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兒童在重慶某酒店誤吸殘留毒☆禁☆品中毒,法院判酒店擔責80%
2016年7月14日,未滿四歲的男孩小范隨奶奶入住重慶市豐都縣某商務酒店,在玩耍時發現酒店櫃子裡有插著吸管的飲料瓶,瓶中尚有部分液體,小範以為是飲料,進行了飲用,而其家人並不知瓶中為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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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晚,家人發現小范一直焦躁不安,精神亢奮,淩晨兩三點不睡覺。經送醫診斷,確定為誤食毒☆禁☆品,造成甲基苯丙胺(冰毒的主要成分)中毒、中毒性心肌炎等疾病。後因小范日常生活中時常表現得目光呆滯、語無倫次,頻繁撫摸生☆禁☆殖☆禁☆器等症狀多次治療,
因和商務酒店無法就小範的人身損害賠償達成一致協定,小範將該商務酒店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該酒店承擔其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損失。一審法院以酒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判決酒店承擔小範損失80%責任近2.3萬元。商務酒店不服,以一審漏列吸毒人員為當事人、其承擔主要責任不當為由,
重慶三中院審理後認為,《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某商務酒店違反《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入住的旅客未嚴格採取實名登記,致使他人冒用其他人的身份資訊入住賓館吸食毒☆禁☆品,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
綜上,重慶三中院二審判決駁回某酒店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故本案吸毒人員並非侵權行為人,其不應對小範承擔責任,一審未追加其作為本案當事人並無不當。綜上,重慶三中院二審判決駁回某酒店上訴請求,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