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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要點

離婚精神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係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方所受的精神傷害,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

過錯方的行為導致夫妻離婚的,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給予民事賠償的法律制度。因一方對婚姻不忠,給另一方造成的主要是精神傷害。《婚姻法》規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同時,無過錯方要求精神賠償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婚姻法》首次設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主要是針對因一方過錯,嚴重傷害夫妻關係導致離婚的情形,通過法律干預力度,強制約束夫妻相互忠誠和對家庭的責任感。誰實施破壞家庭行為,誰就要對此負責,
並受到經濟制裁,從而使無過錯一方本已備受傷害的身心獲得一定的心理慰藉和平衡,保護了婚姻中無過錯一方的利益。所以,只要無過錯方有足夠的證據,法院會依法支持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

重婚是指配偶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結婚的行為,包括法律婚和事實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3、實施家庭暴力

指配偶一方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身體、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認定構成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方式有:

⑴虐待家庭成員;

指長期多次對家庭成員進行摧殘,使他們在肉體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為,

後果嚴重,如果是偶爾幾次,不屬於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

⑵遺棄家庭成員。

指家庭成員負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需要撫養、贍養、扶養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行為,任其生死,不予救助的行為。

▌離婚精神賠償的數額主要考慮以上六個因素:

1、結婚時間。結婚時間長和對家庭貢獻較大的,賠償數額相對要高。

2、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4、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受害人因對方的侵權行為,生理上,心理上受傷害較重,離婚後社會評價降低,再婚比較困難,無生活來源的,賠償數額較高;另一方面,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並未造成嚴重危害的,賠償數額不宜過高。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一要按照當地的生活水準合情合理的確定賠償數額,生活水準高的地方賠償標準相應要高,生活水準低的地方賠償標準相應要低。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準等。

▌在離婚訴訟實務中有幾個問題要注意:

1、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時間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基於離婚這種身份關係變更之訴而產生的給付之訴,二者不應分離開來。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應與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法律作出了如下的規定:

對於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之訴的,由於法院已履行告知義務,此時賠償應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如果不提的,視為其對自己權利的放棄,日後再提的,法院將不予保護。

對於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一種可能是無過錯方並不同意離婚(在一審、二審中均如此),所以對其而言還未考慮到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賠償請求的問題;從保護無過錯方的角度出發,應該允許其事後再提,只能在規定時間內(離婚後一年內)提出:另一種可能是,一審時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賠償的,到二審時看到可能判決離婚,所以二審時提出的,這與一般民事案件的處理不同,由人民法院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如果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同意離婚,但訴訟中始終未提的。由於也對其進行過告知,所以也可以視為其對權力行使的一種放棄,以後也不予支持。

2、賠償請求權人的確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要求賠償。只有無過錯方才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明確指出“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雙方都有過錯的,則不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3、賠償適用的範圍

無過錯方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但是特別注意的是婚內損害賠償不受保護。一方面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婚姻損害賠償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判決不准離婚的案件,婚姻損害賠償請求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生活水準高的地方賠償標準相應要高,生活水準低的地方賠償標準相應要低。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準等。

▌在離婚訴訟實務中有幾個問題要注意:

1、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時間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基於離婚這種身份關係變更之訴而產生的給付之訴,二者不應分離開來。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應與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法律作出了如下的規定:

對於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之訴的,由於法院已履行告知義務,此時賠償應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如果不提的,視為其對自己權利的放棄,日後再提的,法院將不予保護。

對於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一種可能是無過錯方並不同意離婚(在一審、二審中均如此),所以對其而言還未考慮到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賠償請求的問題;從保護無過錯方的角度出發,應該允許其事後再提,只能在規定時間內(離婚後一年內)提出:另一種可能是,一審時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賠償的,到二審時看到可能判決離婚,所以二審時提出的,這與一般民事案件的處理不同,由人民法院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如果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同意離婚,但訴訟中始終未提的。由於也對其進行過告知,所以也可以視為其對權力行使的一種放棄,以後也不予支持。

2、賠償請求權人的確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要求賠償。只有無過錯方才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明確指出“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雙方都有過錯的,則不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3、賠償適用的範圍

無過錯方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但是特別注意的是婚內損害賠償不受保護。一方面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婚姻損害賠償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判決不准離婚的案件,婚姻損害賠償請求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