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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我錯了,關於丹麥生蠔,不僅天貓,京東也有份

寫完幾篇文章,本來想曬會兒太陽,隨手扒拉一下手機,我勒個去,侵權投訴?

點開詳情:

原來是中午寫的一篇文章《京東已赴丹麥購生蠔?丹麥使館表示:沒看到你呀,只看到天貓了》,雖然人微言輕,但是壹號特工向來對抄襲、標題黨、惡意詆毀誹謗之低俗內容深惡痛絕,不曾想我居然被此理由所投訴,甚為不甘,要知道文章資訊均來自于網路,文章結尾亦有說明,可直接聯繫本人。

回屋打開電腦一看究竟:

說27日京東不僅發了郵件還進行了電話溝通,

指我的文章損害了京東的品牌形象。

我在頭條也發了,打開頭條有個通知:

同樣的理由,壹號特工略感委屈,與京東無怨無仇絕無損害之意,均為陳述事實。

最後,頭條貌似是只要投訴侵權直接刪除,這次被扣分是肯定的了,話說壹號特工向來小心翼翼,

自認為問心無愧,光明磊落,敢在每篇文章最後留下聯繫方式就是明證,之前從來沒被扣過分。

但是對照條目,事實確有誤,但壹號特工並不覺得這算侵權,到底該不該承認呢?線上等,求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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