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術後致患者十級傷殘,院方承擔主要責任

事件經過

2014年12月22日某甲在某醫院就診,發現左手一腫物,遂行左肘部腫物探查切除術。2015年1月7日,病理結果提示神經鞘瘤,在該院做神經鞘瘤術。術後神經未完全復原,以致左手指背伸不利,

術後手功能受到損害,手指不能伸直,導致生活受到嚴重影響。

患方觀點

2014年12月22日我在某醫院住院,12月24日在該院做神經鞘瘤術,術後手功能受到損害,手指不能伸直,導致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故我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以下費用:

1.護理費28600元(220元/天×130天)、護工服務費600元、醫療費15042.76元、營養費8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殘疾賠償金2291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00元(100元/天×23天)、交通費341元、病歷複印費18元、司法鑒定費12000元;

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院方觀點

護理費、營養費同意按照鑒定意見計算,對護理費服務費收據的真實性不認可,應以正式的發票為准。醫療費中,外購藥發票與本案無關,不予認可,其餘醫療費予以認可。住院伙食補助費、司法鑒定費沒有異議,

同意按照責任比例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不同意賠償。對於殘疾賠償金,原告在我院住院治療期間並未表示其為左利手,住院病歷亦未記載其為左利手,原告在與我院發生醫療糾紛後才表示其為左利手,不予認可,原告取物、操作手機、翻看證據材料均是使用右手,故殘疾賠償金不同意按照九級傷殘的賠償係數計算。原告住院期間配偶、子女探望發生的交通費不應獲得賠償。
原告主張的病歷複印費缺乏法律依據。

專家評析

1、患者左手指背伸功能障礙評定為十級殘疾。

2、某醫院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存在一定過錯,在患者的損害後果中應承擔主要責任。

3、患者誤工期為454日,護理期為130日,營養期為80日。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準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鑒定意見,本院認定某醫院對原告的損害後果應承擔70%的侵權責任。

關於患者所要求的賠償條目和具體觀點如下:

1.醫療費,為在甲醫院住院及門診複查期間的醫療費及外購藥費,其中甲醫院住院及門診複查自付部分的金額為14458.66元。

2.護理費,

出示了家務勞務協議書、服務費收據、護理人員身份證,載明:2015年5月16日至11月25日期間原告聘請某家務勞動服務中心的護工進行護理,本院酌定按照120元計算130天。

3.交通費,提交了公車票,原告庭審中自述公車費主要為其住院期間家屬探望發生。本院予以支持。

4.病歷複印費,提交了甲醫院病歷複印發票,金額共計10元。

5.殘疾賠償金,系按照2016年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275元計算20年再乘以九級傷殘的賠償係數0.2。

6.護工服務費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7.營養費,本院酌定按照50元/天計算80天。

8.住院伙食補助費,符合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9.殘疾賠償金,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為左利手,故參考鑒定意見,該項應按照2016年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20年後乘以十級傷殘的賠償係數0.1。

10.原告要求病歷複印費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各項,某醫院應按照70%的責任比例向原告進行賠償。

11.原告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醫院賠償原告醫療費一萬零三百八十四元三角、住院伙食補助費一千六百一十元、營養費二千八百元、護理費一萬零九百二十元、殘疾賠償金八萬零一百八十五元、交通費二百三十八元七角、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萬五千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五千七百八十五元,由原告負擔三千零六十二元(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納),由被告醫院負擔二千七百二十三元(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納)。司法鑒定費一萬二千元,由被告醫院負擔(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納)。

本文章僅用於學習、交流與研究,部分觀點如與其他作者表述相同,歡迎來電垂詢。

北京醫盾健康彙聚了國內外知名的醫療專家、法律專家、司法鑒定專家、法醫專家,為客戶提供協力廠商醫療評估判斷診療行為是否規範、合理、合法,同時為客戶提供病歷封存、專家輔助出庭人服務,説明客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病歷複印和封存服務:協助當事人去醫院複印和封存病歷。

6.護工服務費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7.營養費,本院酌定按照50元/天計算80天。

8.住院伙食補助費,符合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9.殘疾賠償金,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為左利手,故參考鑒定意見,該項應按照2016年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20年後乘以十級傷殘的賠償係數0.1。

10.原告要求病歷複印費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各項,某醫院應按照70%的責任比例向原告進行賠償。

11.原告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醫院賠償原告醫療費一萬零三百八十四元三角、住院伙食補助費一千六百一十元、營養費二千八百元、護理費一萬零九百二十元、殘疾賠償金八萬零一百八十五元、交通費二百三十八元七角、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萬五千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五千七百八十五元,由原告負擔三千零六十二元(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納),由被告醫院負擔二千七百二十三元(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納)。司法鑒定費一萬二千元,由被告醫院負擔(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納)。

本文章僅用於學習、交流與研究,部分觀點如與其他作者表述相同,歡迎來電垂詢。

北京醫盾健康彙聚了國內外知名的醫療專家、法律專家、司法鑒定專家、法醫專家,為客戶提供協力廠商醫療評估判斷診療行為是否規範、合理、合法,同時為客戶提供病歷封存、專家輔助出庭人服務,説明客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病歷複印和封存服務:協助當事人去醫院複印和封存病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