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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水瓶能否注冊商標?迪奧訴商評委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迪奧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駁回複審行政糾紛案。

孫若豐 攝

迪奧真我香水瓶外觀。

一審、二審迪奧公司未獲支持;最高法再審判決,商評委有違行政程式正當性,需重新作出複審決定

新京報訊 迪奧真我香水對很多女性來說並不陌生,不少人認為這款香水瓶外形獨特,

但香水瓶能不能算作一個注冊商標?

昨天,在“世界智慧財產權日”當天,最高人民法院再審一起行政糾紛案件,直接關係到迪奧真我香水瓶能否在中國獲得商標註冊並被保護。

2014年8月8日,迪奧公司為真我香水瓶申請了國際商標註冊。

此後,根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等規定,迪奧公司通過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向中國等國提出領土延伸保護申請,

以便在這些國家獲得商標註冊。

2015年7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稱商標局)向國際局發出申請商標的駁回通知書,以申請商標缺乏顯著性為由,駁回申請。

此後,迪奧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稱商評委)提出複審申請,申請再次被駁回。迪奧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一審、二審法院均未支持迪奧公司的訴訟主張。

迪奧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法提出再審申請。

2017年12月29日,最高法作出裁定,提審該案。昨日,最高法終審判決認為,商評委作出的決定有違行政程式正當性原則,並且可能損害行政相對人合理的期待利益,一審、二審法院對此未予糾正的作法不當。遂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並判令商評委重新針對涉案商標作出複審決定。

對於判決結果,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專家認為,

這意味著迪奧真我香水瓶的商標申請在國內通過的可能性很大。

焦點 1

駁回商標申請是否有誤?

經判決,商標局依據的事實基礎明確有誤,商評委有違行政程式正當性

庭審中,迪奧公司一方的訴訟代理人認為,在2014年申請商標時,迪奧公司申請商標為金色的三維立體商標,而商評委漏審立體商標,按照平面圖形商標進行審查,構成程式上的錯誤,從而作出了錯誤的決定。

商評委一方的訴訟代理人則表示,迪奧真我香水瓶是國際申請注冊商標,並申請中國領土延伸保護,國際局將申請材料移交中國商標局,迪奧公司應當在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交補充關於三維視圖的材料,由於迪奧未提交補充材料,商標局將申請商標作為普通商標進行審查並無不當。

值得注意的是,在國際局將申請材料移交中國商標局後,商標局對於迪奧公司是否需要補交材料並無通知。商評委的訴訟代理人稱,不主動發補正通知,是因為存在國際送達的問題,直接向境外當事人送達比較困難。

最高法再審認為,迪奧公司已經在評審程式中明確了申請商標的具體類型為三維立體商標,並且通過補充三面視圖的方式提出了補正要求。在商標局針對申請商標作出的駁回決定依據的事實基礎明確有誤,且迪奧公司明確將此作為複審理由的情況下,商評委對此未進行審查與置評的做法,有違行政程式正當性的原則,因此撤銷商評委此前的駁回複審決定。

專家觀點: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崔國斌長期從事智慧財產權領域的研究,他告訴記者,一個企業如果在很多國家經營,理論上來講注冊商標需要到各國分別註冊,耗時費力,而依據馬德里協定,在一個國家提交申請商標權後,可以通過國際局轉到不同的國家進入國內法階段,從而達到程式上的便利。此案的焦點問題涉及國內商標註冊程式與國際公約之間協調的問題。

崔國斌說,國際公約的初衷是為申請人提供便利,國內法規定商標國際註冊的申請人在國際局登記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交補充材料,但是沒有有效的程式通知申請人何時進入了國內受理的階段,反而為申請人造成不便,“最高法的判決相當於指出國內規則跟國際公約間不一致之處,我認為將來在商標法和細則方面會做一些調整,使商標局在作出決定前通知當事人這一程式啟動起來。”

焦點 2

香水瓶能否申請注冊商標?

迪奧認為真我香水瓶有辨識度;商評委認為容器不足以讓公眾識別

庭審中涉及的另一個焦點問題,即迪奧公司申請的真我香水瓶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這關係到香水瓶能否作為商標進行註冊。

迪奧一方認為,真我香水瓶設計獨特,具有很高的美學價值,與其他香水產品差別較大,並且通過長期的宣傳推廣,已經為消費者熟知。

商評委一方則認為,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容器天然不具有顯著性,並且真我香水瓶這一立體商標仍然需要輔以文字說明,單獨使用香水瓶不足以讓公眾識別。

針對這一問題,最高法最終判決商評委應當對迪奧公司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重新審查。判決指出,商標局、商評委在重新審查中應重點考慮申請商標的顯著性與經過使用取得的顯著性;還要考慮審查標準的一致性原則,因為最高法注意到,與本案商標相同類型的商標已經獲得註冊,不能以個案審查為由忽視執法標準的統一性問題。

專家觀點:

崔國斌表示,注冊商標的有效期滿後可以續展,這樣一來,其他競爭對手沒有機會使用類似的標誌。正是基於這一原因,法律對於商標權的許可註冊非常謹慎,一般推定常見的商品包裝等不能注冊商標權,除非商標與特定的公司、品牌之間建立了穩定的聯繫。

