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首例刑事違法國家賠償案:保護人權從被定罪者開始
1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涉產權案件典型案例通氣會,
一起國家賠償案件為何由大法官擔任審判長?涉案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了什麼?此案的“落槌”具有怎樣意義……
大法官首赴巡迴法庭審案
2015年12月2日,最高法副院長、賠償委員會主任委員、二級大法官陶凱元擔任審判長,在最高法第二巡迴法庭敲響最高法本部大法官到巡迴法庭辦案“第一槌”。
瀋陽北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申請遼寧省公安廳刑事違法扣押賠償一案,經過公開質證和協商後,當庭審結。陶凱元當庭宣讀國家賠償決定書:由遼寧省公安廳於本決定生效後30日內向北鵬公司返還偵查期間扣押的2000萬元,並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83萬元。
據瞭解,這是自1995年國家賠償法正式實施以來,第一起由最高法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公開質證的國家賠償案,
“本案通過公開開庭質證和協商賠償的方式得以解決,有利於就地化解矛盾糾紛,減輕當事人訴累,進而提升了賠償委員會決定程式的公開性和公正性,回應了社會各界對國家賠償工作的關切。”陶凱元說,國家賠償工作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官民矛盾、調和公權力和私權利衝突,
扣押2000萬元源起“打黑”案
瀋陽北鵬集團有限公司、北鵬公司、瀋陽鵬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3家公司相互關聯,劉傑負責3個公司全面工作,劉傑的姐姐劉華曾任北鵬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4年5月,北鵬公司與遼寧省瀋陽市于洪區蘭勝台村聯合進行村屯改造,蘭勝台村原村委會主任黃波、原治保主任黃海營、原黨支部書記黃衛軍以村委會名義,
2008年,遼寧省公安廳按照全國“打黑辦”批轉的違法犯罪線索,組成專案組,對蘭勝台村原村委會主任黃波等人立案偵查。北鵬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進入偵查機關視線。
2008年7月,劉華、劉傑被批准逮捕。一個月後,劉傑向遼寧省公安廳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2014年6月,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北鵬公司、劉華、劉傑犯非法佔用農地罪,免予刑事處罰。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訴,檢察機關也未抗訴,一審判決生效。這份判決未對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扣押的財務文件和2000萬元作出處理。
申請返還未果訴諸國家賠償
遼寧同方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路坦言,走國家賠償程式,最初確有很多顧慮,時間長,結果也並不確定,成功先例很少。
法院判決生效後,北鵬公司向遼寧省公安廳提交返還扣押財物、文件申請書,未獲答覆和處理。此後,北鵬公司向遼寧省公安廳提交賠償申請書,因遼寧省公安廳逾期未作出賠償決定,北鵬公司向公安部申請覆議。
遼寧省公安廳收到公安部的覆議決定後,先後兩次與北鵬公司負責人進行溝通和協商,但雙方的要求和期待差距太大,北鵬公司於2015年7月向最高法賠償委員會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考慮到當事雙方均在瀋陽,且異地質證諸多不便,陶凱元決定有效利用巡迴辦案機制,到最高法第二巡迴法庭組織公開質證、開展協商。
各方合力促使案件案結事了
“現在開庭質證。”2015年12月2日9時,陶凱元在法庭上莊嚴宣佈。
合議庭組織雙方充分舉證、質證和辯論,就返還2000萬元扣押款及賠償損失問題,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依法進行協商。最終,雙方按照合議庭的建議達成協議。看到當事雙方握手言和的圓滿結果,承辦法官徐超終於松了一口氣。
徐超說,此案案結事了,是以陶凱元大法官為審判長的合議庭和涉案各方共同努力的結果,對依法規範刑事偵查措施,切實維護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實現國家賠償法救濟損害、恢復公正的價值功能,具有示範意義。
來源丨法制日報
編輯丨雷琳鳳
長
按
關
注
遼寧同方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路坦言,走國家賠償程式,最初確有很多顧慮,時間長,結果也並不確定,成功先例很少。
法院判決生效後,北鵬公司向遼寧省公安廳提交返還扣押財物、文件申請書,未獲答覆和處理。此後,北鵬公司向遼寧省公安廳提交賠償申請書,因遼寧省公安廳逾期未作出賠償決定,北鵬公司向公安部申請覆議。
遼寧省公安廳收到公安部的覆議決定後,先後兩次與北鵬公司負責人進行溝通和協商,但雙方的要求和期待差距太大,北鵬公司於2015年7月向最高法賠償委員會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考慮到當事雙方均在瀋陽,且異地質證諸多不便,陶凱元決定有效利用巡迴辦案機制,到最高法第二巡迴法庭組織公開質證、開展協商。
各方合力促使案件案結事了
“現在開庭質證。”2015年12月2日9時,陶凱元在法庭上莊嚴宣佈。
合議庭組織雙方充分舉證、質證和辯論,就返還2000萬元扣押款及賠償損失問題,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依法進行協商。最終,雙方按照合議庭的建議達成協議。看到當事雙方握手言和的圓滿結果,承辦法官徐超終於松了一口氣。
徐超說,此案案結事了,是以陶凱元大法官為審判長的合議庭和涉案各方共同努力的結果,對依法規範刑事偵查措施,切實維護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實現國家賠償法救濟損害、恢復公正的價值功能,具有示範意義。
來源丨法制日報
編輯丨雷琳鳳
長
按
關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