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五月起扣車停車費不再需要車主自掏腰包!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生活品質的提升。在日常生活中,開車上路也變得越來越普遍。那麼對於經常開車的車主來說,偶爾有點小摩擦或者遇上交通事故,都是比較正常的。但是如果遇到需要調查取證的情況,
為此我們國家也一直在完善相應的一些交通制度,從下個月(即5月1日)開始,這筆費用就不再需要車主自費了!在最新修訂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常式規定》中,
第三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
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
第五十八條: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小編為各位司機朋友總結起來說:就是以後交警部門不可以再指定停車場停放事故相關車輛,而且停放期間產生的保管費用也將由扣車的部門負責。但是如果超過30天不取車的,多出的停車費就得由車主自行承擔了。如果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那這車可能就要被依法進行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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