具體到此案,即需要消費者一看到這個香水瓶就知道代表迪奧公司,此時再許可其他競爭對手使用這一形狀的瓶子,就會導致消費者誤認,這種情況下應該許可商標註冊。

■ 追訪

“商標如通過利於防盜版”

根據最高法的終審判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評委將重新就迪奧的商標權申請作出複審決定。

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迪奧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律師李鳳仙認為,如果最終商評委通過了迪奧的商標權申請,將會為今後迪奧在市場上維權帶來積極作用,通過商標權保護可以更有力、更便捷地打擊市場上的仿冒、山寨產品。最高法的判決結果也會提升中國在國際上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形象。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評委一方的訴訟代理人說,最高法的判決結果認為商標評審存在程式性違法,目前商標法正在修改,可以考慮對某些程式作出更加明確的說明或者改動。

在崔國斌看來,案件通過最高法再審,會使社會更加關注立體商標的保護問題。崔國斌說,最高法的判決雖然沒有在商標的顯著性方面直接給出答案,但是指向性很清楚,即要求強調標準的一致性,“認定商標審查的程式上存在問題,所以最高法避免在實體問題上直接給出答案,這是比較謹慎的做法,體現了司法謙抑的態度”。

商評委的訴訟代理人稱,不主動發補正通知,是因為存在國際送達的問題,直接向境外當事人送達比較困難。

最高法再審認為,迪奧公司已經在評審程式中明確了申請商標的具體類型為三維立體商標,並且通過補充三面視圖的方式提出了補正要求。在商標局針對申請商標作出的駁回決定依據的事實基礎明確有誤,且迪奧公司明確將此作為複審理由的情況下,商評委對此未進行審查與置評的做法,有違行政程式正當性的原則,因此撤銷商評委此前的駁回複審決定。

專家觀點: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崔國斌長期從事智慧財產權領域的研究,他告訴記者,一個企業如果在很多國家經營,理論上來講注冊商標需要到各國分別註冊,耗時費力,而依據馬德里協定,在一個國家提交申請商標權後,可以通過國際局轉到不同的國家進入國內法階段,從而達到程式上的便利。此案的焦點問題涉及國內商標註冊程式與國際公約之間協調的問題。

崔國斌說,國際公約的初衷是為申請人提供便利,國內法規定商標國際註冊的申請人在國際局登記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交補充材料,但是沒有有效的程式通知申請人何時進入了國內受理的階段,反而為申請人造成不便,“最高法的判決相當於指出國內規則跟國際公約間不一致之處,我認為將來在商標法和細則方面會做一些調整,使商標局在作出決定前通知當事人這一程式啟動起來。”

焦點 2

香水瓶能否申請注冊商標?

迪奧認為真我香水瓶有辨識度;商評委認為容器不足以讓公眾識別

庭審中涉及的另一個焦點問題,即迪奧公司申請的真我香水瓶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這關係到香水瓶能否作為商標進行註冊。

迪奧一方認為,真我香水瓶設計獨特,具有很高的美學價值,與其他香水產品差別較大,並且通過長期的宣傳推廣,已經為消費者熟知。

商評委一方則認為,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容器天然不具有顯著性,並且真我香水瓶這一立體商標仍然需要輔以文字說明,單獨使用香水瓶不足以讓公眾識別。

針對這一問題,最高法最終判決商評委應當對迪奧公司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重新審查。判決指出,商標局、商評委在重新審查中應重點考慮申請商標的顯著性與經過使用取得的顯著性;還要考慮審查標準的一致性原則,因為最高法注意到,與本案商標相同類型的商標已經獲得註冊,不能以個案審查為由忽視執法標準的統一性問題。

專家觀點:

崔國斌表示,注冊商標的有效期滿後可以續展,這樣一來,其他競爭對手沒有機會使用類似的標誌。正是基於這一原因,法律對於商標權的許可註冊非常謹慎,一般推定常見的商品包裝等不能注冊商標權,除非商標與特定的公司、品牌之間建立了穩定的聯繫。

具體到此案,即需要消費者一看到這個香水瓶就知道代表迪奧公司,此時再許可其他競爭對手使用這一形狀的瓶子,就會導致消費者誤認,這種情況下應該許可商標註冊。

■ 追訪

“商標如通過利於防盜版”

根據最高法的終審判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評委將重新就迪奧的商標權申請作出複審決定。

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迪奧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律師李鳳仙認為,如果最終商評委通過了迪奧的商標權申請,將會為今後迪奧在市場上維權帶來積極作用,通過商標權保護可以更有力、更便捷地打擊市場上的仿冒、山寨產品。最高法的判決結果也會提升中國在國際上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形象。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評委一方的訴訟代理人說,最高法的判決結果認為商標評審存在程式性違法,目前商標法正在修改,可以考慮對某些程式作出更加明確的說明或者改動。

在崔國斌看來,案件通過最高法再審,會使社會更加關注立體商標的保護問題。崔國斌說,最高法的判決雖然沒有在商標的顯著性方面直接給出答案,但是指向性很清楚,即要求強調標準的一致性,“認定商標審查的程式上存在問題,所以最高法避免在實體問題上直接給出答案,這是比較謹慎的做法,體現了司法謙抑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