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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 基層院超八成案件由檢察官決定

報告摘錄 組建新型辦案組織,以內設機構優化為先導,

把握檢察工作規律,按照專業化、扁平化原則,進行內設機構和辦案組織改革。

●解讀

記者瞭解到,在內設機構改革的過程中,北京檢察機關將刑事審判監督職能從公訴部門中剝離出來了。

北京市檢察院相關負責人告訴新京報記者,全市三級檢察機關都設立了專業化的刑事審判監督部,將刑事審判監督職能從公訴部門分離,並將以往分散在公訴、申訴、監所檢察的審判監督職能整合到一起,

“這樣的做法解決了實踐中重辦案輕監督的問題,有利於統一監督標準、條件和程式。”

報告摘錄 推進跨行政區劃檢察院改革。作為首批試點,依託鐵路運輸檢察分院成立第四分院,探索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管轄制度,努力跨開干擾、排除地方保護。

●解讀

北京市檢察院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這主要是通過對司法管轄範圍與行政區劃進行錯位配置和適當分離,

從制度上防止地方干擾和地方保護主義,確保司法公正。

2014年底,北京市檢察院第四分院掛牌成立。上述負責人說,三年多來,按照“跨區劃”、“特殊性”的特點配置集中管轄,辦理了一批跨行政區劃的典型案件,初步體現了跨行政區劃檢察院的價值,為推進跨行政區劃檢察院改革奠定了堅實基礎,提供了寶貴經驗。

但還有需要進一步完善跨行政區劃檢察院的管轄制度、探索構建相對完整的跨行政區劃檢察院組織體系、法檢同步推進跨行政區劃法院檢察院改革,

堅持頂層設計和基層探索相結合。

報告摘錄 堅持檢察官領導幹部辦理案件制度。改革後,市、分院60%的案件,區院86.3%的案件由檢察官決定,逮捕、起訴月均審結案件數增加326件,環比上升11.7%。

●解讀

完善檢察官權責體系是本輪司法改革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此前就有專家針對檢察機關的司法責任制改革表示,

刑訴法中充滿了“由檢察長決定”的規定,因此要運行新的檢察官辦案機制,就要明確主任檢察官與檢察長的關係,檢察長決定權能否下放給檢察官以及哪些權力可以下放。

記者注意到,去年,北京市檢察院在全國率先將一般案件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權下放給檢察官,並同步修訂檢察官許可權清單,

更加突出檢察官的辦案主體地位,激發了檢察官的主動性和責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