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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法微普法」以信用卡為例,科普下征信黑名單和失信被執行人的區別!

1985年3月,中國銀行珠海分行第一張"中銀卡"(BOC卡)問世。

2005年中央人民銀行的個人征信系統試運行。

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增加了信用卡詐騙罪。

2006 個人征信系統正式運行。

截止2017年末,

據Oliver Wyman不完全統計,國內約2.8億人擁有信用卡,人均持卡2.8張,卡均額度4.48萬元,合計12.5萬億。

很明顯,當初國家出臺的的個人征信系統和信用卡詐騙罪,是為國家利益防止被侵害的保駕護航行為,歷史已證明此舉非常感動有遠見。

先說說個人征信系統。又稱消費者信用資訊系統,主要為消費信貸機構提供個人信用分析產品。說白了就是銀行為了盡可能的規避風險,根據你歷史還款記錄來評估是否給予辦理,

實質是一種風險評估的資訊共用而已。

什麼叫“”征信黑名單“”呢?央行征信中心並沒有對個人信用做出評價,更沒有信用“良好”或“不良”之分,央行征信中心所做的只是“記錄”而不是“評判”。實際上所謂的征信黑名單是消費信貸機構(主要是銀行,

包括現在進入的許多網貸平臺)給予有不良逾期的個人信用做出評判而已,現在也記錄了最高人民法院拒不履行生判的債務人的行為記錄。簡單一句話:逾期較輕的,酌情考慮,嚴重的不給貸款。而並不是網上傳的那樣:進入了征信黑名單,會被限制高消費活動,包括不能乘坐飛機、高鐵等。(這是失信被執行人才能享受的,屬於行政處理。)

再說說信用卡詐騙罪。

此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6條,具體內容就不說了。但要明確兩點:被列入刑法之中的,至少要坐牢的,例如殺人犯、強☆禁☆姦犯、貪污犯。所以一旦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那麼你就是信用卡詐騙犯;其次就是其罪名為信用卡詐騙罪,故而目前的網貸不屬於其中,僅為一種經濟糾紛行為,所以網貸平臺嚇唬你,說欠債不要坐牢,純屬扯淡。

如果有政府部門上班的朋友,肯定知道各個部門都有一個對應的執法科室,

其對應的業務類如果嚴重損害國家或者他人利益的,其行為都會被列入刑法中,所以國家賦予他們執法權,例如公安執法,環保執法,國土執法等等。而前面的央行征信中心沒有這種執法權,所以只能是記錄而已,不能評判。銀行呢,包括各種貸款公司更沒有執法權了。

2.8億人擁有信用卡,其中肯定有人逾期不還,如果按照銀行壞賬率1.8%這個比例計算,

再去掉“僵屍信用卡”的用戶,至少會有300萬人逾期不還,且都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條件,但銀行會這麼做嗎?

銀行不是慈善機構,也不是行政機關,是拿著國家的錢來經營的商人,本質還是唯利是圖。再說,一旦被認定信用卡詐騙罪坐了牢的話,錢是可以不用歸還了。300萬人被認定信用卡詐騙罪的話,涉及金額大概1300億的資金就成了呆帳了,而且這個呆帳銀行要認的,難道銀行傻到自己套腰包來墊付,所以銀行幾乎很少去報案的。

那麼問題來了,是不是不用還了呢?當然不是,銀行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追回。銀行將案件移交給本銀行的法務部,通過法律途徑起訴當事人,也就是俗稱的打官司,因為證據確鑿,無論你出庭辯解還是缺席審判,這個官司你肯定會輸的,那麼法院的判決,肯定銀行勝訴,你敗訴。如果你在開庭之前主動和銀行對接的話,相關的費用可能會酌情考慮減免,一旦判決書下來,就會要求你限期支付案件標的物,就是什麼本金,滯納金,罰金等等的總和。這個時候如果和銀行溝通積極還款的話,銀行會出具諒解書。但如果你在判決書的限期內,未按要求支付案件標的物的話,銀行就會申請強制執行,這個時候你案件會移送法院的執行局。法院執行局是有執法權的,會凍結你名下的所有財產和不動產,無論你願意與否,都會強制執行的,這是一種行政處理手段。所以會出現房屋被拍賣,銀行卡餘額被強制劃轉等事情。這也是眾多經濟案件的強制執行手段。

但問題來了,如果沒有可執行財產或者賴拒不履行(俗稱“老賴”)呢?最高人民法院統計顯示,全國法院2008年至2012年執結的被執行人有財產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執行人存在逃避、規避甚至暴力抗拒執行的行為,自動履行的不到30%。為了有效治理這種現象,就有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公佈與查詢系統。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簽署合作備忘錄,共同明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納入征信系統相關工作操作規程。意思就是說,失信被執行人的具體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書的人,會被記錄到個人征信系統。

對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的債務人,會採取以下手段: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其目的就是希望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去履行義務,推進社會信用的建設。一旦你履行到位,那麼你的履行行為也會被記錄到個人征信系統的,想消除也必須等5年。

難道銀行傻到自己套腰包來墊付,所以銀行幾乎很少去報案的。

那麼問題來了,是不是不用還了呢?當然不是,銀行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追回。銀行將案件移交給本銀行的法務部,通過法律途徑起訴當事人,也就是俗稱的打官司,因為證據確鑿,無論你出庭辯解還是缺席審判,這個官司你肯定會輸的,那麼法院的判決,肯定銀行勝訴,你敗訴。如果你在開庭之前主動和銀行對接的話,相關的費用可能會酌情考慮減免,一旦判決書下來,就會要求你限期支付案件標的物,就是什麼本金,滯納金,罰金等等的總和。這個時候如果和銀行溝通積極還款的話,銀行會出具諒解書。但如果你在判決書的限期內,未按要求支付案件標的物的話,銀行就會申請強制執行,這個時候你案件會移送法院的執行局。法院執行局是有執法權的,會凍結你名下的所有財產和不動產,無論你願意與否,都會強制執行的,這是一種行政處理手段。所以會出現房屋被拍賣,銀行卡餘額被強制劃轉等事情。這也是眾多經濟案件的強制執行手段。

但問題來了,如果沒有可執行財產或者賴拒不履行(俗稱“老賴”)呢?最高人民法院統計顯示,全國法院2008年至2012年執結的被執行人有財產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執行人存在逃避、規避甚至暴力抗拒執行的行為,自動履行的不到30%。為了有效治理這種現象,就有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公佈與查詢系統。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簽署合作備忘錄,共同明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納入征信系統相關工作操作規程。意思就是說,失信被執行人的具體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書的人,會被記錄到個人征信系統。

對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的債務人,會採取以下手段: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其目的就是希望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去履行義務,推進社會信用的建設。一旦你履行到位,那麼你的履行行為也會被記錄到個人征信系統的,想消除也必須等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