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案」熊孩子打賞女主播 律師解讀:未成年打賞能否討回?
近日,河南許昌胡女士10歲的兒子用母親的手機將5萬元打賞給遊戲主播。胡女士稱,這是丈夫的喪葬錢,自己又患了直腸癌,急需這救命錢,希望能追回這筆錢。警方稱,
與圖片無關
法律:根據《民法通則 》第20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總則》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從法律上來看,胡女士的損失是否能夠挽回呢?
當然,無論是贈與合同還是買賣合同,都屬於合同行為,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胡女士之子的這種打賞,是屬於效力待定的。
也就是說,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雙方行為(即合同行為)——該種行為如事後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認,
當然,這裡還存在一個問題,胡女士的支付密碼是由胡女士告訴其子的嗎?
如果是由胡女士告知其子,那麼胡女士應當預見其子可能會利用密碼作出與他年齡不符的消費行為,胡女士確實也存在一定的責任。
同時,很多直播平臺的使用協議中也存在一些自相矛盾的條款,例如:“您確認,在您開始使用/註冊程式使用我方平臺服務前,您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的與您行為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若您不具備前述與您行為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試問,如果已經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如何能承諾“您及您的監護人應依照法律規定承擔因此而導致的一切後果。”
所以該協議也存在需由法定代表人追認的問題,不過很多直播平臺在驗證上確實存在這些問題——放任未成年人作出與其年齡、智力水準不符的消費行為。
由此規定,該男童母親可以以男童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出的打賞支付行為未經過其同意為由,向平臺主張返還。
但是從舉證責任上,對男童母親來說是不利的,男童母親需要證明確實是自己孩子所做的打賞行為。當然,這點可以通過及時報警,由警方進行記錄,固定證據。
最後,律師提醒:各位家長要合理規劃孩子的價值觀、金錢觀,不要將密碼輕易告知孩童,減免損失。
在未成年人實施了與自己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非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時,其監護人可以拒絕追認,該行為則無效。
顯然,打賞主播近5萬塊的禮物,是與10歲孩子的認知不相適應的,胡女士拒絕追認打賞的話,是可以認定該行為是無效的。
但是,目前我國對此尚缺乏專門的立法,對於追繳的範圍與內容,學界也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而司法實踐主要是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其所規定的內容較少,難以全面回應疑難問題。另一方面,打賞網路主播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學界對此尚缺乏研討。
目前打賞是沒有上限,也不存在延遲的,這種沒有節制的“資金流”其實存在巨大的網路風險。當人們都在歡呼互聯網帶來的便利時,社會各界都有必要針對互聯網帶來的消費陷阱,設置一些預防性的教育,以幫助孩子們提高鑒別、認知、適應能力,對未成年打賞設置足夠高的門檻和限制。
與此同時,網路直播平臺、主播和家長們都承擔起自己的社會責任和法律義務,錢財雖貴,但是孩子的成長和價值觀的塑造才是更加重要的,並且立法規範和保護也是刻不容緩。
這點可以通過及時報警,由警方進行記錄,固定證據。
最後,律師提醒:各位家長要合理規劃孩子的價值觀、金錢觀,不要將密碼輕易告知孩童,減免損失。
在未成年人實施了與自己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非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時,其監護人可以拒絕追認,該行為則無效。
顯然,打賞主播近5萬塊的禮物,是與10歲孩子的認知不相適應的,胡女士拒絕追認打賞的話,是可以認定該行為是無效的。
但是,目前我國對此尚缺乏專門的立法,對於追繳的範圍與內容,學界也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而司法實踐主要是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其所規定的內容較少,難以全面回應疑難問題。另一方面,打賞網路主播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學界對此尚缺乏研討。
目前打賞是沒有上限,也不存在延遲的,這種沒有節制的“資金流”其實存在巨大的網路風險。當人們都在歡呼互聯網帶來的便利時,社會各界都有必要針對互聯網帶來的消費陷阱,設置一些預防性的教育,以幫助孩子們提高鑒別、認知、適應能力,對未成年打賞設置足夠高的門檻和限制。
與此同時,網路直播平臺、主播和家長們都承擔起自己的社會責任和法律義務,錢財雖貴,但是孩子的成長和價值觀的塑造才是更加重要的,並且立法規範和保護也是刻不容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