實人社局調整上述社會保障資料的背後,是統計局對過去一年經濟運行資料的統計方才孕育而生,所以統計局公佈的所在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人均消費性支出還都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計算賠償標準的依據,甚至還是購買車輛商業保險額度的重要參考標準。
今年起,100萬的車輛商業保險已經不能完全覆蓋人身損害案件的賠償範圍,所以在此提示大家還不應僅僅著眼於對企業的影響。
四、以上海為例,最低工資、社平工資調整後,將會對企業有怎樣的影響?1.最低用工成本
《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 :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上海市的最低工資標準屬於“裸工資”。
所謂“裸工資”是指:除了不包含上文所述的加班工資、補貼、津貼外,月最低工資標準還不包含個人應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至於參加“三險”外地非城鎮戶籍的職工,按有關規定執行。因此公司如果雇傭一個員工,員工每月“到手價”不應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國家及上海有關規定,上海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最低不能低於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不超過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因此公司為員工繳納的社保繳費基數的上下限為19512元和3902元。
結合目前社會保險繳費比例單位與個人合計42%、住房公積金繳費比例單位與個人合計14%,可以推算出,上海的用人單位在每個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身上每月的用工成本應該是不低於4485元(=2300+3902*56%)的。
這還只是考慮了社保和公積金,而沒有考慮其他的包括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會會費、職工教育經費等各類政策成本。
2.試用期員工的工資標準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本企業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因此,企業在試用期內,向正常出勤員工支付的工資同樣不能低於2300元。
3.病假工資下限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滬最低工資標準上漲到2300,病假工資也相應的不能低於1840元。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高於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4.員工賠償公司損失後的工資餘額下限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勞動者因本人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企業依法要其賠償,並需從工資中扣除賠償費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且扣除後的剩餘工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5.停產、停工致使員工待崗待業的工資下限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按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雙方新的約定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6.一裁終局數額標準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的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說從最低工資調整後,如果對於以上請求中的數額低於27600元的,都屬於一裁終局的案件。
7.加班工資、假期工資計算基數的下限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相關規定: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8.離職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的上下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如果員工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且向其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據此,在上海,未來一年員工離職時涉及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上限將為19512元。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因此,在上海,未來一年員工離職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的下限是2300元。
9.離職經濟補償金的免稅額
公司支付給經濟補償金的總額超過社平工資3倍的12個月的,即6504*3*12=234144元,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10.喪葬補助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及配套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可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因此,涉及到員工工亡時,喪葬補助金為39024元。
11.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計算基數上限
根據2017年3月15日財政部發佈的財稅[2017]18號文(《關於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據此,上海用人單位未來一年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計算基數上限為19512元。
作者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