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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最高法發話:離婚了,你的債我可以不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於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6日

法釋〔2017〕4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婚姻法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准。

今天頒佈的這部司法解釋只有4條·短短的一部司法解釋直指“夫妻共同債務”,這一當前司法實踐上的疑難問題,為什麼說疑難?因為禁年來不少人都遇到這樣的事情:

“離婚過後,突然有一天你被告知前夫或者前妻私底下欠下了巨額債務,

而法院認定這些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你也得還”。。。這種“被負債”,其實在現實中是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權益。

那麼常見的套路是:丈夫A和妻子B要離婚,A和朋友C串通好,從C那裡借100萬,然後A和B離婚時,法院判決100萬為夫妻共同債務,B要承擔償還義務。

其實這樣的套路大多數是利用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那麼為何要出臺這樣的規定呢?在2003年的時候司法實踐中出現不少“夫妻假離婚、真逃債的問題,比如丈夫A向其朋友C借了100萬,但是為了不還這筆錢A把財產都轉移到妻子B的名下然後離婚淨身出戶,還跟C說要錢沒有,要命一條。袍哥在這裡相信大家看懂了吧,當年制定這樣的規定主要就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秩序,但是近年來又出現了心的情況讓社會各界主張修改、暫停適用甚至廢止該條規定的呼籲日以熱烈。

廢止 建議

既不能坑友,也不能坑配偶,法院必須在債權人利益和未舉債夫妻一方利益的天平上跳舞,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的目的就是要解決這個問題,無論你是丈夫A還是妻子或是債權人/朋友C,注意了,重點來了:

牢記共債共簽

舉證責任

綜上幾點,大家記住了嗎?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不公平時要學會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後袍哥囉嗦一句: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一場是緣分,不要總想著算計坑對方!

當年制定這樣的規定主要就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秩序,但是近年來又出現了心的情況讓社會各界主張修改、暫停適用甚至廢止該條規定的呼籲日以熱烈。

廢止 建議

既不能坑友,也不能坑配偶,法院必須在債權人利益和未舉債夫妻一方利益的天平上跳舞,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的目的就是要解決這個問題,無論你是丈夫A還是妻子或是債權人/朋友C,注意了,重點來了:

牢記共債共簽

舉證責任

綜上幾點,大家記住了嗎?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不公平時要學會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後袍哥囉嗦一句: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一場是緣分,不要總想著算計坑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