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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七天無理由退貨”遇上“已拆封商品不得退貨”,消費者究竟退得退不得?

繼虹口法院與虹口區消保委共同設立“消費糾紛巡迴審判點”,1月5日上午,首起案件在該巡迴法庭開庭審結。

之後,李先生在商家的提醒下才找到了位於詳情頁面最下方的購物提示。李先生認為該提示位於購物頁面最下端,消費提示不醒目且與前面聲明的“七天無理由退貨”相矛盾。交涉未果後,李先生向位於乍浦路490號的虹口區消保委投訴。

經虹口區消保委調解,雙方意見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故引導李先生起訴至虹口法院,

並啟用“消費糾紛巡迴審判點”。經巡迴法庭審理,在雙方達成退貨退款的和解協定後,李先生撤回起訴。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在網路銷售的商品中,消費者定作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線上下載或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電腦軟體等數位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本案中,藍牙音箱並不在不適用無理由退貨之列,且消費者退回的商品,

雖然拆封但商品完好,不影響二次銷售,因此,商家應當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

據悉,“消費糾紛巡迴審判點”的設立,為進一步高效化解消費糾紛提供了一處快捷有效的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