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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可以提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該條規定確定精神賠償的原則為過錯原則。既有過錯一方向無過錯當賠償。

其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