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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內鄉縣衙——戶房

戶房,相當於我們現在的民政、財政、稅務、土地等部門。

戶房在舊時的職責,主要是掌管全縣民政、財政、賦稅、田土、徵稅納糧、災荒賑濟等事宜。戶房下又設戶南房和戶北房,戶南房掌管內鄉東南八保,戶北房掌管內鄉西北十保,每保也有一個主管,主要負責保裡的徵稅、納糧等工作。若遇到災年,戶房負責經辦賑災放糧事宜。戶房對聯:上聯“編戶方田勤並慎”;下聯“征賦斂財公亦平”。此聯的意思是說,編造戶口,丈量田畝,要勤懇謹慎,
一絲不苟,徵收賦稅,收斂財物要公平合理。戶房內陳展介紹了清代內鄉縣的行政區劃、土地等級,賦役、差役情況及地丁錢糧等方面的知識,以及度量衡等實物。

戶房知識連結:糧行石鬥

在戶房的展室裡,陳展有一方清道光年間的糧行石鬥。石鬥內口長69釐米,

寬35釐米,深16釐米,正面右側30釐米處,鑿有直徑約3釐米的圓孔,方便糧食倒出時使用,左側長方形平面內刻有銘文,經實際測量,可容小麥29.4公斤。據考證,這是清代內鄉糧行貿易中所用的50斤小麥覆核鬥。

在封建社會,徵稅納糧是知縣的主要職責之一,而鬥是收糧時必用的工具。內鄉縣誌記載,該石鬥是清道光十六年(西元1836年)內鄉知縣熊廷基下令製作的,由於當時糧行市場混亂,

百姓常為短斤少兩而告到衙門,再加上衙門內素有陋規,知縣就命人打造了這方石鬥,作為標準。同時為了彰顯衙門威嚴,宣導公平交易,在石鬥左側鑿刻銘文,內容是:“道光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行內升鬥不足者,除稟官究責外,罰錢一千文,行頭胡德校準行鬥,永以為式。”意思是:如果行內交易中發生短斤少兩的現象,除報官究責外,還要罰錢一千文以示懲戒,經行頭胡德測量後作為標準石鬥。

舊時,市場貿易所用的鬥是一種口大底小的四面椎體。交易時,糧食倒進鬥內,用手撫平,就可以測出重量,操作簡單。但有些糧行經紀投機取巧,經常在交易時徇私舞弊:同樣一把鬥,如果裡面做有“夾層”,收糧時去掉,出糧時再安上,就可以多賺五六斤的糧食,有的甚至用大鬥收糧,再用小鬥賣糧,即“大鬥進,小鬥出”。而衙門中也時常會發生“踢斛”、“淋尖”等現象:“踢斛”是指徵收官糧時,

糧食灌滿量鬥後,猛踢兩腳,灑落在地上的糧食就是“鬥級”個人的,“鬥級”是衙門裡專門負責稱重的人,主要靠陋規常例維持生計。“淋尖”是在“踢斛”以後,把糧食逐漸淋上去,在鬥面上形成一個“尖”頂,這個尖頂也是鬥級的。

過去的鬥多為木質,因為手工製作,難免存在誤差,再加上風吹雨淋後容易變形,其精確度也有影響,而石質鬥就不同,不容易有偏差,而且像“夾層”、“踢斛”等小動作也難以實施。所以,內鄉知縣熊廷基命人製作的這方石鬥,是封建社會標準計量器具,不僅打擊、制止了不法商販,而且規範了市場管理、維護了百姓利益。

1991年4月,在內鄉縣衙學術研討會上,這方石鬥引起了國家文物鑒定專家史樹青、朱家溍等人的高度重視,他們評價說:“覆核鬥為石質,這在全國實屬罕見”。2009年2月在《中國計量》專業雜誌上發表了《清道光內鄉校準石鬥》的文章,稱“這方道光石鬥蘊含著樸素的物理原理,是以自然物為基礎建立度量衡標準史上的又一實證”。由此可見,這方糧行石鬥,不僅為清代與現代度量衡的對比提供了依據,而且,在中國計量發展史上,作為度量衡階段的實物例證,具有重要的文物保存和歷史研究價值。

所以,內鄉知縣熊廷基命人製作的這方石鬥,是封建社會標準計量器具,不僅打擊、制止了不法商販,而且規範了市場管理、維護了百姓利益。

1991年4月,在內鄉縣衙學術研討會上,這方石鬥引起了國家文物鑒定專家史樹青、朱家溍等人的高度重視,他們評價說:“覆核鬥為石質,這在全國實屬罕見”。2009年2月在《中國計量》專業雜誌上發表了《清道光內鄉校準石鬥》的文章,稱“這方道光石鬥蘊含著樸素的物理原理,是以自然物為基礎建立度量衡標準史上的又一實證”。由此可見,這方糧行石鬥,不僅為清代與現代度量衡的對比提供了依據,而且,在中國計量發展史上,作為度量衡階段的實物例證,具有重要的文物保存和歷史研究價值。