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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法微普法」以信用卡為例,科普下征信黑名單和失信被執行人的區別!

1985年3月, 中國銀行珠海分行第一張"中銀卡"(BOC卡)問世。

2005年中央人民銀行的個人征信系統試運行。

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增加了信用卡詐騙罪。

2006 個人征信系統正式運行。

截止2017年末, 據Oliver Wyman不完全統計, 國內約2.8億人擁有信用卡, 人均持卡2.8張, 卡均額度4.48萬元, 合計12.5萬億。

很明顯, 當初國家出臺的的個人征信系統和信用卡詐騙罪, 是為國家利益防止被侵害的保駕護航行為, 歷史已證明此舉非常感動有遠見。

先說說個人征信系統。 又稱消費者信用資訊系統, 主要為消費信貸機構提供個人信用分析產品。 說白了就是銀行為了盡可能的規避風險,

根據你歷史還款記錄來評估是否給予辦理, 實質是一種風險評估的資訊共用而已。

什麼叫“”征信黑名單“”呢?央行征信中心並沒有對個人信用做出評價, 更沒有信用“良好”或“不良”之分, 央行征信中心所做的只是“記錄”而不是“評判”。

實際上所謂的征信黑名單是消費信貸機構(主要是銀行, 包括現在進入的許多網貸平臺)給予有不良逾期的個人信用做出評判而已, 現在也記錄了最高人民法院拒不履行生判的債務人的行為記錄。 簡單一句話:逾期較輕的, 酌情考慮, 嚴重的不給貸款。 而並不是網上傳的那樣:進入了征信黑名單, 會被限制高消費活動, 包括不能乘坐飛機、高鐵等。 (這是失信被執行人才能享受的, 屬於行政處理。 )

再說說信用卡詐騙罪。 此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6條, 具體內容就不說了。 但要明確兩點:被列入刑法之中的, 至少要坐牢的, 例如殺人犯、強姦犯、貪污犯。 所以一旦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那麼你就是信用卡詐騙犯;其次就是其罪名為信用卡詐騙罪,

故而目前的網貸不屬於其中, 僅為一種經濟糾紛行為, 所以網貸平臺嚇唬你, 說欠債不要坐牢, 純屬扯淡。

如果有政府部門上班的朋友, 肯定知道各個部門都有一個對應的執法科室, 其對應的業務類如果嚴重損害國家或者他人利益的, 其行為都會被列入刑法中, 所以國家賦予他們執法權, 例如公安執法, 環保執法, 國土執法等等。 而前面的央行征信中心沒有這種執法權, 所以只能是記錄而已, 不能評判。 銀行呢, 包括各種貸款公司更沒有執法權了。

2.8億人擁有信用卡, 其中肯定有人逾期不還, 如果按照銀行壞賬率1.8%這個比例計算, 再去掉“僵屍信用卡”的用戶, 至少會有300萬人逾期不還, 且都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條件,

但銀行會這麼做嗎?

銀行不是慈善機構, 也不是行政機關, 是拿著國家的錢來經營的商人, 本質還是唯利是圖。 再說, 一旦被認定信用卡詐騙罪坐了牢的話, 錢是可以不用歸還了。 300萬人被認定信用卡詐騙罪的話, 涉及金額大概1300億的資金就成了呆帳了, 而且這個呆帳銀行要認的, 難道銀行傻到自己套腰包來墊付, 所以銀行幾乎很少去報案的。

那麼問題來了, 是不是不用還了呢?當然不是, 銀行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追回。 銀行將案件移交給本銀行的法務部, 通過法律途徑起訴當事人, 也就是俗稱的打官司, 因為證據確鑿, 無論你出庭辯解還是缺席審判, 這個官司你肯定會輸的, 那麼法院的判決,

肯定銀行勝訴, 你敗訴。 如果你在開庭之前主動和銀行對接的話, 相關的費用可能會酌情考慮減免, 一旦判決書下來, 就會要求你限期支付案件標的物, 就是什麼本金, 滯納金, 罰金等等的總和。 這個時候如果和銀行溝通積極還款的話, 銀行會出具諒解書。 但如果你在判決書的限期內, 未按要求支付案件標的物的話, 銀行就會申請強制執行, 這個時候你案件會移送法院的執行局。 法院執行局是有執法權的, 會凍結你名下的所有財產和不動產, 無論你願意與否, 都會強制執行的, 這是一種行政處理手段。 所以會出現房屋被拍賣, 銀行卡餘額被強制劃轉等事情。 這也是眾多經濟案件的強制執行手段。

但問題來了, 如果沒有可執行財產或者賴拒不履行(俗稱“老賴”)呢?最高人民法院統計顯示, 全國法院2008年至2012年執結的被執行人有財產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執行人存在逃避、規避甚至暴力抗拒執行的行為,自動履行的不到30%。為了有效治理這種現象,就有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公佈與查詢系統。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簽署合作備忘錄,共同明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納入征信系統相關工作操作規程。意思就是說,失信被執行人的具體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書的人,會被記錄到個人征信系統。

對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的債務人,會採取以下手段: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其目的就是希望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去履行義務,推進社會信用的建設。一旦你履行到位,那麼你的履行行為也會被記錄到個人征信系統的,想消除也必須等5年。

全國法院2008年至2012年執結的被執行人有財產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執行人存在逃避、規避甚至暴力抗拒執行的行為,自動履行的不到30%。為了有效治理這種現象,就有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公佈與查詢系統。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簽署合作備忘錄,共同明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納入征信系統相關工作操作規程。意思就是說,失信被執行人的具體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書的人,會被記錄到個人征信系統。

對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的債務人,會採取以下手段: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其目的就是希望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去履行義務,推進社會信用的建設。一旦你履行到位,那麼你的履行行為也會被記錄到個人征信系統的,想消除也必須等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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