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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飛光纖:技術依賴外資股東 實控人真實難辨

長飛光纖光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飛光纖)將於5月3日上會,公司技術過分依賴外資股東,核心技術不足影響競爭力,雖然表面上有三位大權掌握的實控人,但誰是責任人虛實難辨,

證監會較為頭疼。

核心技術缺乏 業績過度依賴關聯方

據瞭解2015-2017年長飛光纖經常性關聯銷售占比高達30.30%、31.81%和32.40%,經常性關聯採購更是高達41.41%、43.39%和50.09%,占比高且均呈逐年上升態勢。

此外,主要外資股東也是主要潛在的競爭對手德拉克科技更是對其許可使用了21項核心專利。

核心專利面臨隨時消失可能。另外,股東德拉克科技與公司簽署的《光纖技術合作協定》及相關的修正案就雙方市場區域劃分等事項進行了約定和承諾。《光纖技術合作協定》的有效期為自2008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22日。且《光纖技術合作協定》中約定,一旦德拉克科技持有或控制的長飛光纖的股份數量低於長飛光纖總股份數量的20%(不含20%),則合作協定中關於銷售區域劃分的條款自動失效。
屆時,公司可能在現有銷售區域面臨來自德拉克科技的競爭,或對公司經營業績造成潛在不利影響。

實控人真實難辨 證監會頭疼

通過發行前股東持股比例可以知道,持股5%以上的股東共有3家,為央企子公司華信、義大利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德拉克科技和A股主機板上市公司長江通信,分別持有公司26.37%、26.37%和17.58%的股份,無一致行動關係,且公司共有12名董事,

上述3家股東分別推薦3名、3名和2名。

然而,關於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認定問題,長飛光纖並沒有給出準確答案,發審委回饋要求公司說明沒有認定華信等三個主要股東為共同控制的原因,是否為規避實際控制人履行相關監管要求。

事實上,IPO中關於該問題的審核出發點首先是為了避免股票發行人通過認定無實際控制人來規避關於實際控制人沒有變更的發行條件,如果在報告期發行人的股權及控制結構、經營管理層和主營業務等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那麼綜合其它情況有可能被認定為無實際控制人。否則,審核方很難接受發行人借無實際控制人的認定來說明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化。證監會對此也很是頭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